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企业法律服务

您的位置:主页 > 企业法律服务 >

市监局价监竞争局:十大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及点评

发布时间:2021-07-19

2021年6月,价监竞争局组织一线执法人员面向企业、行业协会等开展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解析,创新普法方式,强化以案释法。案例解析有效发挥了典型案例的规则引领作用,为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提供行为指引,赢得了现场参会的企业代表、行业协会代表、专家学者、地方执法人员高度认可,产生了热烈的社会反响,引起广泛社会共鸣。

本次解析的案例涉及食品、医药、外贸、物流、通讯、电子商务、网络自媒体、视频软件等多个传统和新兴行业,涵盖了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刷单炒信、强制目标跳转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办的新型“网评”刷单炒信系列案,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主动适应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强化平台经济监管力度,强音回应市场主体的消费需求,有力规范平台经济竞争秩序。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查办光通讯模块商业秘密侵权案,充分反映了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行政导向。上海松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敢于亮剑行业巨头,勇于查办全国性案件,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相关案例如下:

一、帆拓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
 
(一)基本案情

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一起盗用客户名单的侵犯商业秘密案,涉案人员洪某,在2012年到2018年期间,担任威圣公司的石材外贸业务员。2017年9月,仍在任职期间的洪某成立了帆拓公司。2017年12月,洪某在威圣公司的办公场所内记录下威圣公司的7家石材外贸客户的联系人、电子邮件等信息,以便再次从事石材外贸业务。2018年1月,洪某从威圣公司离职。2018年1月至4月,帆拓公司与上述7家外贸客户中的4家进行了石材外贸交易,经营额46.96万元。经调查,认定帆拓公司以盗窃手段获取并使用威圣公司的客户名单,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21条的规定,同时鉴于帆拓公司具有诸多从轻处罚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罚款6.9万元。

 
(二)案件启示

客户信息是企业赖以生存的重要资源,预防是解决盗用客户名单问题的最好方法。一是对离职员工动向进行跟踪,可以适时提供相关职位,鼓励优秀离职员工回归;二是以离职证明强化保密约束,在证明中注明保密义务的相关内容,以便下家单位能够清楚了解该方面信息;三是引入时间戳技术有效留痕,可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证明电子文件未被修改,符合真实性、完整性的证据效力要求,有利于维权和举证。

 
(三)点评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为:1.作为经营信息的客户名单可以构成商业秘密。除了根据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来认定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外,还应根据该客户名单是否是特有的,是否具有特殊性,是否由权利人花费劳动、金钱和努力得到等要素进行综合考量。2.侵犯商业秘密认定中举证责任分配具有重要作用。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严重破坏了倡导诚实守信原则的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某公司傍他人商品包装装潢标识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31日,吉林省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蛟河市场有销售冒用‘九三’注册商标的大豆油,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九三”牌大豆油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在食用油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生产的“九三毅腾”大豆油从商品上标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以及整体包装装潢外形特征,到包装装潢标识上商标凸显的位置、整体底色、图片位置布局、元素搭配等,均与“九三”牌大豆油相近似,视觉上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

本案中,当事人在明知与“九三”牌大豆油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采用与“九三”牌大豆油相近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极易使人产生误认,具有主观故意性。此外,当事人在商场销售九三毅腾大豆油时销售人员在商品展柜下方打出“九三大豆油特价促销”宣传牌,已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两款就是同一品牌或者存在特定联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构成混淆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于2019年1月4日依法作出没收当事人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标识1233份,并处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启示

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追求利润,在“傍名牌”“搭便车”方面不断翻新花样,既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时将实施市场混淆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不仅是为了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规范竞争行为,也是为了更好的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不正当竞争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为了快速占领市场和盈利,采取实施市场混淆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这是对原有商业品牌前期努力成果的窃取,同时,新型品牌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是否真正满足消费者需求都无法通过消费者进行检验。

