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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奖励10万元,河南商丘市惠企纾困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1-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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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惠企纾困政策汇总

一、职称助力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政策要点

1.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职称申报绿色通道

政策原文:畅通非公有制领域工程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非公有制领域(不含省外企业驻豫分支机构)无任何职称的工程技术人才满足一定工作年限且业绩较为突出的可直接申报相应级别的职称。

政策出处:《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商办〔2018〕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切实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0〕6号)

政策解读: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3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均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职称。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非公有制企业职称评审标准突出实际工作业绩与贡献,注重对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考核,对论文不作要求,淡化奖项,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重要内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才评价开发科,联系人:黄盟,联系电话:339669913700709939)

2.进一步贯通企事业单位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政策原文: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从事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领域工作的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可互通申报。其他系列中有一定技术含量的高技能人才也可申报职称评审。

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1号)和《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有关问题的通知》(商人社〔2021〕21号)

政策解读:

一、认定技能人才学历:1.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参照中专学历;2.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参照大专学历;3.全日制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毕业生参照本科学历。

二、技能人才申报职称条件:

(一)考核认定为初级职称(具备条件之一即可): 1.取得相应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岗且从事本专业满1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者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2.取得相应专业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员级职称,或者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3.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理级职称。

(二)可以申报评审中级职称(具备条件之一即可):1.取得相应专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河南省技术能手”获得者。

(三)可以申报高级职称(具备条件之一即可):1.取得相应专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获得者。

(四)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具备条件之一即可):1.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我省特级技师获得者;2.在岗且从事本专业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3.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或“中原技能大奖”的高级技师,在岗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

(三)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技能职业资格条件:

可申报相关职业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具备条件之一即可):1.取得相应初级专业技术职称满3年;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

可申报相关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具备条件之一即可):1.取得相应系列(专业)中级职称满3年;2.取得相应系列(专业)高级职称。

院校专业教师可根据自身职称情况,可自主申报相应等级的技能职业资格。

二、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企业发展惠企政策要点

政策原文: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与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企业下降为8%。

政策出处:《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

政策解读: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人员是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小微企业应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可以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三、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政策

政策原文:对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发挥作用较好的,有创业项目的,对主导产业发展有强大推动作用的,经审定后由受益财政给予10-30万元资金支持。

政策出处:《中共商丘市委办公室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商丘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办法(试行)>的通知》商办[2016]2号文。

政策解读:提倡和支持我市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与驻商高校、国内外高校、研发机构合作,采取委托研发、联建实验室等形式,破解技术难题。对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发挥作用较好的,有创业项目的,对主导产业发展有强大推动作用的,经审定后由受益财政给予10-3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和高校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对新建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经审验后受益财政给予每站10-30万元资金补助;被评为优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河南省博士后研发基地的,市财政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人:安利霞,联系电话:3289823)

四、人才引进政策

政策原文:引才入商工程,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1-10万元柔性引才津贴。

政策出处:《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引才入商工程实施方案>等四个方案的通知》商政[2019]17号文。

政策解读:加大柔性引才。通过柔性引才方式引进急需、紧缺的特殊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协议,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经认定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报1-10万元柔性引才津贴。(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联系人:安利霞,联系电话:3289823)

五、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政策

政策原文: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离岗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

政策出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37号)

政策解读:完善离岗创办企业政策,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三年。保障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合法权益。离岗创办企业人员依法继续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其他基本待遇由各地各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实际确定,创办企业应当依法为离岗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离岗创办企业人员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加大对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的政策支持。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可以在兼职单位或者创办企业申报职称。到企业兼职创新的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理顺选派人员的人事管理。事业单位根据开展“双创”活动需要,选派科研人员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应与科研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和考核、工资待遇等。充分调动选派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选派人员在选派期间,与派出单位在岗同类人员享有同等权益,并与派驻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成果转化处置和收益分配政策,事业单位转化科技成果依法获取的收入全部归本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完成或者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相关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人社局事业单位管理科,联系人:卢树林,联系电话:3250598)

六、降低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政策

政策原文:自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政策出处: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医疗保障局《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9〕13号)

政策解读:2019年5月1日起,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由目前的19%降到16%,降低3个百分点。这一政策不设条件,也不是阶段性政策,而是长期性制度安排,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将明显减轻企业负担。与此同时,降费政策的实施,将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带来一定压力,但总体上看,不会造成大的冲击,养老保险持续稳定运行是有保证的。我们将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降、调、稳、保的要求,切实做好保障工作,确保基金平稳运行,确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以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为契机,引导民营企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及时参保缴费,依法依规增加应有基金收入。(市人社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科,联系人;任文博,联系电话0370-278329,13781569958)

七、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政策原文: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按原统筹地区基金结余情况区别确定,截至2020年12月31日,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2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的政策,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低于18个月后停止下调。

