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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纳杰代理“ASIA BAJA”商标无效宣告案成功

发布时间:2019-06-04

上周五何自刚律师在我们企业微信群里发了一则好信息,说咱们公司代理的无效核心商品案件已经成功了!

纳杰商标无效宣告案成功

以下是国家知识产局公布的关于第19254607号“ASIA BAJ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内容:

第19254607号“ASIA BAJ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9日对第19254607号“ASIA BAJ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第19254607号“ASIA BAJA”商标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169403号“ASIANBAJ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19169403号“ASIANBAJA”商标

二、申请人的“BAJA”、“巴哈”、“ ASIABAJA”、“BAA100”、“BAJA500”等系列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滑并产生不良影响。

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和抄袭,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商标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网站信息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辫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被申请人是“BAA”系列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特定关系人,引证商标是对被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不应被核准注册。

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复印件):网页信息、媒体报道、沟通信函、转让协议、工商档案资料、国图检索及相关图片等资料。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引证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侵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

三、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在引证商标申请日前具有知名度无证据支持,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我局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2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提起异议,我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8年10月21日刊登于商标注册公告上,现为核定使用在第25类婚纱、睡眠用眼罩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的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在《商标法》中均已得以体现,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由英文“ASIA BAJA”构成,与引证商标“ ASIANBAJA”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婚纱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并存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商品上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入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下文仅针对在鞋等商品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的上述规定进行评述。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并具有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服装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杨乐

曹娜


客户在收到该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后特别兴奋,立马找何律师夸了一下纳杰知识产权的专业和服务:

客户与何律师的对话

面对客户的夸奖和信赖,何自刚律师表示他很高兴,并同我们说:“还有什么比这种赞美带来的自信和安全感更美妙的?”

是的,没有什么能比客户的赞扬更重要,因为客户的这一句话、一份信任,便是纳杰知识产权至高无上的荣誉。

——END——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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