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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12月1日起施行《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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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知识产权资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科技创新,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加快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实施,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含在本市进行投资,并在本市申请专利的非本市居民),个别条款有特别说明的除外。本办法所列资助项目均为后补助性质,所有项目均指上一年度完成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助金,是指根据知识产权业务需求,每年从市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主要用于促进本市知识产权发展相关的资金。该项资金支出应控制在当年预算额度内。

知识产权资助金由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并接受三亚市财政局、三亚市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金实行无偿资助和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五条 资助金申请人涉及多个权利人的专利、商标或者地理标志,以第一专利权人、共有商标代表人或者地理标志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不区分权利人顺序的国外专利,以专利申请时的第一申请人为资助金申请人;地理标志资助金申请人必须为社会团体。

第六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发明专利根据申报人提供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费用的票据凭证进行资助,每件资助金额为其所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费用的50%,不包括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不超过0.5万元;向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提交发明(标准)专利申请,获得授权(注册)的每件资助不超过0.5万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和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欧洲、美国、日本每件不超过5万元予以资助,其他国家(地区)每件不超过3万元予以资助,每项发明专利资助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

通过马德里体系提出的国际商标申请并获得注册的,每件给予1万元资助。

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30万元资助。

第七条 鼓励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获批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或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

第八条 鼓励知识产权运用。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支持企业专利成果转移转化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提供质押融资、担保服务。具体补助、补偿的标准和适用范围将另行规定。

第九条 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规范化建设,引导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知识产权强企。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且该单位有效发明专利达到3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且该单位有效发明专利达到5件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第十条 深化知识产权普及教育。在全市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认定和培育工作。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的学校,分别给予15万元、20万元经费支持;对列入市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学校,分别给予5万、10万元经费支持。资金用于普及和支持知识产权教育、资助师生发明创造。

第十一条 强化知识产权服务。加大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培育,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对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运营机构给予10万元资助;对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1000件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20万元资助;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持有可运营专利数量2000件以上的,给予运营机构30万元资助。代理我市专利申请,年授权量达到200件以上且发明专利授权占比达60%以上的代理机构,按发明专利1000元/件予以资助。同一年同一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其他途径已获得过落户或服务资助的,不重复给予资助。

第十二条 专利奖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对获得市级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资助。同一年因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不重复资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与发放

第十三条 资助金每年集中申报,资助金申请人应当根据当年公布的申报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及时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每个申报周期内,申请人仅能申报一次。

第十五条 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申报人提交的资助金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应对申报信息和材料进行修改补正并重新提交,未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或重新提交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放弃资助金申报。

第十六条 通过审核的资助金发放名单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资助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如因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有误而导致资助金转账失败,该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领取资助金,并取消当前申报周期的资助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已失效的;

(二)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的;

(三)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的;

(四)提交或者指使他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的;

(五)被列入企业异常名录或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

(六)同一知识产权当年度已获得省级、市级等其他财政支持的;

(七)其他依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获得资助的项目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局令)所指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一经发现和核实,责令限期返还所获得资助的费用,同时予以通报,并对其以后的资助申请不予受理。通过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骗取资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知识产权发展资助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冲抵相应知识产权的申请、实施等相关费用开支或者用于资助对该知识产权做出实质贡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受资助的单位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使其在知识产权申请、实施、管理和保护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有效期届满或相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自实施之日起,2009年5月31日印发的《三亚市专利资助管理暂行办法》(三府〔2009〕69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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