政策出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8号)

政策解读:1.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豫人社〔2017〕28号)文件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失业保险总费率再降低0.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5%降至1%。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降低0.5个百分点,由目前的1.2%降为0.7%;个人缴费比例维持目前的0.3%不变。根据豫人社办豫人社办〔2021〕8号文件规定,此政策延续至2022年4月30日。2.疫情发生后,企业生产经营受到不小冲击,有些企业靠自身努力难以走出困境。特殊时期,需要政府伸出援手,为企业解难纾困,保企业,才能稳住经济基本盘根据省厅安排部署,继做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为企业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确保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时发放。(市失业职工管理处,联系人:王国民,联系电话:13837098589;市工伤保险中心,联系人:杨兴然,联系电话:3289808)

八、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政策

政策原文:对企业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并按规定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经所在地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验收合格的,可按企业新购置实训设备总值的2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六个月以上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加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接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以工代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以工代训补贴和新录用人员岗前技能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用。

政策出处:《商丘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专项方案的通知》(商技领办〔2019〕1号)

政策解读:1、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由省人社厅认定。2、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以工代训补贴政策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人:李焱,联系电话:2785136)

九、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

政策原文:企业职工脱产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遺工)参加由省内外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目录清单管理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的,与本人岗位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脱产培训,集中时间在24个学时以上、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满8个学时给子200元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由企业组织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企业;职工自主参加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贴给职工。

政策出处:《关于转发豫人社办〔2020〕10号文件做好我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商人社办〔2020〕9号)

政策解读: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目录清单由河南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人:李焱,联系电话:2785136)

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暨职业技能提升政策

政策原文:支持企业参与培训。支持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建设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并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企业可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提供资金支持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专项公共实训基地以及劳模创新工作室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政府按规定加大补助力度。

纳入年度目录清单管理的集团公司培训中心向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同意后,可对子公司开展跨区域补贴性培训。对自身及本区域内无法开展培训,经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备同意后,可开展省内跨区域培训。

政策出处:《商丘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商丘市全民技能振兴工程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技领办〔2021〕1号)

政策解读:年度目录清单由河南省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人:李焱,联系电话:2785136)

十一、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

政策原文: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执行。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申请补贴。财政部门按规定向列入学徒培训计划的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请其余补贴资金。对未按照计划完成培训任务的不予补贴,并收回预支的补贴资金。

政策出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办〔2019〕17号)

政策解读:详见文件。(市人社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人:李焱,联系电话:2785136)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原文:1.2020年4月起,将见习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500元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2.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

政策出处:《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见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规〔2019〕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做好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20〕15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河南省委员会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函〔2020〕209号)。

政策解读:针对已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本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普通高校各类毕业生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专中职毕业生和16至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并发放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见习单位,可以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根据当年接收见习人员的实际完成见习情况,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资金,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联系单位:人社局就业促进办公室,联系人:蒋晓光,联系电话2783566)

十三、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原文: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新招用员工数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1000元。

政策出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

政策解读:该政策适用于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企业的银行基本账户。(联系单位:人社局就业促进办公室,联系人:蒋晓光,联系电话2783566)

十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原文:1.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补贴期限: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到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保补贴时年龄为准);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政策出处:1.《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

政策解读:该政策适用于: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2.当年新招用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的中小微企业。用人单位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联系单位:人社局就业促进办公室,联系人:蒋晓光,联系电话:2783566)

十五、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原文:由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补贴的,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培训机构可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培训项目确定为创业意识培训200元/人、创业实训300元/人、创办(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网络(电商)创业培训1500元/人(含网络教学平台服务费)。

政策出处:《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政策解读:针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高校其他在校生、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垫付创业培训补贴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定点培训机构向定点培训机构所确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联系单位:人社局就业促进办公室,联系人:蒋晓光,联系电话2783566)

十六、开业补贴

政策原文: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业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开业补贴。

政策出处:《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政策解读:适用于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对符合条件的可向工商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当地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对创业者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者本人银行账户。(联系单位:人社局就业促进办公室,联系人:蒋晓光,联系电话2783566)

十七、运营补贴

政策原文: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政策出处:《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政策解读:该政策适用于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生,以及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群体。申请人向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当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实体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联系单位:人社局就业促进办公室,联系人:蒋晓光,联系电话2783566)

十八、网络(电商)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政策出处:开展网络(电商)创业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政策依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社〔2018〕8号)

政策解读:针对贫困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及享受低保家庭的适龄劳动者)、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符合条件的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基本账户。(联系单位:人社局就业促进办公室,联系人:蒋晓光,联系电话2783566)

十九、电子社会保障卡政策

政策原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推动农民工安全有序返岗复工,现就在返岗复工工作中积极应用电子社会保障卡防疫健康信息码有关工作进行通知。

