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某事务所代理652件非正常专利,被罚款16000元!
发布时间:2021-09-10近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两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一是,滁州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专利申请652件,其具体情形为: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予以警告并罚款16000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滁州XXX知识产权代理
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滁州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85(1-1)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吴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1〕3号
案件名称:滁州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代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专利申请652件,其具体情形为: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1、予以警告处;2、处16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四)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8月26日
二是,池州市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专利业务服务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代理事项4件,并收取专利代理费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5000元。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池州市仲谋知识产权
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池州市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Y2U(1-1)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陆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1〕2号
案件名称:池州市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20年12月,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专利业务服务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代理事项4件,并收取专利代理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5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之规定。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