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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2021上半年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知识产权奖励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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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0年度及2021年上半年良庆区知识产权有关奖励的通告

各有关单位、广大群众:

为落实《良庆区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良政规〔2017〕8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即日起开始受理2020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知识产权有关奖励的申请工作。请需要申请办理奖励资助的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21年11月15日前到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409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告

办理地址:良庆区行政办公中心(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B座)14楼1409室。

联系人:莫贵,联系电话:0771-4512805。

附件:1.《南宁市良庆区政府关于印发良庆区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良政规〔2017〕8号)

2.申请良庆区知识产权奖励须知

3.良庆区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

4.良庆区国外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

5.良庆区专利奖奖励申请表

6.良庆区专利奖励汇总表

7.良庆区知识产权奖励拨款申请书

8.良庆区标准奖奖励申请表

9.良庆区标准奖励申请汇总表

10.《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

附件1:

《南宁市良庆区政府关于印发良庆区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良政规〔2017〕8号)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激励自主创新,促进创新成果知识产权化,提高我城区专利拥有量,加快城区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城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关于专利申请资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08] 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保护条例》和《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南宁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良庆区内登记注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

第三条 知识产权奖励范围:专利、商标、版权、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计算机软件以及标准、名牌产品等。

第四条 从2017年起设立城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加大对自主创新投入,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奖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奖励等方面。

第五条 对城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国内外授权发明专利的给予奖励。申请国内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0.1万元,获得国内授权发明专利的每件奖励0.3万元。申请国(境)外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后,发明专利给予0.5万元奖励。对向两个及以上国家(地区)申请同一专利的,只能奖励一次。

第六条 对获得国家、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权人给予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的奖励0.5万元。

第七条 鼓励我城区企事业单位牵头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资助15万元、1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承担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各类科技创新项目。支持企业独立或参与承担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对申请本级项目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九条 鼓励企业建设重点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对在城区建设并新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南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称号的企业,城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项奖励50万元、25 万元、10万元。

第十条 培育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广西创新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城区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6万元的资助。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资助,对重新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塑造知名品牌。在技术改造、科研立项申请等方面,同等条件下对被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自治区名牌产品、南宁名牌产品的企业,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行业协会和相关单位积极申报地理标志保护,对获准地理标志保护的单位或企业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强化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导向。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项目给予重点扶持并优先列入城区重点科技项目计划。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专利技术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各类科技计划。

第十四条 对在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保护和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 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发展。对完成科技成果转化,并已通过上级部门鉴定的,给予奖励10万元。每家企业只奖励一项。

第十六 条申请扶持或奖励的专利不得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司法部门裁定后再申请扶持奖励。

第十七条 每年度的扶持经费、 奖励经费按照有关要求集中申报、集中审批和发放。城区财政每年度扶持奖励资金原则上控制在50万元以内,视情况可适当增加。扶持、奖励的项目以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确认或批准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为申请有效期限。

第十八条 获得专利扶持或者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有关要求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发放的资金全数追回,5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或奖励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城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城区财政局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南宁市良庆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良庆区知识产权奖励管理办法》(良政办[2017] 39号)同时废止。

附件2:

申请良庆区知识产权奖励须知

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申请奖励材料要求

1.《良庆区国内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3);

2.《良庆区知识产权奖励拨款申请书》(附件7);

3.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时,提供受委托机构含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及其代办处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分案申请、优先权申请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开具的收费收据等复印件、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5.专利申请文献中的《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专利申请文献有附图资料的,提供《摘要附图》复印件。

二、国外专利奖励材料要求

(一)发明专利授权申请

1.《良庆区国外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附件4);

2.《良庆区知识产权奖励拨款申请书》(附件7);

3.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时,提供受委托机构含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5.向外国申请专利的申请文件复印件;

通过PCT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关于缴纳规定费用的通知书》、《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收到据称为国际申请的文件的通知书》等四项文件,进入国家阶段的还要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通过其他途径申请外国专利的应提交相应国家的受理通知书;

5.各项费用的凭据,包括PCT或其他官方寄送的发票和明细账单,以及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和明细账单复印件。

有多项发明专利的要填汇总表(附件6.良庆区专利奖励汇总表)。

(二)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奖励申请

1.《良庆区专利奖奖励申请表》(附件5);

2.《良庆区知识产权奖励拨款申请书》(附件7);

3.申请人为单位的,提交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为专利代理机构时,提供受委托机构含有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相关专利证书复印件。

(四)企业对专利技术转化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奖励申请

1.良庆区标准奖奖励申请表(附件8);

2.良庆区标准奖励申请汇总表(附件9);

3、《良庆区知识产权奖励拨款申请书》;

4、标准立项申报材料和获得批复的材料;

5、标准发布的文件;

6、标准文本原件;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8.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时间、地点

时间:2021年11月15日前;

地点:良庆区行政办公中心(南宁市良庆区歌海路9号)B座)14楼1409室。

四、办理程序

(一)接收申请材料;

(二)进行材料形式审查,材料不足的,一次性书面告知;材料齐备的,出具受理收件回执;

(三)材料审核。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汇总;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具体原由;

(四)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会商,请示资金划拨。

五、注意事项

各种表格可在良庆区市场监管局网站通知公告栏下载或到受理点领取。材料为复印件的,要求现场核验原件。单位的要提供银行账号复印件,个人提供银行卡或存折的复印件并在上面签字。

六、奖励范围

1.2020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

2.2020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奖的;

3.其它奖励。

4.特别说明: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精神,全面取消专利申请阶段的资助,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于弄虚作假套取专利资助的,应限期收回已拨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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