政策出处:关于在返岗复工工作中积极应用电子社会保障卡防疫健康信息码的通知(人社网信函[2020]8号)

政策解读:各地区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及相关业务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工作,引导农民工和工作人员领取电子社保卡,正确使用防疫健康信息码及其他返岗复工线上服务。(市人社局电子政务中心,联系人:曹威,联系电话:3283000)

二十、返乡创业政策指引(市人社局农民工科,联系人:黄静飞,联系电话:3289806)

(一)创业补贴类

1.对为农民工返乡创业者开展电子商务创业实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开展网络创业培训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电子商务实训补贴;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电商平台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二)金融、资金支持类

2.设立市级返乡创业扶持基金(资金)。加大返乡创业投入,将创业扶持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市级设立2000万元返乡创业专项扶持基金(资金),各县(市、区)均要设立不少于300万元的专项扶持基金(资金),全市形成5000万元以上的专项扶持基金(资金)。主要用于返乡创业融资、扶持返乡创业项目、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示范项目)奖补、创业项目购买、创业典型奖励等。

3.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4.被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返乡下乡创业示范项目、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主办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的返乡经营主体,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经金融机构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原则上免除反担保。

5.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放宽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将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占现有职工比例下调为15%,其中在职职工超过100人的下调为8%。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提高额度上限,放宽免除反担保范围,引导金融机构适度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开展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试点工作,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推动设立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加强再担保机构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合作,引导合作机构将返乡入乡创业融资平均担保费率逐步降至1%以下。健全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因不可抗力造成无法偿还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基金、经办金融机构按8:2的比例分担。

6.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新增农民工返乡创办的小微企业担保业务,单户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且不超过500万元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业务发生风险后,由省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按照实际代偿额的一定比例补偿相关担保机构。

7.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政策,在坚持财政筹集担保基金主渠道、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统筹地区每年可按需借用部分失业保险基金补充创业贷款担保基金。

(三)保险补贴类

8.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其为以上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奖补政策类

9.支持农民工创业示范县建设,对认定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示范县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

10.将农民工返乡创业培训示范基地建设纳入全民技能振兴工程实施范围,对评定为省级创业培训示范基地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300万元。

11.鼓励农民工等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省财政科技资金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农民工等人员创办企业获批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省市联动对建立研发预算制度的科技型企业给予最高400万元研发奖补支持。对返乡经营主体技术创新、手艺传承项目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经费补助。

12.每年评选一批返乡农民工创业省级示范项目,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就业等情况,给予一次性奖补2万元至15万元;每年评选一批大众创业扶持项目,每个项目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资助(两者享受其一)。

13.对评选为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助力脱贫攻坚优秀项目”的,根据其项目前景、带动贫困劳动力就业情况,由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讲不标准由2-15万元提高到5-20万元。

14.评选全省返乡农民工“创业之星”,被评定为“创业之星”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5.开展“四个一批”行动。即:选树一批典型、推介一批典型、培育一批典型、扶持一批典型。市级每年评定不少于5个返乡创业示范园区,10个优秀返乡创业示范项目,10名返乡创业之星,努力营造尊重返乡入乡创业的浓厚氛围,以乡土、乡情、乡愁为纽带,吸引更多的人员返乡创业。对返乡入乡创业者政治上给地位,事业上给荣誉,经济上给实惠,选树返乡创业明星,并给予奖励。各县(市、区)均要开展此项工作。

16.实施项目奖补。对当年认定的市级返乡创业示范园区,给予20万元至30万元奖励;市级优秀返乡创业示范项目,给予2万元至1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以上两项示范园区和项目,根据企业意愿和规模,匹配50万元以上的创业贴息贷款额度。各县(市、区)均要开展项目奖补工作。

(七)创业保障类

18.鼓励县(区)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公共服务中心,为农民工返乡创业开辟绿色通道,提供注册登记、政策咨询、创业指导、社保关系接续和优惠政策享受等“一站式”服务。到2020年,每个县都要设立农民工返乡创业综合服务中心。

19.发挥县(市、区)、乡镇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的作用,强化创业服务职能,加强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农村基层综合公共服务平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等协作,定期发布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信息。

21.从各行业各部门及成功企业家、职业经理人、电商辅导员、创业成功人士等人员中选拔一批创业导师,组建专家辅导团队,为农民工返乡创业提供创业辅导服务和技术指导。

22.对已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返乡农民工,为其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确保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顺利衔接。鼓励农民工返乡创办的企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引导和帮助企业和职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登记、缴费,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3.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力度,结合自身发展壮大需要,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众创空间,促进创新创业与企业发展、市场需求和社会资本有效对接,帮助返乡下乡人员解决创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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