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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0-22

近日,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对专项资金覆盖范围、项目设置、补助方式等进行了调整和创新,首次对知识产权转移转化、维权援助、分析评议、专利导航、金融服务、区域商标品牌建设和地理标志运用促进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资助范围扩展到专利、商标、著作权、地理标志权等知识产权重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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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党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厅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进入了新发展阶段,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更加凸显。为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全面提升我区知识产权综合实力,围绕我区“九大产业”发展方向,完善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投入,支持知识产权有效运用,激励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为我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提供支撑。为规范自治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切实发挥专项资金效益,促进我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党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资金管理办法》。

二、 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21条,主要包括制定依据、适用原则、职责划分、申报管理、支持标准、责任规定等内容。

(一)专项资金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择优扶持、绩效管理、资金公示”的原则,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资金管理部门分工。自治区财政、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并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预算编制、批复并拨付资金,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厅分别负责相关项目管理,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或申报指南,组织项目征集遴选、项目库建设、专家评审、实地考核等工作;对拟支持单位和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后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按要求设置预算绩效目标,具体负责项目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各市县(区)财政、宣传、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收集项目申报资料、开展初选审核、推荐报送工作,按职责分工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

(三)资金的申报和管理。对政策规定直接予以支持的项目,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按规定程序审核确认后直接予以补助。对需按程序申报支持的项目,按以下流程申报:

1.下发通知。由自治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下发补助资金申报通知。

2.组织申报。相关法人、社会组织或自然人按主管部门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向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后,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

3.审查核准。自治区主管部门经项目遴选、专家评审、实地考核、会议研究等程序后,确定拟支持名单和补助额度。

4.公开公示。拟支持对象名单和补助清单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财政支持计划。公示有异议的,由自治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组织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参与进行核实。

(四)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专项资金包括知识产权创造资金主要用于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支持高价值发明专利、优秀版权、地理标志和区域品牌培育、海外知识产权布局等。知识产权运用资金主要用于知识产权商业化产业化,鼓励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支持培育知识产权试点优势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专利导航、实施地理标志应用促进等。知识产权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点)、提升企业维权能力水平、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鼓励举报违法行为等。知识产权服务资金主要用于地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知识产权资本化、培育运营、交易、金融、中介等服务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支持的知识产权重点项目和重要事项。

(五)专项资金支持标准。

1.对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一次性补助5万元。企业和社会团体主导制定标准,形成“标准+专利组合”的,经评估确对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有贡献的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2.对被国家认定为优秀版权作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作品,每件补助1万元;被自治区认定为优秀版权作品、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版权作品,每件补助0.5万元。

3.对新核准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每件补助10万元;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补助20万元。推动商标品牌指导站建设,加强区域品牌培育,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每年择优支持10家单位,每家支持20万元。

4.对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万元。对获得国外授权的注册商标,每件补助1万元。

5.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版权金奖的每件补助5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件补助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每件专利每件补助10万元。

6.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支持。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试点的,经考核择优给予10万元支持。被国家版权局评为全国版权示范单位、国家版权试点单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

7.支持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许可、转让、作价入股等方式向我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进行转化运用。对我区引进转化运用并产生社会经济效益、实现应用价值的企业,按转化交易额的5%予以支持,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绩效突出的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服务机构,按其年度转化合同交易额,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8.对产业类专利导航项目,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对企业类专利导航,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9.围绕自治区重点产业,支持地理标志运营试点工作,对通过试点考核的企业择优给予20万元补助。

10.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试点、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示范区试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等建设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11.对企业、协会、产业联盟开展的知识产权维权予以适当补助。对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维权案件,同一单位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支持开展打击侵权、假冒、盗版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对举报并形成处罚案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13.对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为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的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国家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网点、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14.对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知识产权品牌服务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对自治区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品牌代理和运营服务机构,经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补助。

15.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融资的企业,在完成偿贷还息后,按照合同约定的知识产权出质占比率及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贴息,单户企业补助上限5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一年。对企业因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评估费,按照实际支付担保费用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对购买知识产权相关保险产品的企业经审核后给予保险费用支持。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按其缴纳保费的60%给予保费支持,同一家企业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7.为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提供融资担保的机构,单笔融资额度500万元以下的给予2万元补助、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给予3万元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给予5万元补助,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支持版权登记和交流合作。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平台,加强著作权登记服务能力保障,提高作品登记数量和质量。支持享有自主版权的作品“走出去”,参加中国国际版权博览会等大型活动。

(六)专项资金拨付管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每年在编制预算前,将汇总后的支持方案及资金分配建议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核,纳入年度预算。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专项资金30日内完成资金拨付。资金支付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七) 监督问责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自治区财政厅、党委宣传部和市场监管厅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有效。

(八)办法施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宁夏回族自治区知识产权补助资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20〕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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