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专利资助政策

您的位置:主页 > IP资助 > 专利资助政策 >

重庆市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重庆市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
重庆市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区科委负责区级专利资助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条专利资助应遵循“诚信申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资助的对象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2.第一专利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专利资助标准。

1.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10000元/件。

2.对个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个人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10000元。

3.对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同一个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的授权)。

4.对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从授权后第4年开始(维持年限已超过3年的,从2016年起算)每件每年资助300元。专利权人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据的缴费收据)。

第六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实施的围绕主导产品开展的专利分析预警、专利数据库建设、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等重点专利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

区科委按年度发布重点专利项目实施意见,企业根据意见要求开展项目申报。经区科委备案、审查同意后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需提供有关建设及使用效果证明材料,由区科委、区财政局组织验收通过后资助。

第七条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资助上一自然年度的授权发明专利及专利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璧山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件和电子件)(附件1)。

2.《璧山区专利资助明细表》(纸件和电子件)(附件2)。

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的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重庆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5.专利权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个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共同专利权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共同专利权人授权委托书。

6.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单位申请人须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

7.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企业或个人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据的缴费收据。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

第九条专利资助程序:

1.申请人将专利资助所需材料报区科委。

2.区科委组织审核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将在璧山区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对初审不合格,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将作出不予资助的决定。

3.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后,将专利资助费用拨付到专利申请人、权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冲突的相关政策以本办法为为准。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zhuanti/zlzz/2017/1121/1290.html

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

上一篇:重庆市梁平区专利资助奖励办法
下一篇:重庆市江北区专利资助管理办法
Copyright 2020-2022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