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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苏州市吴江区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14

关于调整苏州市吴江区专利资助政策的通知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政策专项督查的要求,按照《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申请相关政策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苏知发[2018]123号)、《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专利稳量提质工作的通知》(苏知发[2018]135号)和市知识产权局的相关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现对我区专利资助政策调整如下:对2018年11月30日后进入实质审查的国内发明专利停止实审阶段资助(具体以实质审查通知书为准)。

特此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吴江区知识产权局

2018年11月26日

附:苏州市吴江区专利高质量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吴江区高质量发展产业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吴发〔2018〕2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高我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资助对象、范围

第一条区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注册在本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户籍在本区或长期在本区工作的个人。

第二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专利,第一申请人、第一专利权人须为我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专利资助遵循公开透明、择优资助的原则。企业非自主研发、与企业经营范围无关的专利不予资助。

第四条优先资助具有专利代理资质且在吴江区备案的专利事务所代理的专利,优先资助信用等级评价较高的事务所代理的专利,优先资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实体企业。

第三章专利资助、知识产权奖项奖励标准

第五条专利申请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在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后每件资助2000元,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500元;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元;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申请的,进入国际阶段后每件资助1万元,授权后每个国别分别资助2万元,同一件PCT专利最高资助6万元。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6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000元;每人每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发明专利年费按当年度实际缴纳的费用予以资助。

第六条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每件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优秀专利奖和发明人奖的,每件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和10万元。获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推进企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通过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绩效评价验收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择优给予5万元奖励(优先奖励既通过绩效评价又通过认证的企业)。

第八条企业自建专利数据库通过验收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奖励。

第九条依据当年度申报文件确认的专利示范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条鼓励发展知识产权金融,对以专利作为主要质押物开展融资的企业,按专利质押所获得银行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3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额度20万元封顶;对企业投保的专利按所缴保费的50%给予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奖励额度10万元封顶。

第十一条对依法设置在吴江的优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符合申报文件(另行发文)条件的每家奖励50万元;对在我区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中连续三年评为A级的,每家奖励5万元。

第十二条鼓励企事业单位大力培育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在吴江工作满一年及以上(提供社保、纳税证明)的个人,在本区工作期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自通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十三条列入上级部门各类知识产权计划项目的,按上级文件规定匹配。

第四章专利资助申报方式、时间和所需资料

第十四条专利资助申请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申请人需登录“吴江区专利管理信息系统”注册账号并按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第十五条申请专利资助所需资料:

1、申请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资助:上传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实质审查费用收据;

2、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后的资助:上传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证书(申请人和专利权人需一致);

3、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的资助:在系统的资助页面中输入专利号;

4、申请发明专利年费的资助:上传发明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年费收据;由外地转入吴江企业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发明专利,上传专利登记簿副本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年费收据。

第十六条专利资助申请当年度受理,集中审核,分批发放,各项资助申请材料时间以实质审查通知书日期、专利证书授权公告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年费收据日期为准,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区专利专项资金由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专项资金的日常工作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已获取资助的发明专利,专利权转出吴江区域的必须提前告知区科技局专利科。

第十九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永久取消其申请资助的资格,已资助的资金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条出现以下情况的,取消三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责令如数退回已资助资金:

1、企业或个人出现非正常专利申请;

2、企业或个人转移已获取资助的发明专利,未提前告知的;

3、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停止执行。

国家专利资助政策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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