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21
重庆市璧山区专利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创造,保护创新成果,提升专利质量,促进专利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纳入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区科委负责区级专利资助的组织及具体实施,区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三条专利资助应遵循“诚信申请、授权在先、部分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利资助的对象为专利权人。申请专利资助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第一专利权人为注册或登记在本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
2.第一专利人为具有本区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一项专利有共同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
第五条专利资助标准。
1.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资助10000元/件。
2.对个人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5000元/件。个人资助总额最多不超过10000元。
3.对企业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资助20000元/件(同一个发明专利最多资助2个国家的授权)。
4.对维持有效的发明专利,从授权后第4年开始(维持年限已超过3年的,从2016年起算)每件每年资助300元。专利权人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据的缴费收据)。
第六条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柱产业的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实施的围绕主导产品开展的专利分析预警、专利数据库建设、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专利权质押融资等重点专利项目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5万元。
区科委按年度发布重点专利项目实施意见,企业根据意见要求开展项目申报。经区科委备案、审查同意后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需提供有关建设及使用效果证明材料,由区科委、区财政局组织验收通过后资助。
第七条专利资助每年开展一次,本年度资助上一自然年度的授权发明专利及专利项目。申请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4月30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申请专利资助需提供的材料:
1.《璧山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纸件和电子件)(附件1)。
2.《璧山区专利资助明细表》(纸件和电子件)(附件2)。
3.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含有授权公告日当页的复印件)。
4.单位申请的须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经办人需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重庆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复印件)。
5.专利权人需要委托他人办理资助申请,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1)个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专利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2)共同专利权人委托他人申请资助的,须提供共同专利权人授权委托书。
6.个人申请的须提供个人银行账户信息表;单位申请人须提供盖有财务专用章的单位银行账户信息表。
7.有效发明专利年费资助,企业或个人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出据的缴费收据。
上述复印件均需同时提供原件核对查验。
第九条专利资助程序:
1.申请人将专利资助所需材料报区科委。
2.区科委组织审核申请材料。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将在璧山区政务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对初审不合格,经补正材料仍不合格的申请人,将作出不予资助的决定。
3.作出给予资助的决定后,将专利资助费用拨付到专利申请人、权利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条对于弄虚作假、恶意套取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人,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冲突的相关政策以本办法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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