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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文库维权获赔200万元,网友:付费文档或未经作者授权!

发布时间:2021-08-02

8月了,简历模板、PPT素材、教学材料、学术论文报告、汇报总结……怎么写,怎么做?也许大家一开始会在常用的搜索引擎中查找,比如百度这个好帮手,输入关键词后通常能很快找到自己想找的内容,毕竟其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文件可供参考。

但是百度文库中有些内容需要付费下载才能看,这让不少用户感到苦恼,因此有公司想出了一些破解办法帮助用户免费下载,结果却因此吃上了官司。

据企查查显示,7月30日,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与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西游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案号(2019)京0108民初51116号,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百度起诉梦西游不正当竞争

判决书显示,百度公司发现梦西游公司通过天猫网中的店铺“梦西游网络科技”违法向用户提供百度文库需用下载券下载的文档(以下简称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的下载服务,即用户通过使用梦西游公司提供的插件,可以下载并浏览百度文库中的用券文档和付费文档。百度公司认为,梦西游公司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技术手段违法提供百度文库相关文档的下载服务,直接导致百度文库用户数量的减少和浏览量的降低,妨碍、破坏了百度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给百度公司及其产品造成了恶劣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亦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要求梦西游公司在天猫网站、北京日报、法制日报的显著位置上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295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即律师费)。

对此,梦西游公司辩称:1.百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通过梦西游公司的服务下载到了百度文库的文档,也没有该文档的“独家下载权”,那么该下载并未侵犯百度公司的任何权益;2.涉案文档的著作权并非由百度公司享有,网络上有更早的上传版本,所以该文档未必是该百度文库文档的上传者享有,而百度公司不享有该文档的任何权利;3.梦西游公司提供的证据和线索已经足够推翻百度公司的侵权主张,百度公司的证据并不能证明梦西游公司在百度文库中下载到了任何文档;4.原被告之间在用户种类、获益方式、经营模式、获取用户的引流方式等方面,既没有重叠性,也没有同质性,双方之间并不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竞争关系;5.百度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由于被诉行为导致其遭受用户减少、流量减少等损害。综上,梦西游公司不同意百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梦西游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使用户无需上传和分享文档,直接影响了百度文库通过非VIP用户上传文档获取文档资源这一重要渠道,破坏了百度公司的经营基础。梦西游公司通过涉案插件这一技术手段,打破了百度公司对用户下载文档设置的相关限制,使服务购买者无需遵循百度文库产品在文档下载方面的运营规则,即可无差别地获得相关文档,破坏了百度文库产品和服务的正常运行。

同时,梦西游公司提供的百度文库相关文档的下载服务,据此直接获取经济收益,抢夺本属于百度公司的交易机会。且根据淘宝交易记录,梦西游公司因被诉行为获取的收益数额较大。

另外,用券文档还可以通过购买VIP会员服务免费获得,而被诉行为亦影响了用户购买百度文库会员的积极性。因此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终,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苏州梦西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3万元等。

百度文库

非法解压付费文档固然不对,但也有网友对此提出质疑:百度文库的付费文档版权是否都归百度所有,都得到原作者授权了吗?如果有未授权的内容,百度是否会被起诉?

其实百度文库已经有十余年的侵权历史了。2010年第17届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期间,由盛大文学旗下榕树下网站发起的“百度文库盗版现状”调查,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随后榕树下网站再次以“十问百度”为主题,邀请特约评论员从百度在盗版泛滥等各个方面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评述,发起了一场新的“百度文库盗版问题

还有2011年国内部分知名作家联合发出的《3·15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让百度文库涉嫌侵权一事广为人知。至此讨伐声、辩解声、道歉声响成一片,权利人维权索赔求公道,侵权人则辩解道歉求放过。

但如果道歉有用的话,也不会有后来国内首例出版社起诉百度文库侵权的案子了。

中国青年出版社中青文传媒公司(以下简称“中青文公司”)曾起诉百度文库侵权。当时百度公司提出应当按照避风港原则来免除赔偿责任。“避风港”原则是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

对此说法,法院认为,尽管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网络服务者“避风港”原则,但是并不意味着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才负有制止侵权的义务。并且涉案作品在百度文库中属于热门文档,百度公司理应掌握相关信息并予以合理关注,但是从2012年1月第一份侵权文档上传一直到2013年8月中青文公司办理侵权内容公证,百度公司不仅没有采取任何行动,反而还放任侵权文档的传播。

在那时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当阅读量、下载量达到一定规模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进一步跟进审查有关文档内容,在有关文档内容存在明显侵权可能性时,与上传者联系,对上传作品是否原创或者是否具有合法授权的情况进行核实。

然而百度公司对中青文公司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案作品在百度文库中的使用和传播情况,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建立起足够有效的著作权保护机制,对于涉案侵权行为具有应知的过错,行为已经构成了帮助侵权,所以对于中青文公司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原告公司损失35万元。

时至今日,我们仍能看到不少人吐槽百度文库未经授权将他人作品上传至文库并提供收费下载,可见百度文库对自己的公然侵权盗版行为毫不收敛。

信息网络监管没有任何作用吗?并不是,只不过相关法规条款难以涵盖现实生活中形形色色的法律问题。所以还是非常需要继续深入研究法制监管的方法和手段,制定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条规,如此才能为信息网络的发展提供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当然,网络盗版屡禁不止,背后的根源还是国人的盗版习惯,所以真正需要改变的是人们“免费就是便捷”的观念,只要人人自觉保护版权,对盗版说NO,那么很多企业便无法打着用户名义在边缘地带打擦边球,更无法在被发现后滥用“避风港原则”来规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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