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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奖励15万元,关于申报2021年度广东清远市科创发展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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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
《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有关奖励项目兑现的通知

高新区科技信息局、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广清产业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清府〔2020〕68号)和《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科函〔2021〕42号)精神,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有关奖励项目兑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内容

第二条 推动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

(一)奖励类别

1.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

2.对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7.5万元。

清远市标杆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申报另行通知。

(二)申报对象

清远市辖区内2020年申报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

(三)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纸质资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

(1)《清远市高新技术企业量质双升奖励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联系人:高新技术科黄剑文,电话3360585。

第三条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发展

(一)奖励类别

1.新认定的国家级研发机构补助。

2.新认定的省级研发机构补助。

3.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补助。

(二)申报对象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2020年申报并获认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等国家级研发机构。

3.2020年申报并获认定的包括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重点实验室(含省级企业类重点实验室)等省级研发机构。

4.根据《关于印发<清远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清科〔2017〕45号)规定,2020年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2020年前认定的,本政策不予补助)。

(三)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发展补助资金申请表》;

2.补助资金使用方案(须含补助资金产生的绩效目标);

3.研发机构认定文件;

4.研发机构申报书;

5.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研发机构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联系人:科技合作与服务科梁维家,电话3363440。

第四条 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一)奖励类别

1.引进落地或获得认定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奖励。

2.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奖励。

(二)申报对象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政策实施期内,2020年引进落地或获得认定的高水平创新研究院。

3.政策实施期内,2020年申报并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省技术创新中心。

(三)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资金申请表》;

2.补助资金使用方案(须含补助资金使用前或使用后产生的绩效目标);

3.国家、省创新平台相关立项(批复)或认定文件;

4.创新平台申报书;

5.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创新平台建设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联系人:科技合作与服务科梁维家,电话3363440。

第五条 支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

(一)奖励类别

1.新认定资质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已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再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不予补助。对已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再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予以差额补助50万元。

2.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对在我市辖区内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其每孵化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奖励10万元,每年每家总额不超1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1.清远市2020年申报并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

2.清远市辖区内具有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科技企业加速器)资质的单位。

(三)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单位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纸质资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

1.申报新认定资质奖励:

(1)《清远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相关资质认定文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

2.申报孵化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1)《清远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请表》;

(2)市级(含)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相关资质认定文件;

(3)高新技术企业清单及其证明资料(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企业银行账户信息(户名、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行号)。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联系人:高新技术科黄剑文,电话3360585。

第六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一)奖励类别

1.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

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奖励。

(二)申报对象

1.在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经核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农业科技园区;

3.2020年1月18日至2021年1月17日,经公布备案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

(三)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所在高新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支持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

2.省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核准建设文件或星创天地备案文件复印件;

3.农业科技园区或星创天地申报材料复印件(不含附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奖励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农业科技创新平台载体由多个单位共同建设的,需经所有建设单位联合签字盖章同意)。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联系人:农业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林成辉,电话3371010。

第九条 实施重大科技专项

(一)奖励类别

1.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配套奖励。

2.清远市重大科技专项申报另行通知。

(二)申报对象

1.清远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2020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我市牵头单位。

(三)相关要求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

1.《清远市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奖励资金申请书》;

2.奖励资金使用方案(须含奖励资金使用前或使用后产生的绩效目标);

3.科技部、省科技厅下发的立项文件;

4.项目申报书;

5.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企事业单位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7.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以上资料加盖公章。

联系人:科技合作与服务科潘燕航,电话3666913。

二、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提交至清远市科技局相应科室,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3日,逾期不再受理。

地址:清远市新城人民二路9号之3科技服务生活大楼。

三、有关要求

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依据《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清科函〔2021〕42号)相关要求,对本辖区申报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填写《2021年若干政策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1)、《企业开户许可证信息统计表》(附件2),盖章后报送至清远市科技局相应科室。

附件1:2021年若干政策项目申报汇总表

附件2:企业开户许可证信息统计表

附件3:清远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清远市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条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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