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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静安区奖励优秀发明专利资助政策

发布时间:2017-11-17

上海市静安区奖励优秀发明专利资助政策
上海市静安区奖励优秀发明专利资助政策

奖励优秀发明专利

(一)申报条件

依法在本区税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符合下列条件:

1.为发明专利第一申请人;

2.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3.获得国家或市级评定的优秀发明专利奖;

4.距获奖时间二年内(获奖证书颁发日期);

5.无专利权和署名权的权属纠纷。

(二)申报材料

1.《静安区优秀发明专利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

3.获得优秀发明专利奖的证书;

4.获得优秀发明专利证书;

5.获得优秀发明专利的简介。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单位将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报区企业服务中心;

2.区科委(区知识产权局)初审通过后,在“上海静安”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经区科创办审定后,报区政府审批;

4.区政府审批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资助政策

1.国家级各类优秀发明专利奖每件5万元;

2.市级各类优秀发明专利奖每件3万元;

3.每件优秀发明专利奖励均为一次性,不得重复;每单位每年奖励的优秀专利总数不超过3件;

(五)受理时间

5月集中受理(以发布通知为准)。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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