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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IP卡通形象手机壳的商家,法院判其侵权!

发布时间:2021-01-04

2020年已经离去了,现在我们正面向全新的2021年,不知道大家的元旦节过得是否愉快呢?还未回老家的又是否正等着春节放假?

话说在这个元旦节日中,你们也许是和家人,也许是和心上人,也可能与朋友一起迎接这新的一年,不管怎样这都是年初最热闹的活动之一。媒体在写热闹,商家在搞热闹,年轻人则是在凑热闹,可以说是所有人都在以自己的方式迎接着新的一年的到来,然后在元旦的凌晨0点许下新的愿望。

跨年许愿

有人会为了许愿特意熬夜跨年,有的人则为了能在新的一天出门玩个痛快,早早熄灯钻进被窝与周公下棋。

不过与往年不一样的是,因为国内多地疫情同时出现,专家建议2021年元旦小长假期间,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妇等人群最好不外出游玩。

当然,这并不是禁止所有人在元旦或之后的春节假期出行,只是不鼓励去国外。另外如非必须,尽量不要前往国内的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如确需前往,需要做好个人防护。假如14天内有某地出现疫情并成为中高风险地区,那么曾在此地游玩的人员应当主动向社区或单位报告,同时配合开展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有人说,你永远不知道新冠病毒潜伏在什么地方,既然如此干脆就甭出门了,给家里人给自己买个新东西用也不错。

这倒是个好主意,每到元旦或春节,连不太爱买买买的蜗牛纳都会有这种强烈的“换新”意识呢。毕竟新年就得要配新事物嘛,这样心情也会很好。

几乎人人都会在新年的第一天里换上新衣服,蜗牛纳觉得也应该为自家手机换个新壳子,虽然买不起爱豆同款手机保护壳,但购物平台上还有很多平价又接地气的款式任自己选择呢。

手机壳

纯色的手机壳平平无奇,透明的手感好但用久了就变色,花里胡哨的太多又不好挑,所以蜗牛纳还是觉得卡通的更有趣,实用且个性!

尤其是那种带有虚拟动画角色形象、真人角色形象、影视作品片段、影视作品名称、人物名称等元素的手机壳,Q化后真是可可爱爱得让人忍不住下单。

说起来,现在很多人都非常喜欢使用某种形象作为手机壳外观呢。但你知道吗,有些商家在生产手机壳的时候,他们所选择的图案背景可能是没有征求过版权方的同意。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未经许可并销售印制有“阿狸”卡通形象手机壳的案件。

动漫形象“阿狸”的著作权人(简称原告)发现,J公司(简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京东店铺内销售印制有“阿狸”卡通形象的手机壳。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就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

当时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以出售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手机壳,系未经授权擅自销售印制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动画形象的商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对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仅在于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其是否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随后法院参考了如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图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应当对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发行者、出租者应当对其发行或者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相应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至少应同时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其发行的复制品客观上有合法来源;二是其主观上“不知道”其发行的复制品为侵权复制品。

对于第一个要件,应当由发行者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证据,以证明侵权复制品系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的商业方式而取得。对于第二个要件,应当通过审查发行者的注意义务而对其主观状态进行具体判断。

本案中,被告主张其并非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并未实施复制行为,而仅为复制品的发行者,且其获取涉案商品有来源合法。

另外,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虽然被告补充提交的购买记录显示有外观上与涉案商品具有一致性的手机壳商品,并显示其供应商为案外人H公司,但该商品的购买单价与涉案商品的销售单价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不足以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系通过合法渠道获得。

被告销售的手机壳上印制有拟人化的小狐狸形象,被告理应对该形象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有所认知,但其并未对该作品的权属情况进行审查;加之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动漫形象“阿狸”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在其销售链接的商品名称处还标注了“阿狸”字样,由此可见,被告在主观上亦难谓善意。

综上所述,被告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阿狸

据了解,阿狸是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之城)旗下的经典卡通形象,由Hans徐瀚于2006年创作,被誉为国产动漫最强IP,曾获亚洲授权业大奖及国际授权业大奖。

梦之城是以运营“阿狸”形象为主的动漫文化公司,是“阿狸”卡通形象的版权合法拥有者。该公司为保护阿狸卡通形象及其相关作品、产品的知识产权,已对“阿狸”形象进行了全面的版权、商标、专利注册登记。如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想要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必须与梦之城签署相关授权协议,经过他们正式授权方可。

也就是说,未经梦之城书面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对“阿狸”和其他角色形象的任何部分进行使用、复制、修改、传播、抄录或用于产品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

若侵犯梦之城旗下所有形象之知识产权的,就比如上述案子的被告,在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阿狸手机壳后,梦之城果然依法追究了其法律责任。

手机壳

图源 PIXABAY

如果不开店卖,就自己拿网图找商家做手机壳,算侵权吗?

蜗牛纳很肯定的说:算侵权。

即使定制人只想自己用,但由于图片发给商家进行DIY并支付报酬的行为已经是用作商业用途了,所以不经创作者本人同意的,通常属于侵权行为。

这里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很多人以为书报、网络等媒体公开发表的图片,谁都可以复制过来使用,毕竟网络资源应该都是免费的,能下载就意味着可以免费使用。

其实,网上的每一张图片都有创作来源,也有自己的著作权。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的著作财产权包括了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

而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具有法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形。

具体是怎样的呢?请参考《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这里包括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12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就像蜗牛纳,如今在日常工作中使用图片就尽量找那种可以做商业用途的免版权图片,尽管图片网站说明不要求署名,但为避免侵权官司找上门,还是特意标注来源。

总之,并不是网上的所有资源都是免费的,咱们自己拿来欣赏可以,当然也能做个人手机或电脑桌面壁纸,但若是要作为商业用途,就得要慎重了。毕竟这是原作者花了很大精力制作的图片,他们拥有对图片的著作权,我们不应该免费拿去还以此赚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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