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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义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16年修订)

发布时间:2020-05-21

铜陵市义安区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2016年修订)

第一条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自认定当年起,每次按规定复审合格的,奖励企业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资助。对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试点(优势)企业或示范(培育)园区,通过验收后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省级重点新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资助。

第二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别给予园区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用于园区创新能力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通过省级以上认定的连续三年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用于孵化器能力建设。

第三条对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等重大科技项目,给予(第一承担单位)下拨经费5%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当年列入国家级政策引导(鼓励)类科技项目,无经费资助的,给予(第一承担单位)2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

第四条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科技成果鉴定并在区科技局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千元的资助。

第五条鼓励企业开展自主知识产权研发,对当年授权的专利给予资助,中国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6千元,其中:发明专利通过实质性审查时先资助3千元,授权后再奖励3千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25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和安徽省专利优秀奖的专利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经认定、验收合格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助;经认定、验收合格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资助。企业新建院士科研工作站并有院士进站工作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资助。新建国家级、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有博士进站工作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的资助。对获得专利代理等资质的,在我区注册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中介组织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区开展专利代理业务,发明专利年申请量达到300、400件,或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5件、50件的,分别奖励3万元和5万元。

第七条每年安排100万元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用于支持企业技术研发、信息共享、技术转移、科技交流和产学研合作。

第八条本政策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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