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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件成衣的设计,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0-10-12

已是深秋,南方的朋友们肯定都穿上了长衣长裤,然而听朋友说,在比较南边的地区中仍然有一些不怕冷的人乱穿衣服。

朋友表示,每年的这个时候都可以见到街上有的人拿出薄款棉袄过着冬天,有的人还在穿短袖过着夏天,甚至同一个地方,把早上当冬天过,把中午当夏天过,到了晚上套上厚一点的外衣过秋天。

这不奇怪,秋天早晚温差大,难免会在路上遇到穿短袖的和穿厚衣服的面对面玩大眼瞪小眼,然后看着彼此的着装陷入了自我怀疑之中。

乱穿衣服现象

图源中国天气网

只是乱穿衣服的话还好,但没有一件能穿的衣服是不是更让人奇怪呢?相信大家都在冷热交替之时开始翻箱倒柜的找衣服,一边找一边觉得衣服不够穿。

每次找衣服,蜗牛纳都会问自己一个永远无解的问题:我去年的衣服都去哪儿了?我去年穿的啥?去年秋天我是穿什么活下来的?我是不是该买新衣服了?

没衣服穿

细想一下,是真的没有衣服吗?其实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对服装的要求早就不再局限于保暖而已。舒适、美观、时尚已然成为人们选购服装时更为看重的因素,毕竟最好看、最适合自己的永远是下一件衣服。

如果说自己对衣服的外观没有要求,但却没衣服穿的话,要么是去年的尺寸承受不住今年的体重,要么是今年的苗条撑不起去年的肥大,或者是补丁多得没有能见人的衣服可穿。

不管是因为什么理由,买新衣服都实在必行!

鞋子也要买了

与此同时,服装设计师们也开始忙碌了起来,各大品牌的御用设计师们纷纷找灵感、设计衣服,做宣传,讨论如何商业运作自家品牌,然后不断拓展人脉,尽可能的让自家服装得到最大限度的曝光。

现代服装款式千变万化,形成了许多不同的风格,有的具有历史渊源、有的具有地域渊源、有的具有文化渊源,以适合不同的穿着场所、不同的穿着群体、不同的穿着方式,展现出不同的个性魅力。

服装设计手稿

所以我们身上穿的不是一件普通的衣服,而是每位设计师的心血。

但总有不少服装设计师的心血在上架之后不久就被不良商家抄袭了,并且价格往往比原设计的还更便宜。

流行款式和元素瞬间被抄袭,这种事情在服装行业中早已见怪不怪了。与实体销售相比,抄袭对于做电商的原创卖家造成的损失可能更大。

被抄袭了,服装设计师以及负责销售服装的卖家肯定要进行维权。那么这些设计各异的服装,能通过我国哪些法律保护呢?

通常来说,原创服装发布后,他人仿照成衣推出“同款”,若要证实该“同款”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抄袭,首先要看原创服装成衣是否构成作品,并受著作权保护。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二条列举的作品中没有将服装包含其中。这是各国立法时考虑到本国利益,根据服装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而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个案认定。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涉羽绒服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金羽杰公司为款号594723、644402羽绒服、羽绒服设计图及样板图的著作权人,发现被告波司登公司生产销售的羽绒服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将其起诉至法院。

涉案羽绒服

对于此案,法院认为:

一、原告主张的著作权是否成立:

首先,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羽绒服是否为美术作品。

服装成品一般而言是工业生产的产物,能否成为美术作品适用著作权法予以保护,应当从如下两方面进行考量:

其一,服装成衣的造型、结构和色彩组合而成的整体外型是否体现了作者具有个性的安排和选择;

其二,其具有的艺术美感能否在物理上或者观念上与其实用性进行分离。

具体到本案,涉案服装的帽子设计、口袋拉链设计、口袋倾斜等,均为服装常用的惯常设计和组合,并非原告所独创。不可否认上述服装具有一定美感,但此种美感的存在并非服装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条件。

原告主张权利的服装成衣上的设计多是为实现方便穿脱、轻便保暖、便于使用等服装的基本功能而存在,服装成衣之上的艺术美感无法与其功能性进行分离。故而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仅系实用品,不能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原告主张权利的两款服装设计图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服装样板图是否属于图形作品。

服装设计图是设计师为制作成衣而绘制,服装样板图是制版者按照服装设计图,对服装结构从平面角度进行拆解而完成的图形。

服装设计图、制版图其中的点、线、面的选择和排列组合,均体现出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和安排,具有独创性,属于作品。

至于属于何种作品,由于这两款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均是为进行服装生产而绘制,主要功能不在于通过图形本身带给人美的享受,故均属于图形作品而非美术作品。

综上,原告可以对其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图主张著作权,而对其加工生产的羽绒服无法依据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二、被告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首先,关于著作权侵权问题,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复制权和发表权。

对于复制权,应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其一为平面图形到平面图形的复制,其二为平面图形到立体成衣的复制。

对于第一个层面平面图形到平面图形的复制,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告能够接触到原告的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图,且被告提交的部分服装设计图等图形与原告的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未构成平面复制。

对于第二个层面平面图形到立体成衣的复制,由于服装设计图和服装样板图均属图形作品,尽管有证据证明被告生产了与图形类似的成衣,但按照工程设计图或者产品设计图施工或者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或者产品,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因此,被告生产成衣的行为亦不属于侵犯该两款服装对应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复制权的行为。

至于发表权问题,并无证据表明被告将原告的服装设计图、服装样板图公之于众,故该主张难以成立。

其次,关于不正当竞争问题,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六条第(四)项规定。

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原告主张权利的服装、设计图、样板图具有一定影响,已经与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从而引人误认为被告的商品为原告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故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

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亦无证据证明其对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故不适用该条的规定。

综上,被告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服装设计

看来,在现行著作权法下,服装应构成美术作品,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要将服装进行分类,比如:对于那些由设计师创作、独创性较高的服装才能给予保护,对于仅体现实用功能的、司空见惯的设计则不能给予保护。

那么对于有独特设计美感的服装,服装设计师及服装公司就应当进行著作权登记,为主动维权做好准备。

所以说,一件衣服的设计图纸,可以通过版权来获得保护。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版权获得的方式有两种,分别是自动获得(默认)和登记获得(主动)。

自动获得和登记获得这种方式主要的差别在于前者是没有版权号,后者则有版权号,有版权号的情况下,一旦被侵权,在维权时可以提供版权证书作为证据。

虽说设计图纸可以通过版权法来保护,不过,根据服装设计图批量生产的服装成衣不受版权权法保护。但成衣作为一种产品,可以依据外观专利取得保护。

只是从服装行业自身特点讲,服装设计遵循时代流行趋势,服装样式的市场周期较短,一般以季度作为服装投放的时间,真正需要10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服装设计少之又少。因此,高成本的长效外观设计专利并不适合以季度潮流为主的服装设计。

不过若有不差钱的设计师希望自家服装能受到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就根据不同的情况,从商标、专利、版权多方面下手。可以将LOGO或装饰性元素图案注册为商标,将外形特点申请为外观专利,将服装设计图纸登记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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