企业一方面要注重合法依规诚信经营,另一方面,企业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驾护航。企业发展到知名、有一定影响力来之不易,企业的字号、简称、商标、包装、装潢也都是企业的名片,所以企业应当加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更应当依法依规诚信经营,希望我们共同努力,为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促进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点评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为:1.“有一定影响”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一定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悉。“有一定影响”体现了商业标识的实际标识力和影响度甚至知名性,对其进行保护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保护的理念和宗旨。如果商业标识不具备“有一定影响”的条件,那么对其的不当使用将是经营者主体之间的“私人侵权行为”,并不一定需要以保护市场竞争秩序为宗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制。2.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或者混淆,可以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相似、一般购买者施以普通注意力会发生误认等综合分析认定。擅自将他人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商品或者与该商品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禁止的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3.本案当事人在明知与“九三”牌大豆油没有任何关系的情况下,生产的“九三毅腾”大豆油从商品上标注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以及整体包装装潢外形特征,到包装装潢标识上商标凸显的位置、整体底色、图片位置布局、元素搭配等,均与“九三”牌大豆油相近似,视觉上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或者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上海某公司商业诋毁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10日,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某公司举报,反映其竞争对手上海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虚构事实,并在抖音APP发布诋毁举报人某款商品的视频,接举报后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展开了调查。经查,当事人与举报人系同行竞争关系,为了在互联网上引起高关注度,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拍摄了一段点评合成牛排的短视频,于2018年4月7日23时53分发布到某平台。根据该视频中的特写画面显示,陈某所点评的合成牛排系举报人的商品,该牛排含有多种添加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但陈某在该视频中使用了“你敢吃吗”“想让我家孩子得老年痴呆症吗”“要把儿童害死的牛排”等用语,损害了举报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截止2018年4月8日8 时47分,上述视频点击播放2635次,抖音号“XX”163.7 万获赞、3620 关注、45.4 万粉丝。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启示

一方面,经营者应将合规经营理念“内化于心”,将合规管理行为“外化于行”。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理念,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将竞争优势聚焦于提升自身产品或者服务的品质,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等方式向用户提供性价比高、体验感好、竞争力强的产品或者服务,赢得用户信赖,从而获得竞争优势。另一方面,对于受诋毁企业而言,面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持正确的发声途径,采取法律手段维权。此外要从内部优化自身竞争力,给社会公众带来更优质的服务和产品才是从竞争中脱颖而出的正确途径。

(三)点评

信息网络时代丰富与发展了信息交互方式,自媒体等已成为社会公众获知相关咨询的重要媒介。然而,网络舆论仍需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发展理念,特别对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与服务的评价,应当遵循诚信、客观、科学、公允的评判尺度,制止“损人肥私”的商业诋毁行为。本案中,执法机关利用电子认证、存证的技术手段,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违法主体编造、虚构、散播其竞争对手不实的商品质量评价进行严格执法,有力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风清气正的网络舆论环境。

四、某药企商业贿赂案

(一)基本案情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执法人员在查阅法院判决公示时发现,天津市某医院药剂科负责人王某因收受杭州某药企赞助费、研究费,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执法人员向委领导进行了汇报,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批准立案并派出精干力量对该案展开调查。执法人员一队前往杭州对该药企现场检查,另一队从法院调取刑事案卷,提取了涉及该案的证据。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包括两个环节。销售环节,当事人在天津设有办事处,其药品销售的代理商业公司为天津的药品批发企业,医院从商业公司采购药品,因此我们认定本案的交易相对方为药企和医院。资金环节,王某为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对医院药品采购有一定决定权,当事人的销售人员为促进药品销售支付王某赞助费9000元,研究费10万元,支付后以办事处日常业务费名义向企业财务部门报销。经查,当事人向医院销售药品五种,销售金额一千两百余万元,税后利润三十余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32593.4元,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启示

一是企业要加强合规制度建设。在规定企业责任和员工个人责任时,避免使用概括表述或员工承诺书。企业对合规制度的有效性承担证明责任,因此要重点关注会计账簿和所有支持性材料。

二是企业要加强对业务部门的监督。企业要经常核实业务部门报销费用的真实用途,重点关注那些金额高、频繁出现的费用。

三是对于涉嫌商业贿赂的支付,企业财务部门对该费用应当决定不予报销,同时留存不予报销的记录。企业不能凭借对涉案员工的内部处罚来代替企业的主体责任,在严格依法处理责任人员的同时,明令其他员工不得从事类似行为。

(三)点评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为:1.商业行贿行为与商业受贿行为是相互依存的,没有商业行贿行为就不会有商业受贿行为,但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因为行为主体、行为目的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商业行贿和商业受贿是两种相对独立的行为。2.《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法律同时规定了员工商业贿赂的例外情形,即“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本案中,当事人虽然主张免除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但是因为销售人员主观上为完成药品销售目标,客观上达到了促进药品销量并取得竞争优势的效果,当事人仅提交企业《员工手册》和对涉案销售人员的内部处罚通告并不能免除经营者的主体责任。3.经营者应加强反商业贿赂的合规制度建设,如规定对于涉嫌商业贿赂的支付,企业财务部门对该费用应当决定不予报销,同时留存不予报销的记录等。

