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重庆市南岸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全区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成果转化,提高区域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区专利资助、奖励工作。
第三条专利资助及奖励实行无偿资助、择优支持的原则。重点资助企业专利、授权发明专利、国外授权专利和维持3年以上的发明专利。
第二章资助、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资助、奖励范围
(一)专利申请资助的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登记在南岸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专利授权资助、获奖奖励的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登记在南岸区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户籍在南岸区的居民。
(二)专利申请地址为南岸区。
(三)时间范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机构受理的专利申请、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机构授权的专利。
第五条资助、奖励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
职务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如下:
1.发明专利:10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300元/件。
3.国外发明专利:2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或地区专利申请。
(二)专利授权资助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机构授权的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标准如下:
1.国内授权专利:职务发明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5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200元/件、外观专利600元/件;非职务发明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500元/件、外观专利500元/件。
2.国外授权专利:获得美、日、英、德、法、瑞士发明专利权的,资助20000元/件;获得其他国家发明专利权的,资助10000元/件;每项发明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权。
3.发明专利维持资助:对维持3年以上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件。
(三)获奖专利奖励
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颁发的中国专利金奖的专利权人,每项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每项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申报、受理与审批
第六条申报材料
(一)专利申请资助
1.《南岸区专利申请资助(一般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机构颁发的专利受理通知书、专利申请请求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二)专利授权资助
1.《南岸区专利授权资助(一般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外知识产权机构颁发的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职务发明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4.非职务发明须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及委托书。
(三)获奖专利奖励
1.《南岸区专利授权资助(专项奖励)申请表》。
2.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优秀奖证书复印件。
3.专利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专利应用证明复印件。
4.单位申请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5.个人申请须提供第一专利权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出具代办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及委托书。
以上申请材料须一式两份,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和《南岸区专利申请资助(一般资助)申请表》、《南岸区专利授权资助(一般资助)申请表》和《南岸区专利授权资助(专项奖励)申请表》电子档一并报送。凡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出示原件以供核对;涉外专利须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维持3年以上的有效发明专利,须提供连续3年续缴年费凭证。
第七条受理与审批
(一)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实行全年受理,分上下半年两次定期集中审批。申报时间应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超出次年1月31日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领取专利资助、奖励资金。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
2.不符合资助、奖励范围。
3.未按规定填写《南岸区专利申请资助(一般资助)申请表》、《南岸区专利授权资助(一般资助)申请表》和《南岸区专利授权资助(专项奖励)申请表》。
4.提供材料不齐全。
5.专利权存在权属纠纷。
6.已获得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奖励。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区科委(知识产权局)的跟踪和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发现和核实,已资助的费用全额追回。凡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有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自通报当年起对该单位或个人不再予以资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专利资助、奖励资金从区科技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中列支,由区财政局、区科委(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接受区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办法由区科委(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岸区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南岸府办发〔2008〕39号)即行废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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