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水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24涟水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的工作意见》(淮发〔2016〕17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作用,引导县域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资金资助范围为本县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三条本资金从县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列支,由县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按年度预算进行安排。
第二章资助内容
第四条本资金资助内容包括:
1.发明专利申请资助;
2.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3.发明专利维持费用资助;
4.PCT专利申请资助;
5.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资助;
6.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资助;
7.专利大户资助;
8.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单位资助。
第三章资助条件及标准
第五条发明专利资助。
(一)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资助。获得受理的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200元/件(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众创空间等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企业首件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600元/件)。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2000元/件。省知识产权局已经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二)发明专利维持费用资助。发明专利授权后1至6年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50%给予资助,维持7年及7年以上的发明专利,按当年实际缴纳年费的60%给予资助。
第六条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资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资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资助200元/件。
第七条境外专利申请资助。当年通过PCT途径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处于国际阶段的,资助8000元/件;PCT发明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和授权的,以实际交纳费用进行资助,不超过6万元/件。省知识产权局已经资助的不重复资助。
第八条专利大户资助。
在本县辖区内注册的企业,当年专利申请量超过30件且发明专利不少于5件,或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2件或2件以上的给予2万元资助。当年专利申请量达50件且发明专利不少于10件,或当年新增有效发明专利5件或5件以上的给予5万元资助。单个企业的专利资助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资助。
第九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单位的资助条件和标准。对被确定为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单位的,每户一次性给予3万元资助;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标认证的企业,每户一次性给予5万元资助。
第四章申请程序
第十条县科技局对全县申请资助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会同县财政局确定资助方案,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下达资助资金。
申请县级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涟水县县级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或涟水县专利大户资助申请表。
(二)相关证明材料。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省内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2.专利证书及复印件(专利授权后申请资助时提供);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或其省内代办处,或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对应专利申请号的正规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在复印件上签署申请人姓名);
4.企业营业执照,机关、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5.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本条款中涉及的各种证件、票据原件经县科技局查验后退还。
第十一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单位资助根据国家、省发布的认定通知,直接下文核拨相应资助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专利资助资金不支持有专利纠纷和非正常状态等不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专利数据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为准。
第十三条申请县级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的,除追回已资助资金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进行处理;采取伪造或其他欺骗手段套取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县级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局对县专利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截留、挪用县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停止该单位下一年度的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科技局对县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因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涟水县专利申请资助实施细则》(涟政办发[2008]36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6年和2017年专利资助仍按涟政办发[2008]3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申请专利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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