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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在线诉苹果获赔1200余万元,应用商店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

发布时间:2021-11-04

想不到,很久以前大火的作品,到了现在还被人们讨论着。不过这次大家讨论的不是某个人物角色或剧情,而是美国苹果公司侵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一事。

最近,据中国证券报讯,中文在线全资子公司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美国苹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系列案件,收到天津滨海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美国苹果公司侵害了作品《人民的名义》《国家公诉》《康熙大帝》《家》《春》《秋》等数十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共计赔偿金额为1200余万元。

原来,使用苹果产品的用户可以通过iTunes软件访问苹果公司经营的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直接下载包含上述涉案作品的应用程序。

苹果公司显然是未经中文在线的授权许可,擅自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而才被诉至法院。

尽管苹果公司认为App Store虽对应用程序的内容进行了审核,但是仅针对反动、暴力、色情的合规性审查,对于知识产权不审查,仅要求开发商确认其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那么作为应用程序商店,是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但经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苹果公司作为AppStore程序应用商店的实际经营者,根据其自身规划的商业模式和运营政策及协议条款,对AppStore网络服务平台具有很强的控制力和管理能力。基于苹果公司对应用程序商店的控制与管理能力,被告苹果公司在应当知晓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情况下,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故可以认定被告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其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苹果公司

图源 PIXABAY

据企查查显示,中文在线于2000年12月1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童某某,注册资本为7.27亿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文学、互联网期刊、互联网教育出版物出版、手机出版等。童某某为公司大股东,持股13.75%。公司对外投资企业共19家,包括中文在线(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

中文在线公司信息

其实,这并非中文在线与苹果公司的首次交战了。

自2012年开始,中文在线便因数字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前后四次将美国苹果公司诉诸法院,且这四批案件分别经过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均判定苹果公司构成侵权,而此次中文在线再次提起诉讼,一共涉及83个案件、共计460多部作品,涉案金额约7000多万元。

可以说,中文在线胜诉的案例对网络开放平台类案件的审理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中文在线从成立之初,就在国内率先提出了“先授权,后传播”的理念,积极帮助作家维权,取得了一系列维权成果,并已组织维权诉讼上万起,涉案作品十万多部。后来中文在线不仅成为权利人维权的重要渠道,还得到了国家权威机构的高度认可。

其实不单是中文在线起诉苹果公司的案例,包括过去的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起诉苹果公司案、中文在线诉阿里云案、中青文诉百度案等等,都已对平台服务提供商,尤其是手机应用程序商店的运营方敲响了警钟,这提醒相关企业要加强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是加强对第三方上传内容合法性的审查。

如果企业只看重利益分成,忽视了侵权风险,并存在审查内容流于形式的情况,那么最后可能导致侵权,其后果不但要支付赔偿金,还会对公司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可谓名财两失。

那么若利用避风港原则,坚决认为自己不知情,是不是就能免责了?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应用商店运营商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运营商若要免责,需要同时具备5个条件:

一是通过用户协议或者其他方式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开发者所提供;

二是未改变开发者所提供的作品;

三是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开发者提供的作品侵权;

四是未从开发者提供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

五是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

在上述条件中,多数应用商店运营商都具备4个条件,存在争议的往往是第3个条件,原因在于“知道或应当知道”缺少明确的判断标准。

在司法实践中,即使运营商没有对应用程序进行编辑、修改、推荐的行为,也往往基于用户体验的需要而对应用程序进行分类,比如把众多应用程序分别划入为图书、音乐等类别。而法院往往会推定,这些类别的应用程序中所包含的作品的创作,是否需要花费权利人大量时间、精力和资金,以及是否会无偿上传到应用商店供用户免费下载和查看。因此,法院会认为运营商对于此类侵权属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进而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与其想着怎么自(jiao)保(bian),倒不如一开始就避开相关的知识产权侵权雷区。

蜗牛纳建议先完善日常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鉴于这类平台存在大量的第三方上传的应用程序,因此要加强对第三方上传应用程序内容的实质性审查,而对于存在可能侵犯第三人权利的应用程序坚决不予上架。

其次,在实际运营中也要加强对于应用程序商店内容的动态监管,对于权利人的侵权投诉也要积极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侵权内容的存在,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当然,不要忘记在企业内部加大对知识产权宣传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以此增强他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总之,在应用商店未来发展中,运营商应逐步建立有利于应用商店长期稳定发展的有效机制。从知识产权角度看,最好在能力范围内有针对性地完善知识产权审核机制,这样可以构建一个能够有效保护创新的发展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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