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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21

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歙县创新型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县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县的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担保机构;户籍、身份证在本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

第三条凡符合本政策的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拨付,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平台建设。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在省补15%、市补7.5%的基础上,县按7.5%予以补助。

(二)开展关键技术攻关。

在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投入20%,县配套20%。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鼓励科技团队来本县创办企业,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省政策规定县先行投入配套部分“一事一议”。

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行业总决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的,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5万元。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开展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对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开展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七)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对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专家大院等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九)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每件资助4000元,授权后资助11000元,其中5000元用于专利年费的资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元。

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1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

支持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贷款贴息,并给予企业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第四条县科技局负责资金申报工作。所有需配套奖补的政策资金,由县财政依据奖补政策予以支持。

第五条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其它财政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7年度参照执行),以前相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歙县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解读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文件4月公布,《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秘〔2017〕37号)文件9月公布。省、市科技创新政策陆续做出调整,我县原有科技创新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调整成为必然。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歙县创新型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县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本县的科研机构、科技创新平台、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的担保机构;户籍、身份证在本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

第三条凡符合本政策的支持资金采取事后奖补、研发资助等方式拨付,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平台建设。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年销售收入达500万元及以上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购置用于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原值10万元及以上),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在省补15%、市补7.5%的基础上,县按7.5%予以配套补助。

(解读:省政策为“省、市(县)分别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市政策为“按其年度实际支出额不超过15%予以补助”包含县配套7.5%。2017年,我县有6家企业共获省研补资金56.8万元和市研补资金28.4万元。)

(二)开展关键技术攻关。

在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研发投入中,承担单位投入不低于60%,省投入20%,县配套20%。

(解读:原政策文件《中共歙县县委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歙发〔2014〕7号),县里按“下拨经费10%比例予以补助”。省政策规定“资金需在市(县)先行投入的基础上下达”,市里政策未纳入,县按“研发投入20%配套”。)

对获得省科技奖一、二、三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在省、市奖励的基础上,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解读:省里按科技奖奖励政策,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4万元、2万元;市里也为新增政策,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10万、5万。)

(三)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鼓励科技团队来本县创办企业,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给予5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省政策配套部分“一事一议”。

(解读:市里“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需县里配套50万元。县原政策规定“由政府委托出资参股不少于5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在国内上市的,县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占股份全部奖励给团队成员,每延迟1年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

省政策规定“在市(县)先行投入支持的基础上,以债权投入或股权投资等方式,分A、B、C三类,分别给予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支持”。)

对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进入全国行业总决赛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解读:该条为我县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鼓励政策,省、市政策未列入。2017年徽瑞智能进入全国行业总决赛。)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

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型企业先进技术成果并在我县转化、产业化的,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额1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5万元。

(解读:县原政策“在我县转让科技成果且实现产业化的,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省“给予1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达100万元”;市“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

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解读:省里“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市里“一次性奖励10万元”。目前,全县有高企22家。2017年首次认定3家。)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5万元、5万元。

(解读:县原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省里未列入,市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15%给予补助。

(解读:省里“所在市(县)先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省再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市里“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

(六)支持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对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解读:县原政策“对获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备案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省、市未列入,为我县鼓励性政策。)

开展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对获优秀等次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奖励。

(解读:省里“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市里“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获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备案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

(解读:为我县鼓励性政策,省、市未列入。)

开展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解读:省里“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市里“给予10万元奖励”。)

(七)推进农业科技创新。

对国家、省审定的地方传统优良品种进行提纯、复壮及开发利用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解读:省里未列入,市里“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包含县配套一半。)

对与农业高校院所合作共建的高水平、永久性农(林)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奖励。

(解读:省里“给予最高可达100万元奖励”;市里“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对获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专家大院等开展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解读:省里未列入,市里“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八)支持创新平台建设。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万元;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5万元。

(解读:县里原政策“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省里未列入,市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20万元;省绩效评价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5万元奖励。

(解读:县原政策“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省里未列入,市里“对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市绩效评价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万元奖励”。2017年徽梦成功申报省级院士工作站。)

(九)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应用。

发明专利进入实审后每件资助4000元,授权后资助11000元,其中5000元用于专利年费的资助;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元。

(解读:保留。县原政策《歙县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歙发〔2014〕7号)文件,县里发明专利共资助1万元,分两次下达。

省里未列入,市里“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4000元,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

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4万元、1万元。

(解读:省里“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市里“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2万元”。2017年加佳获省专利金奖,全市首个。)

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解读:省里“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市里“一次性奖励20万元”包含县配套一半。)

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5万元。

(解读:省里未列入,市里“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017年科宏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支持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5%的贷款贴息,并给予企业50%的专利权评估费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解读:省里“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市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给予企业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贷款贴息”。2017年,我县企业完成专利质押贷款3笔。)

第四条所有需县配套奖补的政策支持资金,由县财政依据奖补政策予以支持。

第五条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其他财政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本政策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歙县县委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歙发〔20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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