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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公司侵权“恋舞”商标被诉,法院判赔300万!
发布时间:2019-12-03现在是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用手机玩移动版网络游戏了,下载一款手游玩腻了卸掉再下载另一款,省时又省事,也不像在玩电脑端的网络游戏之前需要很长的时间下载。
正是因为发现手游更受用户的欢迎,以致于现在游戏公司都全部跑去开发手游,也不怎么做端游了。毕竟做手游的话,一个礼拜起码有3款游戏能做出来圈钱,而端游则是大半年都未必能出一个新游戏来。
虽然手游制作起来省钱、回本又很快,让很多游戏公司愿意去搞,但他们无论是做游戏还是APP,都得要面临各类侵权纠纷。
就拿上周11月28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一件关于《梦幻恋舞》手游侵害《恋舞OL》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的二审判决来说吧。
上海点点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点点乐公司)是“恋舞”和“恋舞OL”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恋舞OL》游戏自2013年8月起开始运营后,在音乐舞蹈类游戏中具有较高知名度。
如下图所示,相关商标核定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最早的“恋舞”、“恋舞OL”商标注册分别是在2008年4月3日和2014年10月21日申请。
2014年该游戏收入5300多万元,2015年1.1亿元,截至2018年该游戏下载量共计4363万次。2015年起,点点乐公司在各大网站、视频平台投放《恋舞OL》广告。
然而点点乐公司在运营中发现,上海犀牛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犀牛公司)与上海畅梦移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梦公司)制作、运营的《梦幻恋舞》与《恋舞OL》均为炫舞类游戏,在宣传推广、销售的过程中,使用与点点乐公司权利商标高度近似的标识,大量单独、突出使用与“恋舞”有关的中文,并以“恋舞”自称,且其擅自使用“恋舞”、“恋舞OL”作为百度竞价排名搜索关键词,将百度的搜索引擎定向链接至其运营的产品,在腾讯QQ游戏、华为应用商店、百度手机助手、苹果商店等37家平台上运营。
随后,点点乐公司将犀牛公司和畅梦公司起诉至法院,称二被告公司此举极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以侵犯点点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对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其因侵权行为所受的损失合计300万元。
犀牛公司、畅梦公司辩称,两公司使用“梦幻恋舞”作为游戏名称与点点乐公司“恋舞OL”标识不构成混淆,不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点点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两公司将“恋舞OL”作为搜索关键词推广游戏,两公司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犀牛公司还辩称,《梦幻恋舞》系畅梦公司向犀牛公司定制的手游,定制之后由畅梦公司负责独家运营,犀牛仅负责技术支持。
一审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在案证据显示,在音乐舞蹈类手游这一服务项目中,点点乐公司的“恋舞OL”标识及“恋舞”文字足以令使用该类游戏的相关消费者建立起标识与服务提供者之间的稳定联系。犀牛公司、畅梦公司使用“梦幻恋舞”作为游戏名称,属于商标性使用,两公司在游戏中的页面及游戏宣传推广中使用“梦幻恋舞”标识、使用“恋舞世界”“恋舞手册”“恋舞STAR”等以“恋舞”两字为中心的体系性词汇的表述,亦已构成商标性使用。
虽然点点乐公司将三个“恋舞OL”商标文字均进行了艺术化表现,犀牛公司、畅梦公司也将作为游戏名称使用的“梦幻恋舞”相关文字进行艺术化表现,但是经比对,两者构成近似,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时容易误导公众。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犀牛公司、畅梦公司的行为侵犯点点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一审法院还认为,涉案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无需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据此,一审法院判决犀牛公司、畅梦公司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二审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后,点点乐公司显然是不满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因此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但犀牛公司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侵权,也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审理中,上海知产法院向犀牛公司、畅梦公司发出证据出示令,要求两公司提供被控侵权游戏收入的明细账册、该游戏中游戏设备的销售数量及销售总金额以及证明有关被控侵权游戏获利的其他证据。
然而,畅梦公司拒绝向法院提交有关被控侵权游戏获利的证据!犀牛公司则是向法院提交了三份与畅梦公司游戏分成的确认函,以及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在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被控侵权游戏实际上线获得营收为62,794.31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确认犀牛公司行为构成对点点乐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此案中,关于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点点乐公司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证据由犀牛公司、畅梦公司掌握。
因此,上海知产法院以证据出示令的方式责令两公司提交有关被控游戏营收的证据。但是畅梦公司拒不提交任何证据,犀牛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真实反映被控游戏的营收情况。
所以上海知产法院认为,畅梦公司作为被控游戏的运营方,理应掌握相关游戏的收入数据,但其拒不提供,存在刻意隐瞒游戏收入的主观故意。
由此,上海知产法院综合考虑点点乐公司游戏的知名度、营收情况以及《梦幻恋舞》游戏的下载数量和犀牛公司、畅梦公司具有攀附点点乐公司商誉、侵权故意等情况,判令犀牛公司、畅梦公司赔偿点点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
据了解,这是上海法院首次发出证据出示令,旨在依法制裁举证妨碍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惩罚力度。
估计犀牛公司和畅梦公司也没想到二审判决会是这样的结果,仅因为畅梦公司这边拒绝出示《梦幻恋舞》游戏的收入数据,两公司的赔偿数额就从25万元一下子涨到了300万元。
一般物价翻倍都没这么翻的吧?
