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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专利资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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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8-05-24

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政策

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授权

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每件专利资助额不超过3000元。

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每件专利资助额不超过600元。

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证书后,按照1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证书后,按照5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个人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证书后,按照3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通过PCT专利申请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30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1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项发明专利同时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最多获得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奖励。

(三)国内发明专利年费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1至第3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10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4至第6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8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至第12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5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13至第20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3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四)外国(地区)发明专利年费

对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30%进行资助,一项发明专利同时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年费。

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政策

申请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长寿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及《重庆市长寿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清单》;

2.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长寿区户籍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国内专利授权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长寿区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及《重庆市长寿区专利授权奖励清单》;

2.专利证书原件及第1、2页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长寿区户籍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PCT授权专利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长寿区PCT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及《重庆市长寿区PCT专利授权奖励清单》;

2.外国(地区)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有效缴费发票等;

4.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

(四)办理发明专利年费(含PCT专利年费)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长寿区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及《重庆市长寿区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清单》;

2.每项发明专利证书、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和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的前两页、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出具的缴纳年费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PCT专利年费需出具年费缴纳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长寿区户籍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利权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资助奖励申请事宜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以上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单位申请的须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

附: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规范专利申请资助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重庆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奖励的对象

(一)第一专利申请人和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在长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第一专利申请人和第一专利权人为具有长寿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专利申请人在进行专利申请登记时,申请人地址应当属于长寿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奖励对象。

第三条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资助奖励资金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资金发放,并接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的监督。

第四条区财政每年安排专利专项资金,用于专利的资助奖励。长寿经开区内的单位和个人所得专利资助奖励由长寿区专利专项资金和长寿经开区经费各支付50%。长寿经开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得专利资助奖励由长寿区专利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章资助和奖励

第五条专利资助奖励的范围及标准

(一)国内专利申请、授权

企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每件专利资助额不超过3000元。

个人发明专利申请获得受理通知书并缴纳专利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后,可凭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开具的专利收费收据,以实际发生费用获得一次性资助。每件专利资助额不超过600元。

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发明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发明专利权证书后,按照1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事业单位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证书后,按照5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个人申请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专利权证书后,按照3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

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30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15000元/件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项发明专利同时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最多获得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奖励。

(三)国内发明专利年费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1至第3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10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4至第6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8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7至第12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5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发明专利授权后第13至第20年的年费,按当年实际缴纳金额的30%进行资助(不含滞纳金)。

(四)外国(地区)发明专利年费

对通过PCT途径向外国(地区)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30%进行资助,一项发明专利同时获得多个国家或地区专利授权的,最多资助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年费。

第三章申报、审查和领取

第六条专利资助奖励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对上一自然年度专利的申请、授权进行资助奖励。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申请专利资助奖励需提供的材料

(一)办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长寿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及《重庆市长寿区发明专利申请资助清单》;

2.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缴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长寿区户籍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二)办理国内专利授权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长寿区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及《重庆市长寿区专利授权奖励清单》;

2.专利证书原件及第1、2页复印件;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长寿区户籍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PCT授权专利奖励须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长寿区PCT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及《重庆市长寿区PCT专利授权奖励清单》;

2.外国(地区)授权专利公告首页和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PCT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有效缴费发票等;

4.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法人资格证书。

(四)办理发明专利年费(含PCT专利年费)资助须提交下列材料

1.《重庆市长寿区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及《重庆市长寿区发明专利年费资助清单》;

2.每项发明专利证书、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和专利授权公告说明书的前两页、国家知识产权局或重庆代办处出具的缴纳年费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PCT专利年费需出具年费缴纳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3.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长寿区户籍身份证或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专利权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资助奖励申请事宜的,须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以上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纸张为A4纸。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单位申请的须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

第八条专利资助奖励的领取

区科委(知识产权局)接到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资格和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将专利资助费用拨付到专利申请人、权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九条对下列情况不予资助或暂缓资助

(一)在办理专利申请或资助奖励过程中弄虚作假、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不予资助、奖励;

(二)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不予资助,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

(三)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为专利申请质量异常或低质量申请的,不予资助,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专利资助申请;

(四)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初步确认为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的,暂缓资助;

(五)对专利权属存在争议的,暂缓资助、奖励;

(六)其他与资助奖励办法不符的情况,不予资助、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申报成果的有效性。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资助、奖励的,予以取消其资助、奖励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资助、奖励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审核、认定的部门、机构和人员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伙同或帮助他人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重庆市长寿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与本办法内容相同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只能选择其一,不可重复申报;与本办法内容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长寿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2013年7月18日施行的《重庆市长寿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长寿府办发〔2013〕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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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外观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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