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版权登记

您的位置:主页 > 版权登记 >

抄袭特效道具构成侵权?全国短视频特效首案已宣判!

发布时间:2021-12-08

讨厌短视频,并认为长期沉溺其中会影响年轻人思维方式的人有很多。但喜欢短视频,觉得爱玩抖音、快手、微视等视频软件并不会在潜移默化中迷失自我、前途尽失的人同样有很多,否则他们不会一刷就是好几小时。

虽然目前短视频教育学习的功能还比不上图文形式的内容,也很难通过这种快节奏的学习来强大自己。但他们想在休息时间里刷短视频,大概是为了让自己获得即时的快乐和安慰吧。

毕竟在这个生活压力日益严重的时代,每个人的心里都有难以言说的苦闷,而幸福感也随之越来越低。所以对人们来说短视频软件就像一个树洞,可以让人尽情吐槽,或是随心去选择自己喜欢的内容浏览,享受属于自己的轻松时刻。

更何况,短视频的兴起,还给很多人带来了一道希望的曙光。我们可以看到不少能人异士在短视频平台上大展拳脚,释放着自己的激情和能量,也可以看到很多有想法的人成功了打造出了个人IP,从此自带流量。如果视频拍得很好,还可以凭借自己超高的人气进入演艺圈。

不过,对于一些很佛系的用户来说,他们更喜欢玩玩视频软件中自带的特效道具,开心你我他。其中不少人和蜗牛纳一样,只在闲来无事的时候玩几个特效,甚至还会拉着家人一起玩。当然,我们都是只玩不发,纯属自娱自乐。

特效道具

蜗牛纳的几个朋友也是很爱玩特效道具的人,并且经常在群里分享他们觉得最搞笑的特效是什么。

后来,他们开始讨论起特效道具“复制粘贴”的可能性有多大了,其中一人还出主意称,可以做个自带多种特效的社交APP,把所有特效道具都收集在这个软件上,让大家带着“面具”视频聊天,或是玩那种能互动的特效小游戏,肯定很受欢迎。

想法很美好,但他们不知道特效道具不能随便“复制粘贴”吗?

蜗牛纳没忍住,询问了群里经常喜欢聊科学技术的小伙伴对此是否有过了解,结果发现多数人的答案是不清楚。

怎么,这么多好玩的特效道具,竟是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吗?

是的!

好吧,大家了解也没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案例学习相关的法规。

前不久,杭州互联网法院对短视频APP抖音平台的实际运营方——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今日头条公司诉北京某公司侵害其公司作品著作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来,抖音方发现北京某公司违规将抖音平台原创的视频特效“窗花剪剪”搬运到了自己的APP之中。因此抖音认为,这些特效构成了《著作权法》之中的“视听作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特效“窗花剪剪”

经过法院审理,法院认为“窗花剪剪”特效连续画面的呈现体现了作者选择和安排,具有创造性,符合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独创性的要求。且作者在场景设置、元素创作、画面衔接等方面进行具象的创作,对于剪窗花这一主题思想进行了独创性的表达,不应认定为属于思想范畴。

所以,“窗花剪剪”基础展示画面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视听作品。尽管特效道具在元素的外观上与窗花剪剪存在差异,但整体展示过程和元素内容高度的相似性很难以巧合解释,故应当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在其应用程序提供被诉特效道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视听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于是,法院支持了抖音平台的诉讼请求,将该视频特效认定为视听作品,且认为被告北京某公司侵犯了该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定被告停止在其短视频应用程序中提供被诉特效道具,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的内容有很多,其中包括发表权、表演权、汇编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此次案例中所涉及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通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剽窃他人作品。而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行为,法律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起来也挺巧的,想出“复制粘贴”特效道具的那个朋友,在提到制作互动小游戏时,曾拿“窗花剪剪”举过例子,最后还认为多人剪完后再互相点评是个绝妙的点子。

现在好了,他已经知道该特效是抖音平台自创的道具,并且谁用谁侵权!

总而言之,只要是独特的创作,就应该受法律保护。

上一篇:人人影视创始人获刑3年6个月,官微表态称不可能重启了!
下一篇:知网回应擅录九旬教授论文,引多家官媒接连发声!
Copyright 2020-2022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