但这种“涨价”方式在商标法相关规定中,是很合理的。
假如《梦幻恋舞》制作及运营方公司再折腾下去,一旦被认定为情况较严重的恶意商标侵权行为,也许300万元的赔款数额还能再往上涨一涨。
因为今年4月23日公布的商标法修改决定,明确将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由修改前的三倍以下,提高到五倍以下,并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三百万元,提高到五百万元,并且修改条款自今年11月1日起就已经施行了。
估计这次侵权公司就老老实实按二审判决结果,拿出300万元的赔款给点点乐公司了。
看到这里,蜗牛纳不免好奇手游《梦幻恋舞》的名称有无注册为商标呢?
通过商标局官网检索“梦幻恋舞”商标注册的申请记录,从下图中可看到犀牛公司在2016年12月21日分别将其注册在第9、41类上。
从商标流程来看,这4件“梦幻恋舞”商标已经被予以无效宣告。
再通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来看,原来是因为有上海某公司在2016年9月18日注册了第9类和第41类“梦幻炫舞”商标。
虽然犀牛公司认为“梦幻恋舞”商标(下称申请商标)是他们所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梦幻炫舞”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
但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申请人犀牛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最后商评委决定将“梦幻恋舞”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手游商标纠纷案频发
关于手游商标纠纷案,其实也不单是《梦幻恋舞》这一款手游侵权了,实际上这几年随着手游的发展,每年似乎都有好几款游戏被侵权。
比如和音乐舞蹈手游相似的案件: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就腾讯公司诉上海祥游公司等公司侵害“天天炫舞”手游商标权一案,判定四被告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还有令手游企业震惊不已的一案例:2017年,北京市工商局重拳出击,对《口袋海贼王》和《街机海贼王》两款手游侵犯“海贼王”商标处以罚款近3000万元。
此外,曾经的热门游戏《捕鱼达人》也深陷过商标混战,其间还涉及著作权属纠纷。涉案3家公司为此焦头烂额缠斗数年,耗费了极大的精力,也几乎用尽了所有可用的法律救济途径,最终还是波克公司保住了第9274646号“捕鱼达人”商标。
被侵犯关于游戏案件的纠纷远远不止《捕鱼达人》这一起商标纠纷案,目前在手游市场上,包括《梦幻西游》《炉石传说》《王者荣耀》等爆款游戏均遭受过商标侵权困扰。
可是像保住了自己“捕鱼达人”的波克公司一样,愿意耗费大量精力与时间的手游企业却没多少。毕竟许多侵权企业都是利用手游生命周期短、诉讼周期长、侵权成本低的特点,通过商标侵权大肆搭爆款游戏的便车。甚至有精明的侵权企业会采取拖延战术,在诉讼尚未结案的时候,其侵权手游就已经获取巨大盈利而退市,然后给自己的游戏换层皮继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真是让人防不胜防呀,可也不能因为维权难就放弃吧?
那么手游企业想要减少这类纠纷,必须得提高游戏自身的知识产权:为游戏申请软件著作权;为游戏场景、人物等申请设计专利;为游戏名称申请商标注册。
总之一定要积极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提前做好防御工作。当然也需要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安排一起净化游戏环境,以此警惕侵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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