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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关于申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奖励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02

天津滨海新区关于申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奖励的通知

有关商标持有人:

根据《关于推进滨海新区商标战略的实施意见》(津滨政办发〔2014〕49号),现对滨海新区原塘沽、汉沽、大港地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开展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集体商标

一、奖励范围

1.原塘沽、汉沽、大港地区在“十二五”期间取得商标注册证的证明商标权利主体,且未享受过商标奖励的。

2.原塘沽、汉沽、大港地区于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取得商标注册证的集体商标权利主体。

二、申报时间

2018年3月5日至2018年4月20日(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00)。

三、申报地点

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商标广告处(迎宾大道与安阳道交口国泰大厦1808室)。

四、申报材料

1.申请商标奖励材料目录、滨海新区商标奖励申报表(登录“天津滨海商标网”自行下载,分别填写电子版后打印。)

2.商标权利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

3.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证书原件、复印件。

4.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合法使用证明:

(1)印制宣传品、包装、宣传材料等体现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正式发票(收据不可),并附文字说明,对票据内容作简要解释,如“印制带有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标识的包装盒1000盒”。

(2)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图片,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图片内容需突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3)其他能够证明商标权利人确实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证明材料。

5.收取商标奖励的票据(天津市企事业单位往来收据)。

五、申报要求

1.请各有关商标持有人按申报材料的顺序排列,并填写《申请商标奖励材料目录》,于2018年4月20日前报送。逾期补报或未报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

2.申报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商标权利人公章。申报材料的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由区市场监管局留存。

3.此次申报工作完成后将不再组织商标奖励兑现工作。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日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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