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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瓶”二锅头之争,红星起诉牛栏山庄获赔200000元!

发布时间:2020-09-07

我国有着悠久历史的酿酒传统,酒文化从古流传至今,渗透于整个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中,从文学艺术创作、文化娱乐到饮食烹饪、养生保健等各方面在中国人生活中都占有重要的位置,可谓品种繁多,名酒荟萃,享誉中外。其中,白酒是我国特有的酒种。

自从改革开放之后,我们国家的经济快速发展使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人们对酒的消费理念逐步转向健康饮酒和理性饮酒方面发展。而随着我国贸易,文化,经济,旅游的不断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使得我国独特的酒文化传播到全世界,同时又进一步扩大了白酒的需求量,为白酒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由于全世界对我国从经济,文化,旅游,等各个方面已经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和了解,因此国内一批批优质的各行各业的商品和具有技术性的产品正源源不断进入外国市场。当然,酒业也不例外,尤其是国内极具竞争力的白酒,从品牌优势和历史流传的酿造工艺来说,高端白酒潜力无限,价值亦无限。

中国白酒

因此在网络上,即便不喝白酒的外国友人也会聊起关于白酒有着各种各样的段子,比如形容当下中国各大酒企都在卖什么:茅台卖“贵”;五粮液卖“尊”;剑南春卖“喜”;国窖1573卖“历史”等,这些都是顺应当代中国人的饮酒需求而产生的观念性词汇。

说起中国白酒的代表,很多人想起的可能是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名酒,很少有人会想起“二锅头”。

二锅头酒可以说是京城酒文化的典型代表,至今已有800年的历史,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达官贵人对二锅头都有着非常独特的喜爱。它最初是由烧酒发展而来的,明代北京志中便提到 "京师之烧刀与棣之纯棉也"。

后来,京城酿酒技师在蒸酒时将第一锅流出的酒头去掉,把第三锅流出的酒尾也去掉,只取第二锅流出的中段酒,称之为"掐头去尾截取中段" 工艺,而这是我国最早以工艺命名的白酒,也是我国酿酒史上的一个里程碑,经过几百年来的继承和发扬,这才有了"二锅头"的俗名。

如果有人为哪家的二锅头味道最正宗,大多数人肯定会说“红星二锅头”。北京“红星”牌白酒在全国各地有着响当当的名号,其生产的二锅头在许多白酒爱好者心中是永不过时的经典。

红星二锅头

不过,二锅头的品牌有真有假,不仔细分辨的话可能会买到非红星牌的白酒。

不知道大家是否在白酒市场里看到过一款“蓝瓶”二锅头,该产品分别来自“红星”和“牛栏山庄”,这两者产品包装、装潢相差无几,让消费者们傻傻分不清。

好在前不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蓝瓶”二锅头之争。

事情是这样的,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发现郎河酒厂、北京牛栏山庄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牛栏山庄公司)生产、销售的“北京二锅头酒”瓶身外包装,同其出品的“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相差无几,容易引人误认为系原告商品或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的联系。因此,红星公司以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郎河酒厂和牛栏山庄公司起诉至法院。

北京二锅头(蓝瓶)

当时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郎河酒厂和牛栏山庄公司的行为确实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共同赔偿红星公司经济损失200000元及合理支出6500元。

对此判决,牛栏山庄公司不服,遂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权利产品的包装、装潢是否为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二审法院认为:

1、根据红星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生产的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在白酒行业中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包装、装潢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前提为该包装、装潢与相关商品比较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2、红星公司生产的蓝瓶二锅头产品与其他同类商品的主要区别除商标、企业名称外即在于其特有的装潢,该装潢的独特性主要体现在颜色、文字、线条和图案的使用与搭配,以及以一定方式对这些要素进行的组合和由此获得的整体视觉效果。该装潢体现了红星公司商品的特色,是其商品区别性特征的体现,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装潢为同类产品所通用,故应认定红星公司涉案红星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系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

红星二锅头(蓝瓶)

关于郎河酒厂、牛栏山庄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以及应否承担法律责任,二审法院认为:

1、通过对比,涉案侵权产品的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蓝瓶二锅头产品包装、装潢,仅在商标、厂商、部分字体颜色方面存在极小的差别,整体外观高度相似,二者同属于白酒产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2、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方郎河酒厂与出品方牛栏山庄公司在同为白酒行业从业者的情况下,理应知晓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红星公司产品的存在,在此情形下,仍在相同产品上使用与红星公司产品相近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

3、牛栏山庄公司及其公司法人是否就涉案侵权产品取得过外观设计专利,不影响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认定。

关于赔偿数额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产品的知名度、二被告涉案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观故意、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及售价等因素予以酌定并无不当。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案件中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市场参与者采取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等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去争取交易机会或者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其实,任何产品在于深度不在于高度,所谓深度是独家的配方和工艺,而这也是未来市场的发展方向。通常来说,只要谁掌握了“独家”,便是谁掌握了市场,而我国之所以如此重视知识产权的发展,就是为了保护这些权益,以便让受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的企业能够寻求知识产权的保护。

此次蓝瓶二锅头侵权一案或许能给其他别有居心的酒企提个醒,在做出违法之事后不要以为自己也是个大牌就能免于责罚,事实上有关部门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是坚决制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他们会与白酒企业进行资源共享,联手合作进行严厉打击,这样才能维护整个行业声誉,起到净化市场环境的作用,并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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