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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携商业秘密跳槽,新公司被判赔偿799万元!

发布时间:2020-08-11

虽说今年各个行业不太景气,但如果设立了某种目标并准备实现它,还是会有不少能力强的人直接辞职跳槽到另一家公司。

然后呢?然后就是跟着新老板好好干呀,再和新同事们打好关系,争取早日融入团队中。

积极融入团队

一般来说,只要自个儿不作妖,凭本事在新单位里干出实绩了就肯定能得到领导的青睐,并在众多员工之中脱颖而出,成为职场中混得最春风得意的人。

看到没,要干出实绩了才能挣大钱过上自己想要的生活,不然原先是什么状态,去了新单位还是没有任何改变。

要不怎么说肯吃苦、有追求、有野心的人才能做人上人呢?做不到这些的,便只好呆在基层看自己的同事一个一个地晋升,再看他们高高兴兴地拿工资、拿奖金去买房买车,然后娶媳妇生娃走上人生巅峰。

少装不努力,老大徒伤悲啊

话虽如此,但有时候努力没用在对的地方上,而野心大到罔顾法律的地步,恐怕下场比被企业淘汰掉的无业人士还惨。

比如,为了发家致富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带走与新领导和新同事分享,这种行为看似是非公益性的学习和培训,实际上已经触犯法律了。

我们可以通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近日二审审结的一起多名员工携商业秘密跳槽案件,了解未经允许将商业秘密分享他人的行为有多严重。

在此之前,我们看看一审的情况。

原告卓路公司等三公司诉称

原告系国内知名高尔夫球服务经营商,凭借多年积累资源,为国内多家金融机构的 VIP客户提供高尔夫增值服务,拥有大量不为公众所知的经营信息,如国内各大高尔夫球场合作信息、所服务的金融机构客户名单、项目负责人信息、金融机构合作底价及公司成本价等信息。原告使用前述信息获得巨大经济利益,维持了显著市场竞争优势。

被告金某等五人原系原告公司员工,分别担任公司球场部经理、大客户部经理、财务部球场对账助理、客服组长等职务,于2012年至2013年7月期间先后从原告公司辞职后入职被告新赛点公司,并未经许可将原告的商业秘密披露给被告公司使用。

被告公司在明知金某等五人非法获取原告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使用这些商业秘密与相关高尔夫球场和银行进行合作,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被告公司和被告金某等五人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公司、金某等5人辩称

1、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或未采取保密措施,或可从公开渠道获得,不属于商业秘密;

2、金某等五人加入被告公司的时间晚于该公司中标相关高尔夫服务项目的时间,该公司中标与金某等五人无关,原告不能据此认为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

3、被告公司与相关高尔夫球场和银行合作的信息源自自身长期经营积累,并非源自金某等五人披露的原告的经营信息。

综上,被告公司不存在侵犯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另外,被告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孙某和王某有机会接触并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

2、被告公司和金某等3人实施的涉案行为侵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3、被告公司、金某等3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4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被告公司对前述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4、被告公司和金某等3人共同赔偿原告合理开支5万元。

对此一审判决,原告及被告公司、金某等3人均不服,分别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法院认定

原告与相关银行合作的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从相关银行的招标需求、原告向银行发送的投标文件及竞争性谈判文件等证据可知,特定公司欲与银行开展高尔夫服务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

被告公司在2013年之前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高尔夫服务方面的合作很少,金某等3人入职公司后不久,被告公司即参与多家银行高尔夫服务项目投标并顺利中标,其高尔夫服务业务收入获得突飞猛进增长,侵权获利数额巨大。

在此过程中,被告公司明知金某3人等非法披露原告与相关银行合作形成的商业秘密、并在经营中积极利用该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意图体现得十分明显,故确认被告公司及金某等3人实施的涉案行为侵犯了原告与相关银行合作中形成的商业秘密,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最后,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相关认定均无不当,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99万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事关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就算自己知道得特别多也别轻易对外讲,除非枕边人刚好是现单位的高管,而自己又恰好有说梦话的毛病,否则肯定要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一定要保密

说到这里,可能很多人不太清楚商业秘密具体是什么。

既然如此,蜗牛纳根据相关资料给大家做个简单的科普吧。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既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又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

在法律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可申请紧急保全。

商业秘密保护

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呢?

1、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盗窃等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包括商业秘密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当商业秘密遭到侵犯的时候,所有人和使用人都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法律责任。

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此外,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其实,企业能通过一些手段避免发生自家商业秘密被其他公司窃取的情况,只要加强对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做好相关保护措施就可以了。

一是与职工签订保密合同保护商业秘密。我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相关人员订立保密合同。

二是采取经济手段保护商业秘密。例如对接触、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给予较优厚的工资、奖金、津贴待遇,同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一旦享受特殊津贴,则应负有相应的保密义务;将劳动合同长期化,让关键岗位(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为了收益长期性的预期而留在岗位上;也可以允许商业秘密的发明人,接触、掌握商业秘密的人拥有部分股权,成为企业的股东,使之与企业形成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

三是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主要是建立保密机构、界定保密范围、制定保密制度、采取保密措施,也可参考有关部门提供的《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公司员工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委托加工保密协议》等8种商业秘密保护推荐文本。

在我国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营商环境的时代,商业秘密对于提升“中国制造”的竞争力具有重大意义。所以除了要求企业增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外,有关部门也应当不断了解企业需求,发现新情况,探索商业秘密保护长效机制。同时坚持打防结合,畅通举报途径,严厉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建立我市商业秘密保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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