五、杭州市查处新型“网评”刷单炒信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今年5月初,杭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一举查获了杭州之壹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涉嫌组织虚假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系列案。经查,该公司根据商家打造所谓“网红店”的需求,通过微信群组织大量平台大V会员,利用免费就餐和虚假评价等手段,按照商家要求,图文并茂的为商家提供虚假的有偿好评,以提高平台内商家的星级。

初步核查,本系列案涉及商户百余家,平台大V会员千余名;涉及平台主要为大众点评、小红书内容电商等;涉及商家类型主要有网红餐厅、高端月子中心、私立幼儿园等;涉案达人:以KOC为主、KOL为辅。

案件定性:当事人组织用户进行虚假评价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所指的组织虚假交易行为;相关商户支付费用委托相关公司组织用户就餐并虚构用户评价的行为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案件启示

“虚假评价”依托于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变化而不断演化,其侵害的不仅是诚信网络商家利益与消费者利益,长期来看,电商平台本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均会受到损害。有效治理上述乱象,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的共同参与。

一是政企联动,充分依托电商交易平台的大数据资源,采取有效的方法在账户注册、评价内容、评价频率、支付手段等各个层面进行联合干预,建立数据异常预警机制。二是鼓励电商平台加大诚信教育投入,强化对网络卖家的诚信教育,对违法公司,要通过网络公开曝光、降低信用等级等手段加以惩处。三是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规范,调整平台运转规则,完善搜索排名机制,建立综合性的指标体系,弱化单靠销量与好评率作为搜索排名的指标权重。四是向消费者普及虚假评论、虚假销量的识别方法,提高信息甄别的能力,鼓励消费者对刷单的组织、个人积极举报,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三)点评

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使得消费者更青睐于“内容评判”对商品或服务进行选购、消费,同时“内容评判”也会为经营者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本案中,执法机关通过举报线索,在科学研判、周密部署、细致调查的基础上,重拳出击、一举查处11家企业涉嫌组织虚假交易系列案件,严厉制裁了不法主体的违法行为,强音回应了电子商务的消费所需,营造了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为新发展格局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

六、优速物流等公司虚假宣传系列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办案机关在网络巡查时发现上海快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自设网站“快一网(www.kuaione.com)”招揽网店经营者注册会员,并向会员出售未提供实际承揽业务的物流单号。随后,执法人员利用行刑衔接合作机制,联合公安民警辗转杭州、湖南等多地调查,并委托鉴定机构对“快一网”所涉的服务器数据进行保全和司法鉴定。

经查明,自2017年起,优速物流有限公司、上海龙邦速运有限公司、上海红楼快递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快递公司通过下属分公司网点私下对外销售未提供实际承运业务的虚假快递单号,并在其官网显示上述单号的虚假物流流转信息,从而导致上述单号流入空包销售网站“快一网”;快和公司则通过“快一网”招揽网店经营者注册会员,向会员销售虚假快递单号,以此帮助网店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而网店经营者购买虚假快递单号并录入淘宝、京东等第三方平台,以此虚增网店显示的销售数量,从而欺骗、误导消费者牟利。

本案历时1年多,办案机关追根溯源、会同公安部门,最终查获“空包”网站公司1家、快递公司4家、刷单网店2家。涉及虚假快递单号58万余条,涉案虚假快递单号的销售额达100余万元,虚构商品交易金额达4000余万元。上述当事人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上述7家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进行行政处罚,累计罚款214万元。

(二)案件启示

刷单带来的直接流量优势和经济效益使得其他经营者争相效仿,形成行业潜规则,导致电商环境公信力下降。无论是非法寄递空包裹还是出售虚假快递单号,快递公司对电商市场的刷单现象都难辞其咎。令人担忧的是,网络刷单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误导消费者的购物选择,但消费者却无法辨识。为此,办案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先后走访了多家快递公司,将执法中发现的问题与企业进行沟通,指导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加强自律,提升企业及员工敬法、守法的意识;并积极对辖区内企业和电商经营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近年来的典型刷单案例及近期热点的直播带货流量刷单行为,揭示刷单行为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知晓率,倡导电商经营者自觉抵制刷单,优化电商市场大环境,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组织、帮助他人进行刷单炒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行为主体依托网络平台,实现揽商、分工、合作、牟利等系列虚构交易、虚增数额的违法目的,严重扰乱了公平有序的电子商务市场经营秩序,误导消费者做出对商品、服务质量与现实相悖的主观评判,进而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监督查处中,执法机构通过与相关司法机关横向协作的方式,高效、准确惩处违法主体,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共赢。

