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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使用自己的原创作品改编漫画被判侵权赔偿1100万,冤不冤?

发布时间:2020-01-14

按理说,小说是谁写的,谁就是对该文学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然而在最近,有个写儿童文学系列小说的作者被一家曾经与其合作出版的公司给起诉了?

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件起因

因认为《淘气包马小跳》小说作者杨某、安徽少年儿童出版社(下称安少社)、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时代传媒)、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下称中关村图书)未经许可出版发行24本《淘气包马小跳(漫画升级版)》系列漫画,原告北京信合精英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信合公司)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向北京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淘气包马小跳》漫画

信合公司诉称:

涉案作品由公司根据杨某同名系列故事书《淘气包马小跳》委托他人所创作,信合公司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信合公司与安少社曾就出版发行涉案作品签署了《图书出版合同书》,安少社陆续合法出版了涉案作品。

随后信合公司与安少社、杨某共同签署了《解除协议》,确认出版合同已解除。之后,安少社、时代传媒未经信合公司许可,在杨某授权下继续出版涉案作品且数量巨大,杨某、安少社及时代传媒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

中关村图书大厦(下称中关村图书)销售侵权图书,也侵害了信合公司的著作权。

因此,信合公司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信合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740余万元。

小说作者杨某认为:

信合公司由自己出资设立,其法定代表人周某是自己的经纪人,自己还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

此外,杨某还称,涉案作品是自己出资委托他人进行创作,所以自己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与安少社重新签订出版合同,不存在侵权行为。

安少社认为:

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杨某,安少社依法从杨某处取得了涉案作品的出版发行权,未侵害信合公司的著作权。

时代媒体辩称:

时代媒体不是涉案作品的出版主体。

中关村图书表示:

中关村图书只是图书销售者,且具有合法进货来源。


总之,四被告均否认存在侵权行为。

对于信合公司和杨某的具体关系,蜗牛纳通过启信宝查询了这方面资料,确实如杨某所说的一样参与投资并和周某一起成立了该公司。

从下图中的信息所示,法定代表人为周某,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杨某则只是股东,任职监事。

信合公司和杨某的具体关系

虽然监事对董事拥有独立的监督权,但在经营决策权方面,董事的权限明显大于监事。

所以信合公司主要是周某说了算,如果杨某真的侵权了,该起诉的还是得起诉。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淘气包马小跳》系列小说是杨某写的,她肯定是拥有著作权,怎么信合公司也说自己有著作权呢?

且看法院如何判。

法院判定

1、信合公司是《淘气包马小跳》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

信合公司是《淘气包马小跳》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

2、杨某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并非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人;

杨某是《淘气包马小跳》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

3、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在杨某的授权下出版发行涉案作品,均共同侵害了信合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和发行权;

4、中关村图书大厦作为图书销售商已提供了侵权图书的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于1月9日作出判决,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安少社、时代传媒公司、杨某连带赔偿信合公司经济损失1100万元及合理开支31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当事双方均提出上诉。

法官有话要说:

1)在涉案漫画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方面:该漫画作品改编自知名儿童文学作品《淘气包马小跳》,法院根据在案证据,通过对“署名推定”原则例外情形的判断,确认了原创作品与改编作品著作权的不同归属,保护了改编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2)在确定赔偿数额方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被告的主观恶意、合法出版期间内的印数情况,通过适用举证妨碍制度,酌情确定了24部漫画作品经济损失赔偿数额为1100万元。

据悉,此案是本市法院图书侵权类案件单案判赔数额最高的案件。


可能部分网友对漫画和小说版权的问题感到不解,都是同一部作品,那么它的漫画版权和小说版权应该是一样的吧?

其实,小说是文字作品版权,漫画是美术作品版权,无论是原创小说,还是改编的漫画都是有著作权的,这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一般来说漫画的版权是属于画漫画的画师,如果这个画师和公司经过讨论说定漫画版权给公司的话,那就属于漫画公司的。具体需要看合同,一般漫画公司会要求漫画的版权归给自己。

当然,由小说改编而成的漫画必须要有原著作者的版权授权才可以,不然算侵权。

所以杨某的《淘气包马小跳》小说版权应该是信合公司从原作者授权人那里买的;或是在杨某的允许下,让画师将其改编成漫画版,而版权则归给了信合公司。

《淘气包马小跳》

所以说,漫画作品在著权法中的作品归属种类中,是归为美术类,而非文字类。如想将其中的脚本分镜部分登记为版权的话,可将之归为文字类。

当初杨某其实是可以和信合公司、画师商量,让自己成为《淘气包马小跳》漫画版的著作权人。可她并没有这样做,加上小说与漫画是不同的作品类型,因此法院才判定杨某侵权。

在这里,蜗牛纳建议其他小说作者在同意其他公司、漫画画师将自己的作品改编成漫画或动画之前,了解著作权归属。别回头合同签了,再想允许其他公司改编同类作品的时候还得交授权费。

根据我国版权法规定:改编作品的再次改编,必须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

这里打个比方(并非真实发生):杨某授权信合公司将其文学作品改编成漫画作品,随后杨某想将改编好的漫画作品再授权他人改编成游戏,则必须经过漫画作品著作权人信合公司的同意,否则将损害原作品著作权人自行授权他人改编游戏的权利。

要知道,市场上若同时出现根源于同一部漫画作品的两款游戏,不仅不符合著作权的本意,也无法真正保障各方的商业利益。

除非杨某排除掉原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如作品标题、人物角色、特定场景、特有情节等),便可有权将漫画作品中其自行创作的独创性表达授予他人改编成游戏。

只是在这种情形下,被授权方很难利用原有IP沉淀下来的粉丝和人气实现商业变现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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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版权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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