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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东县: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奖励10万元,贯标资助3万元

发布时间: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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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惠东县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

惠东府函〔2021〕5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平山、大岭街道办事处,巽寮、港口、九龙峰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战略,全面提升我县知识产权综合能力,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作用,根据《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粤府令〔2019〕第258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6〕32号)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惠州市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中部分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惠府函〔2018〕40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现行专利工作政策进行修订。《惠东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推进惠东县专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十届118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专利工作的目标与任务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专利意识深入人心,有效专利拥有量持续增长,体制机制更加完善,打造一支规模合理、结构优化的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对我县企业创新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进一步提升。全县专利、PCT国际专利(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tCooperationTreaty”的英文缩写)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均有较大幅度提高,缩小与其它先进地区的差距。

(一)专利创造水平显著提高

全县专利申请量、专利授权量保持稳步增长,PCT专利申请量保持正增长。到2023年底,县级以上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优势、示范单位增长不少于30家。

(二)专利运用效果显著增强

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企业专利运用能力,鼓励和引导发明人和专利权人通过实施许可、转让等方式,积极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

(三)专利保护状况显著改善

专利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市场监管水平明显提升;企业专利保护意识普遍增强、专利保护体系逐步完善;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四)专利管理能力显著增强

全县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全面建立专利管理制度,到2023年底,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贯标认证的企业数量显著增长。

(五)专利宣传教育水平显著提高

培养企业专利管理人才和社会专利服务人才;举办专利知识专题培训班;多渠道、多形式开展专利宣传,增强全社会的专利意识,营造浓厚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提升知识产权专业素养。

二、推进专利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专利授权资助政策

1.专利授权资助对象。在本县注册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个人或本县户籍人员或本县全日制学校学习的学生。(专利申请或专利授权应以本县生产或经营场所、经常居住地作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地址,专利申请为共同申请的,第一申请人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2.国内专利授权资助。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专利权人3000元。

3.国外专利授权资助。获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个国家每件资助1万元;同一件专利的资助仅限于2个国家。

4.申请专利授权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自专利授权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县知识产权部门完成专利资助审核后,自拨款公示文件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未办理领款手续的申请人将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款。

(二)专利推进活动资助

1.加强专利政策宣讲。加大“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专利周、“12.4”法制宣传日等窗口专利政策法规的宣讲力度。社会组织、服务机构、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专利周、“12.4”法制宣传日等组织或协助县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专利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活动,每个项目资助3-5万元。

2.加强专利激励活动。县知识产权部门结合当年专利工作安排,不定期组织开展专利“灭零倍增”专利激励活动,引导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意识,加强专利布局,提高中小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

(1)县内企事业单位首次申请专利,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首件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

(2)县内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呈正增长,且发明专利申请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10件以上的,一次性额外奖励3万元。

(3)县内企事业单位专利申请呈正增长,且PCT申请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5件以上的,一次性额外奖励5万元。

(4)县内企事业单位年度专利申请总量超50件,且呈正增长,且专利申请总量与上年度同比增长一倍以上,一次性额外奖励10万元。

(三)着力提升专利质量

推动技术成果专利化、专利技术产业化,建立知识产权孵化实施机制,有目的地筛选一批发明专利,推动高水平发明专利的运用与实施,促进具有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

(四)提升专利管理水平

实施企事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工程。推广《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等国家标准,引导企事业单位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建设,将管理规范贯穿到研发、生产、经营全流程。对贯彻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并获得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

(五)推动专利有效运用

大力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以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为核心,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领先的企业,综合发挥市场培育、需求创造、政府引导等多种措施,开展推广应用,以专利应用促发展、促创新,带动大企业加大专利研发投入,对推动产业技术进步、提高相关产品附加值及市场竞争力具有重大作用的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列入县专利产业化项目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扶持资金,每年度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六)培育试点示范单位

1.大力培育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

(1)培育、认定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择优组织申报市级、省级、国家级试点、示范企业。每年认定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5家以上。

(2)新列入的全国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经费15万元。

(3)新列入的全国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经费10万元。

(4)新列入的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经费5万元。

(5)新认定的惠州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经费5万元。

(6)新认定的惠东县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扶持经费3万元。

2.广泛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和教育活动

(1)对新认定的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5万元、3万元。

(2)对新认定的市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2万元。

(3)对新认定的县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2万元。

(七)完善专利奖励制度

1.对申请和获得国家、省专利奖的给予配套奖励。

(1)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50万元。

(2)获得中国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20万元。

(3)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广东省专利金奖的,每项奖励10万元。

(4)获得广东省专利银奖的,每项奖励5万元。

(5)获得广东省专利优秀奖的,每项奖励2万元。

2.申请配套奖励的辖区内注册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获奖文件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专利奖奖金的分配原则如下:给获奖单位的比例不应超过50%,给获奖专利发明人的比例不应低于30%,给获奖单位专利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的比例不应低于20%。获得专利配套奖励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在获得配套奖励之后一个月内向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备配套奖励的分配方案。

(八)发展知识产权服务业

1.在惠东设立的代理机构,自批准或备案之日起运作满一年且代理县内专利申请总数达100件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落户奖励。

2.对上年度代理县内专利申请量超过200件、300件、500件以上的代理机构,相应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当年专利工作安排,组织对服务县内的专利代理机构开展一次综合考核评优工作,对综合考核第一名的专利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综合考核第二名的专利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4万元,对综合考核第三名的专利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3万元。

(九)加强专利保护

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打击假冒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恶意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案件。开展各类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权利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增强知识产权执法的透明度,建设知识产权信用体系,营造良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十)重点项目扶持资金

根据国家、省、市的工作要求以及本县专利工作安排,开展专利挖掘、专利布局、专利导航、专利质押融资、专利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培训、专利资源共享、专利战略实施等需要重点推进的专项工作,结合当年县专利工作专项资金的预算,给予相应的扶持资金。

三、推进专利工作的有关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县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和协调,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上新台阶。通过召开年度工作会议,对知识产权工作进行总结部署,研究促进知识产权工作的重点措施,促进知识产权工作上新台阶。

(二)强化政策导向

整合科技管理资源,强化科技投入的专利导向,将专利制度建设以及专利申请、授权的数量、质量和增幅,作为各类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科技项目、科技特派员等认定与评价的必要条件和考核指标。

(三)加强资金保障

县财政要设立用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并建立与专利事业的发展目标相匹配的增长机制,从资金上对企业已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扶持和奖励,加大对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扶持力度。

四、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凡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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