七、优酷公司利用网络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不正当竞争案

(一)基本案情

经查, 2018年12月31日,当事人为推广其视频客户端软件产品“酷喵影视”独家播出的江苏卫视跨年演唱会,在酷喵影视终端中增加了对“江苏卫视2019跨年演唱会”的推广触达功能,当日傍晚对互联网电视中安装了酷喵影视的用户在观看任意当前节目时,将强制跳转至由酷喵影视独家播出的江苏卫视跨年演唱会,当事人未经其他视频客户端软件运营商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案件启示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企业时刻受到社会和舆论的关注,只有通过依法合规经营,以创新拥抱市场,以优质的产品和内容输出赢得消费者和社会公众认可,才能在激烈市场竞争中取胜。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如本案中当事人为争夺收视率战,采取劫持流量侵害其他网络电视视频客户端软件运营商的行为,不仅引起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反感从而丧失企业信誉和市场,更触犯法律相关规定,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点评

当前,网络竞争已经从“增量竞争”向“存量竞争”进行转变,而“流量”作为网络竞争成败的关键,已然成为经营者角逐的对象。同时,网络运营涉及硬件、软件、技术、内容、通信等多元主体,准确认知违法行为实施主体亦成为执法办案的关键。本案中,执法机关依托涉案调查事实,主动隔离第三方舆论评价,发现违法主体并固定违法行为,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插入链接、强制跳转行为的情形,为行业的规范发展起到了示范意义。

八、从一起光通讯模块商业秘密侵权案谈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权利人举报当事人涉嫌以非法手段从其高管和员工处获取了属于其商业秘密的图纸、供应商等相关信息,生产销售同类产品。

经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并由司法鉴定机构对其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进行镜像固定。鉴定结论为权利人主张的秘点具有非公知性、确认权利人主张的技术秘点与取证自当事人电子设备的技术信息之间具有同一性。同时对当事人及权利人双方的渉事高管、员工、相关零配件供应商进行询问调查,查实现场检查中固定的当事人光模块图纸、部分购销合同、生产销售数据、与供货商及客户之间的往来邮件、公司人事资料、财务资料等可相互印证,充分证明当事人以非法手段获取了承载着权利人技术秘点的光模块产品、零件图纸,以及供应商信息等,于2019年初在苏州工业园区搭建产线生产同类产品出售给权利人的竞争对手从中获利,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统计,当事人光模块与半成品的总销售额约155.2万元,参考权利人48.94%的产品利润率,折算后预估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超过50万元,已达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据此,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全案移送公安机关,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于2019年11月立案,目前已由检察院移送法院提起公诉。

(二)案件启示

一方面要提升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内生动力与能力,另一方面要强化政府部门多方联动、协同发力,构筑商业秘密保护密集网络。本案权利人虽采取了多方面的保密措施,但在物料管控、供应商资料维护、各部门各层级员工权限牵制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漏洞,需要继续补强。调查过程中苏州工业园区市场监管局深入践行亲商服务理念为权利人提供了多方面的专业法律建议,有效推动了权利人关于供应链体系管理、内部人员管控等内控制度的革新。而借由本案的顺利查办应继续发挥其良性的连锁效应,总结经验教训,助力其他技术性企业破除商业秘密保护主观意识与客观能力的困局,防患于未然。

(三)点评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为:1.技术信息具有价值性、保密性,且并非该领域一般常识或行业惯例,无法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更未通过任何公开渠道披露,具有秘密性,会构成商业秘密。2.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一直是难题。本案执法机构及时分析内外人员关系,锁定关键人物,顺利还原了错综复杂的人员交往脉络,并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突击检查中就相关电子数据采取镜像取证的方式加以固定,为后续行政与刑侦调查奠定了坚实有力的证据基础。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也可能产生刑事责任。本案执法机构与司法机关全面配合,行刑无缝衔接,快速阻断了当事人的生产销售链条,有效遏制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后果的持续扩张。

九、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一)基本案情

当事人玛氏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投入1500万瓶益达口香糖开展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通过口香糖瓶身包装对外明示抽奖规则,消费者通过购买口香糖后打开瓶盖,扫描瓶盖内二维码进入抽奖页面进行抽奖参与活动。执法人员通过对辖区乐购超市检查时,发现在售的活动益达口香糖瓶身包装上的抽奖规则与抽奖页面中的抽奖规则不相符,经过调查,当事人瓶身包装上标注的三等奖奖品、一等奖中奖率、活动有效期均与实际不一致,影响兑奖。

