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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16

肇庆市高要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试点、示范县(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2〕133号)以及《中共肇庆市委、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创新驱动主攻方向加快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肇发〔2015〕4号)精神,更好地发挥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对我区知识产权事业的促进和引领作用,扎实推进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建设,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14号)、《肇庆市知识产权局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印发<肇庆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肇知〔2017〕42号)等上级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用于推动我区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区)建设,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规范管理、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视工作需要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区经信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计划,同时联同区文广新局(版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项目审核、申报、评审、验收和绩效自评等工作,对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并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其他评价工作。

第六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实施项目,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并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

第七条专项资金使用主要采取立项及后补助两种形式。其中立项是指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设立相关课题,通过发布指南的方式向社会征集承担单位,经评审后双方签定项目协议,并将资金拨付给承担单位使用;后补助是指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取得知识产权或相关认证后,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资金补助。

第八条专项资金主要扶持范围

(一)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包括资助我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的专利创造、商标、版权登记,并对获得各级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等。

(二)推动知识产权运用。包括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培育各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和试点单位等工作。

(三)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行政执法及执法协作,专业市场、会展和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涉外应对等。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包括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推动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依法行政及软科学研究,知识产权审查评议,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等。

(五)提升知识产权服务。包括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扶持专利代理、知识产权托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专利服务能力提升等工作。

(六)区委、区政府确定的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知识产权创造主要采取后补助方式进行资助和奖励;知识产权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则以立项与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扶持。

第四章扶持条件及标准

第十条发明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申请中国发明专利且已进入受理申请阶段的,专利权人为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每件资助30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资助2000元;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后,专利权人为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每件资助7000元;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件资助5000元。对年授权发明专利达5件以上(含5件)的中小微企业、新型研发机构以及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3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PCT专利申请及授权资助。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境外发明专利并取得国际检索报告的,每件资助5000元。获得美国、日本或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港澳台除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项技术方案最多资助2个境外国家或地区的申请或授权。

第十二条发明专利年费资助。国内发明专利第七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一次性资助5000元。

第十三条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对获得授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对获得授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800元。同一专利只资助1次。

第十四条专利申请和授权的资助上限:同一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且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单位或社会团体的,每年资助不超过10万元;同一发明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且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个人的,每年资助不超过8万元。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在我区新注册成立并经省知识产权局或省版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或版权代理(办)机构,一次性资助5万元。在我区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代理本区的中国发明专利或PCT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

第十六条专利资助的对象及条件:

1.资助对象:高要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拥有高要区户籍的个人或在高要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个人,并且专利申请地或授权地均在高要辖区内;

2.资助条件:专利技术应当符合我区的产业发展规划及导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并在我区实际应用,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版权登记资助。拥有高要区户籍的公民或注册地址在高要区行政区域内法人和其他组织取得国家或本省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颁发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依照登记机构向社会公布的收费标准给予登记费一次性资助,超过500元的按照500元予以资助。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100件;同一公民每年受资助的作品数量最高为50件。

第十八条专利奖励。根据当年公布的获奖名单按实核定,标准如下:国家专利奖奖励,每项30万元;广东专利奖奖励,金奖每项15万元,优秀奖每项5万元,发明人奖每人2万元;肇庆专利奖奖励,金奖每项奖励2万元,优秀奖每项奖励1万元。

第十九条商标奖励。我区企业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奖励30万元;被初次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的,每件奖励15万元;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以及境外商标注册的,每件商标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资助,每年全区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二十条举报奖励。向区知识产权局实名举报假冒专利行为,经核查属实并立案查处的,每件给予100元奖励。同一单位或个人同一年度奖励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一条扶持专利技术产业化。对获批本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每个项目支持经费3万元。

第二十二条试点示范企业培育。我区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的资助;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给予3万元资助;被认定为高要区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资助。受资助企业当年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受理的发明专利或当年度获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至少有一项。

第二十三条试点示范学校培育。我区中小学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知识产权示范学校的,一次性资助5万元;被认定为市知识产权试点学校的,一次性资助3万元;被认定为高要区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学校的,分别一次性资助2万元、1.5万元。

第二十四条企业贯标资助。我区企业参加《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辅导,并通过相关机构认证的,每家给予5万元资助。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无效专利、专利权发生纷争或者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或奖励的。

第五章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六条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每年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明确当年支持范围、内容及方式。申报单位或个人按照指南要求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项目或资金补助。

第二十七条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区政府确定的每年资金扶持额度,对申报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组织专家对非后补助项目进行评审。经审议决定拟立项项目,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区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报区政府审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异议处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经审批同意后,区财政局应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给使用单位或个人。

第六章专项资金监督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接受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全程监督;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申报情况、分配方式和分配结果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预算年度结束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情况、专项资金使用及绩效自评情况。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上报的情况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承担单位应报经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和区财政局同意。因故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结算,并报区知识产权相关职能部门和区财政局核批,剩余资金全额上缴区财政。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凡未按规定专账核算、专账管理、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相关责任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区经信局(知识产权局)、区文广新局(版权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高要区专利资助及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高府办〔2016〕22号)同时废止。本级其他奖励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知识产权贯标奖励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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