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企业法律服务

您的位置:主页 > 企业法律服务 >

青岛一博士因申报高新骗取210万元补贴被提起公诉!

发布时间:2021-10-14

如果有人通过通过一些手段,骗取当地高新技术企业的政府补贴,会得到什么处罚呢?

我们可以看看相关起诉书的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一部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韩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21982********,汉族,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系山东省**院新**研究所**,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路**号楼**单元**室。

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被告人韩某甲分别使用高某甲(另案处理)、韩某乙、孙某甲、高某乙、董某某、孟某某、杨某某的身份注册成立青岛**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化工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青岛**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软件技术有限公司)、青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网络信息有限公司)、青岛**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现更名为青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6年至2019年期间,韩某甲获知青岛市奖励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为骗取政府补贴,该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政府补贴的评定标准,通过造会计事务所专用章、注册会计师私人用章、公司员工花名册、科技发明专利证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会计事务所营业执照、产品购销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虚假材料和数据的方式,让高某乙向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局递交申请材料,骗取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政府补贴共计人民币210万元。

案发后韩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委托孙某甲将所骗款项退回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材料、企业登记材料、高科技企业认定申请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函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高某甲、朱某某、韩某乙、孙某甲、高某乙、董某某、孟某某、杨某某、李某乙、潘某某、李某丙、徐某某、韩某丙、孙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韩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高某甲辨认韩某甲、孙某甲辨认李某甲的笔录;

5.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韩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韩某甲六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文娟

检察官助理  王雪蕊

2021年3月15日

好不容易读到了博士,本应会有更好的发展前景,结果就为了拿到高新认定补贴,伪造各种虚假材料和数据,把自己赔了进去。

不过幸好这人悬崖勒马,没有走到黑,否则进去的时间会更长。

可能人家也知道,被发现是早晚的事儿,因为早在2021年9月15日,科技部火炬中心就印发了《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对已认定的高企开展回头看行动并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取消资格等等。

科技部火炬中心

《关于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国科火字〔2021〕133号

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强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监督管理,以查促管、查改并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全国36个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

二、检查依据

1.《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

三、检查内容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监督管理和享受税收落实情况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

1.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认定管理工作流程是否规范、工作人员权责分工是否明晰;

(2)是否建立评审工作规程或相关制度性文件;

(3)是否建立专家库的管理规程或相关制度性文件。

2.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是否针对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建立有廉政风险防控内控机制;

(2)近3年本地区已开展的监督检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高企更名、异地搬迁、高企资质复核、高企资质撤销、投诉举报处理等;

(3)此次“自查自纠”对已认定的高企开展回头看行动情况,对于现有高企超过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20%;对于高企未超过10000户的地区,材料抽检比例不低于有效期内高企数量的30%。可视材料抽检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4)本地区高企监督管理工作成效。

3.近3年本地区高企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

四、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分为各地认定管理机构“自查自纠”和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检查”两个阶段。

各地认定管理机构是自查自纠的主体,具体负责对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检查。自查自纠时间:2021年9月15日至10月25日(各地可视疫情形势酌情控制实地检查企业数量)。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自查自纠情况择机组织重点检查。

五、检查要求

1.本次检查的目的是保证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维护国家政策的严肃性、统一性。各地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科技、财政、税务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本地区联合检查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本地区自查自纠工作。

2.各地要抓紧组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深刻领会、把握政策要点,并拟定自查自纠实施方案,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3.各地要妥善保存自查自纠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违规的机构、个人应及时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应取消资格,对自查自纠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汇报。

4.参与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并做好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

5.各地应在2021年10月25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组织及开展情况、主要问题、整改及处理情况、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及自查自纠工作成效等)以书面、电子光盘的形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地在检查中应认真总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及效果,对于工作做得好、有创新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要建立信息统计渠道、强化相关统计工作,使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高新技术企业政策效果能迅速、准确、全面地反映出来,使高新技术企业政策在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中发挥更大作用。

特此通知。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15日

上一篇:国知局引发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建设试点验收标准
下一篇:国务院印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明确做好大学生创新项目的知识产权确权、保护等工作
Copyright 2020-2022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