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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8-03-07

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补充规定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决定》(粤发〔2012〕4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佛府〔2013〕1号),结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14号)实施的效果,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能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持续发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制定本补充规定。

佛山市

第一章发明专利资助

第一条申请发明专利资助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第一专利权人为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社会团体,或佛山市常住人口。专利的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佛山市。

(二)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分公司和办事处)必须按照国家相关制度设立并经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备案,建立规范的专利代理流程管理制度,近三年无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地和授权地均在佛山市。

(四)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必须有效,并且是电子申请的。资助上年度已发生的专利申请或授权。

(五)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具有市场应用的前景,符合佛山市的产业发展规划与导向。

(六)获得资助单位或个人应将不少于70%的资助金额奖励给相关的发明人和专利工作者。

第二条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100件,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200件,每件资助2000元。申请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三条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给予专利权人5000元资助。同一单位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60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8000元。

第四条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的第四至六年年费,每件资助当年年费的50%。

第五条按照《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PCT专利国际申请,按每件5000元给予资助。获得美国、日本、欧盟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其他国家及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项发明专利被多个国家或地区授予专利权的,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超过20件的,每件资助1200元;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5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

第七条代理机构代理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超过50件的,每件资助10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资助2000元。代理量的确认以取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为准。

第八条上年度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资助20万元。新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一次性资助10万元。

第九条佛山市常住人口中,上年度通过国家专利代理人考试并在佛山市专利代理机构、服务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内任职,且任职合同期3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专利代理人1万元资助。

第十条佛山市在校学生参加广东省级以上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创新创业大赛的获奖作品,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每个获奖作品资助5000元;申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的,每个获奖作品资助2000元。同一作品同时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按申请发明专利算。

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二章专利维权资助

第十一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者个人获得外国(地区)专利授权后,对开展专利维权经济困难的专利权人,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其中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每件给予1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提起诉讼以法院的案件受理证明为准。在外国(地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20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十二条佛山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或者个人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对开展专利维权经济困难的专利权人,在法院提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每件给予5万元资助。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第三章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

第十三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认证的佛山市注册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对经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备案有资质的贯标服务机构,每年度辅导佛山市10家企业以上并出具诊断报告的,每辅导1家企业给予贯标服务机构5000元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每年度辅导佛山市5家以上企业通过标准认证的,每一家企业通过认证给予贯标服务机构1万元资助,累计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的,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和20万元。获得佛山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资助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获得国家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不超过50万元和30万元。获得广东省专利金奖和优秀奖项目,分别资助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

第十六条企业在技术研发全过程、申请专利前或为专利维权,运用专利信息数据资源,在经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和认可的服务机构进行专利检索、分析,并出具检索分析报告的,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资助,同一企业资助不超过20万元。对在佛山市范围内服务多个行业,每年服务佛山市20家企业以上的综合专利信息服务机构,每年度给予20万元资助。

第十七条以提高佛山市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为目标举办的培训,达到预定的目标、规模、场次和效果的,给予培训服务机构资助不超过10万元。被认定为“佛山市知识产权培训基地”的单位,一次性资助5万元。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章专利交易及质押融资资助

第十八条申请专利交易及质押融资资助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并进行了以专利技术交易、质押融资或作价入股为目的专利价值评估的企事业单位;

(二)在佛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经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备案和认可,为佛山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技术评估、转让、交易和质押融资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对企事业单位以专利技术交易、质押融资或作价入股为目的进行的专利价值评估和分析,按实际发生服务费用的50%给予资助,且同一项专利价值评估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条对开展专利质押融资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其服务佛山市的企业实际获得银行专利质押贷款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质押物必须含有专利,且专利评估价值应占质押物总评估价值的50%以上。

第二十一条对为佛山市企事业单位提供专利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专利技术交易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按专利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资助,同一机构每年最高资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专利战略项目

第二十二条设立专利战略项目,分企业类项目和平台类项目。企业类项目支持企业在专利管理、运用和保护方面创新工作,每项资助不超过20万元。平台类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鼓励各类平台提升专利管理水平,各类服务机构开展专利服务工作,重点支持专利导航产业发展、专利预警分析、知识产权投融资、专利联盟建设和运营、专利布局、专利技术孵化、专利保险、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公共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战略推进、发展规划、宏观管理政策研究,以及行业协会、园区等专利管理和服务工作。重点平台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一般平台项目每项资助不超过30万元。

第六章申请和审批流程

第二十三条各类专利资助的申报方向、专题、要求和所需材料,以当年度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各类专利资助的申请和审批流程如下:

(一)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根据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各类专利资助申报通知或项目申报指南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材料由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所在区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再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或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委托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可退回修改和补充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提交申请材料。过期不提交,视为放弃申请。

(三)形式审核合格的发明专利资助、专利维权资助、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资助、专利交易及质押融资资助,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并确定拟资助金额,报佛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佛山市财政局下达资助经费拨付通知并下达相应资金。

形式审核合格的专利战略项目,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4〕15号)规定进行项目评审,必要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确定拟资助的项目名单,并在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佛山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助经费拨付通知并下达相应资金。

第二十五条各类专利资助经费坚持专款专用原则,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六条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实际需要,可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或现场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将停止继续对其资助有关专利经费。

第二十七条专利战略项目承担单位应与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签订项目合同书,按合同书进行项目管理,项目完成时按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同一年度同一单位或个人获得各类专利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有资助币种为人民币。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或扶持:

(一)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的专利;

(二)无效专利、专利权发生纷争或者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三十条凡有下列行为的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将追回全部已拨付的财政资金,降低申请单位和申请人的信用等级,并取消其3年内申请科技和知识产权各类财政扶持资金的资格:

(一)违反本补充规定的;

(二)用虚假材料和证明骗取资助资金的;

(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本补充规定由佛山市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补充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规定为准。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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