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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说双十一对阿里意义不大,京东大呼:骗子!

发布时间:2019-11-18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才落下帷幕没多久,就有两大电商平台为了争夺商标权上演“爱恨情仇”。

最近据北京法院网官方消息,京东“双十一”商标无效行政纠纷在11月14日开庭。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京东公司),因其注册的五枚“双十一”系列商标,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14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系列案件,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下称阿里巴巴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法院经查明,此次纠纷的涉案商标分别为京东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5566477号、第15566498号、第15566606号“双11.双11及图”商标,第13543909号“京东双十一”商标、第15566750号“双11.双11上京东及图”商标(如下图所示简称诉争系列商标),经核准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第38类“电视播放”;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

京东申请注册的“双十一”商标

第三人阿里巴巴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对上述诉争系列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在先注册的“双十一”、“双十一狂欢节”、“双11”等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据此裁定:诉争系列商标或予以无效宣告、或在部分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然而京东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原告东京认为:

一、“双11”、“双十一”均系每年11月11日商业促销活动节日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使用在涉案的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二、阿里巴巴公司的在先商标既缺乏显著性,且在涉案服务上从未实际使用过,因此,诉争系列商标与阿里公司的在先商标不可能造成混淆。被诉裁定关于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源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

综上,诉争系列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辩称:

诉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各引证商标在服务的方式、服务目的以及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分别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诉争系列商标虽经过一定设计,仍易识别为“双11”,引证商标均为文字“双11”、“双十一”,故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易认为上述商标为系列商标。

诉争系列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争议商标与两引证商标使用的服务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判令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第三人阿里公司认为:

一、“双十一”是由第三人独创并首先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经过多年来持续的宣传使用,在诉争系列商标申请注册之前,便已经与第三人建立了事实上的唯一对应关系。第三人的“双十一”商标具备商标法所要求的显著特征,第三人依法注册并享有商标专用权,理应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二、诉争系列商标与第三人的在先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三、原告在实际经营中非法使用“双十一”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与第三人的“双十一”品牌存在关联,其行为侵犯了第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公平诚信的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

四、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长期激烈的竞争关系,诉争系列商标的存在会极大破坏第三人“双十一”品牌通过大量投入获得的高知名度,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并对市场秩序和第三人的良好商誉造成严重破坏,其主观上存在明显“搭便车”的恶意。

综上,第三人认为被诉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的法律正确,请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并未当庭宣判,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这场“猫狗”大战让不少网友为被告的国家知产局和阿里巴巴公司叫屈,并批评京东“吃相难看”。

网友评论

蜗牛纳还在评论中看到,有部分网友询问京东是否还申请了其他“双十一”商标。

除了目前被宣告无效的5个“双十一”系列商标,此前京东确实有多个“双十一”系列商标处于注册状态,比如下图中的“京东双十一”。

“京东双十一”商标

不过阿里巴巴公司也没闲着,重视商标保护的他们一直有在采取相关措施夺回其他与“双十一”有关的系列商标。

当然,京东公司并非一直处于挨打状态。最近阿里爸爸不是又提出几件无效京东“双11-11”商标么,可惜的是阿里没有成功。

阿里巴巴提出无效京东“双11-11”商标

比如申请人阿里巴巴公司对第15527159号“双11-11及图”商标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最后商评委认为阿里巴巴公司的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另外,你是否有注意到,阿里巴巴公司想无效的还有“双十季”、“双10季”商标?

从2014年10月17日开始,京东申请了“双十季”、“双10季”系列商标,到目前为止,京东至少申请了16件与之相关的商标,这些商标大多被注册在9类、35类、38类、39类、41类等。

京东申请的“双十季”、“双10季”系列商标

虽然这批商标没能逃过被阿里巴巴提出异议的命运,但最终阿里巴巴提出的无效宣告申请没能通过。

因为商评委认为京东公司注册的“双10”系列商标与阿里巴巴公司的“双11”系列商标,两者含义有明显的区别,构不成近似商标判定原则,并且目前也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

于是“双十季”系列商标还是落到了京东公司的手里。

京东VS天猫

关于“双十一”系列和其他系列商标的争夺战,也不知道京东和天猫两家电商公司要打到什么时候,毕竟这关乎于巨大的市场利益。

但从那些商标纠纷案列来看,知识产权绝对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和竞争力的核心要素。所以不管从事什么行业,作为经营者一定要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只有做好知识产权长期规划,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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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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