当事人未对所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所设的奖品、中奖率、活动有效期作明确清晰的表述,影响兑奖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以30万元的处罚。

(二)案件启示

2018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修订后实施,时隔两年,总局制订并实施《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对有奖销售条款作了更细化全面的规范,明确了兑奖的条件、奖品的形式、谎称有奖的方式、抽奖最高奖超5万元的认定、非现金形式或其他利益作为奖品价格计算等法律条款,为企业合规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各级反不正当竞争部门可以通过在商圈电子屏滚动宣传、开设普法宣贯会、录制普法视频、典型案例解析、邀请专家学者开设反不正当竞争课堂、论坛等多重形式进行普法宣贯,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促进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点评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为:1.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不仅损害同业竞争者的利益,也会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经营者的线上、线下业务均应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案涉及线上抽奖活动,当经营者未对整个活动线上、线下的规则做审慎的审查,规则未保持一致,弄错奖品,算错中奖率,写错活动有效期,属于当事人未对所进行的有奖销售活动所设的奖品、中奖率、活动有效期作明确清晰的表述,影响兑奖行为,从而构成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3.本案当事人违反了“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属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的新增条款,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市场主体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争合规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十、成都蜀粹坊食品有限公司仿冒“张飞牛肉”包装、装潢案

(一)基本案情

四川张飞牛肉有限公司(简称“张飞牛肉公司”)投诉成都蜀粹坊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蜀粹坊公司”)销售的系列牛肉产品涉嫌使用与其产品近似的包装、装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查,张飞牛肉公司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将产品命名为张飞牛肉。经多年投入,其主打的牛肉产品在四川省已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市场知名度较高。蜀粹坊公司也生产销售牛肉产品,在产品上使用京剧脸谱形象,与张飞牛肉的包装近似,但是生产销售时间均在张飞牛肉之后。

办案机构认为:首先,张飞牛肉外包装具有显著识别性。以京剧脸谱作为外包装主要元素,多年以来,只有张飞牛肉一家,外包装明显区别于其它牛肉产品。其次,两者产品外包装近似。两个产品的主要近似点在于都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脸谱形象。两个脸谱除色彩外,在构图、线条、表情方面,都具有相似性,除了专业人士,一般人不容易分辨。最后,蜀粹坊公司具有主观故意。蜀粹坊公司多年来从事熟食行业,熟悉牛肉产品市场,也熟悉张飞牛肉公司产品,明知仅有张飞牛肉公司使用脸谱形象且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继续使用脸谱外包装,造成与张飞牛肉相似度高。具有仿冒混淆的主观故意。

最终,办案人员一致认为,蜀粹坊公司的行为,足以使消费者造成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张飞牛肉公司产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9042.35元,罚款2.7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案件启示

一方面,经营者要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公平参与竞争,避免搭便车行为。蜀粹坊公司通过对知名的张飞牛肉进行混淆,客观上达到了短暂的打开销路的效果,但这是通过侵害其他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违反公平竞争来实现的,既违反法律,会受到处罚,也损害自身企业形象,无法长久。经营者只有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公平参与竞争,打造经营自身品牌,才能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企业发展。

另一方面,在面临被仿冒侵权时,经营者应当主动维护自身权益。企业要时刻关注自身权益,熟悉《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在市场竞争中发现被仿冒混淆或其他被侵权行为,应及时搜集证据,配合执法机关调查,更好地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

最后,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唯有学法,方能守法,唯有懂法,方能用法。法律既是红线,不能逾越,也是工具,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要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灵活加以运用。

(三)点评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为:1.经营者为谋求自身利益以仿冒等不正当手段来侵害合法竞争者的利益,通过搭别人的“便车”销售自己的商品,造成市场混淆,属于严重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本案的认定有三个关键点,其一是被仿冒混淆的商品或企业是否具有一定影响;其二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的擅自使用行为是否成立;其三是混淆的后果是否造成,使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后果是否发生。3.尽管市场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强调经营者是否具有主观故意,但是蜀粹坊公司多年来从事熟食行业,熟悉牛肉产品市场,熟悉张飞牛肉公司产品,明知仅有张飞牛肉公司使用脸谱形象且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继续使用脸谱外包装,造成与张飞牛肉相似度高,仍可从另一个视角印证执法机构关于其从事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

上一篇:国知局印发: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工作方案
下一篇:全国首例:快手起诉“视频去水印大师”APP不正当竞争获赔11万元!
Copyright 2020-2022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