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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复审、一审和二审后,“盈科财税”商标最终成功维权!

发布时间:2021-09-03

商标驳回复审到一审、二审,谁知道我们为了保住一件商标付出了多少努力?

好在,一切都是值得的!

第35299700号“盈科财税”商标成功案例

驳回复审失败:

2018年12月,北京盈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盈科公司)委托我们纳杰知识产权办理商标注册业务,将“盈科财税”申请注册在第35类的广告销售上。

第35299700号“盈科财税”商标

由于第35299700号“盈科财税”商标(此处简称申请商标)被商评委驳回,后来我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复审。

第35299700号“盈科财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理由是:申请商标为盈科公司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2943号“电讯盈科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第3442943号“电讯盈科及图”商标

并且“电讯盈科及图”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现处于审理中。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然而,经国知局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依然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由“盈科财税”构成,其中“财税”用于指定使用服务上显著性较弱,故“盈科”为其显著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了能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于是,依照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知局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对此决定,我方自然是不服的,很快便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但结果同样令人失望,北京知产法院支持了国知局的判决!

上诉一审失败: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

  • 第35299700号“盈科财税”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 盈科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经获得了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 引证商标权利人是否存在恶意注册大量商标的行为并非案件的审理范围。因此依照我国 《行政诉讼法 》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驳回盈科公司的诉讼请求。

到了一审仍以失败告终,难道就这样算了吗?

不!我们是不会放弃的!

二审终胜诉:

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终于,我方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行初12849号行政判决,向北京市最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上诉,赢了!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4585号

本案中,我方主要上诉理由为:

1、诉争商标与盈科公司及其产品建立唯一紧密对应关系,不会与引证商标混淆;

2、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外观、呼叫、含义、显著性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

3、盈科公司已针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中止案件审理;

4、引证商标权利人恶意注册大量商标,浪费商标资源,为维护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引证商标不应成为盈科公司的商标注册障碍。

因此,诉争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北京高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原审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诉讼中,盈科公司提交了 《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决定等证据,以证明引证商标在“会计;绘制帐单、帐目报表”上的注册已于2021年7月27日被公告撤销。经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实,其表示引证商标在第3507群组上注册的服务均已被公告撤销。

上述事实,有《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原审判决和被诉决定关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相关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二审诉讼中查明的事实,引证商标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第35的群组服务上的注册均已被撤销。由于诉争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引证商标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本院对被诉决定及原审判决的结论予以纠正。盈科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鉴于上述部分事实发生在原审判决宣判后,且本院处理结论是在考虑该新的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因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均应当由盈科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由于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因此不宜再予以维持。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2020 )京 73 行初 12849 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商评字[ 2020 ]第 201600 号 《 关于第 35299700 号“盈科财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 ;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北京盈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针对第 35299700 号“盈科财税”商标提出的申请驳回复审请求重新作出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幸好引证商标在第3507群组上注册的服务已经被公告撤销了,否则这一战能否打赢也未可知。

所以说,企业在遇到商标被驳回的情况时,不要觉得没有希望了,最好及时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准备应对商标局的相对驳回理由。

如果和上述案件一样,申请商标与他人在先的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那么在涉及相对驳回理由的驳回复审中,商标申请人可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理由。

当然,也可以通过采用驳回复审以外的辅助措施应对:

1、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

2、向审评委提出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3、适时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4、通过协商的方式获得引证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5、通过协商的方式获得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商标注册同意书》,或与引证商标注册人达成《商标共存协议》;

6、就申请商标中冲突部分以外的剩余部分向商标局单独提出注册申请;

7、就申请商标向商标局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8、适当修改申请商标,并就修改后的申请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在“盈科财税”商标纠纷案中,我方便是采用了上述的方法保护了委托人的商标。

总之,商标被驳回之后,申请人一定要先找到专业的商标代理进行分析,看看商标被驳回是绝对驳回还是相对驳回。相对驳回的话还是可以进行驳回复审的,只要提供了充足的理由,相信商标申请成功几率也会加大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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