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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区取消专利申请阶段资助,授权国内发明专利资助3000元!

发布时间:2019-01-07

郑州高新区专利资助标准

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3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的资助;对通过PCT专利申请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给予1万元/件的资助;对获得欧盟、美国、日本专利授权的,给予5万元/件的资助;获得其他国外专利授权的,给予3万元/件的资助;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享受3次资助。对于新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1000元。

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且在区内实施转化的专利,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郑州高新区关于取消专利申请阶段资助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3〕87号)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按照《河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专利质量问题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豫知〔2018〕67号)要求,经研究,我局决定暂停受理2018年1月1日以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郑开管〔2016〕60号)中以下条款的资助申请:

一、国内发明申请的资助。第一条第二款,对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非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对一年内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达到每10件/30件/60件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资助;非职务发明人奖励减半。

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专利申请的资助。第四条第二款,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区内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00件,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一年内代理区内专利及软件著作权100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

除以上条款外,其他资助暂时不变。

附: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利申请质量,扩大我区技术创新的科技储备,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支持郑州高新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及非职务发明人,开展专利、软件著作权申请工作。

(一)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分别给予3000元/件、1000元/件、500元/件的资助;对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的,给予1万元/件的资助;对获得欧盟、美国、日本专利授权的,给予5万元/件的资助;获得其他国外专利授权的,给予3万元/件的资助;同一专利在多个国家授权的,最多享受3次资助。对于新获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1000元。

(二)对知识产权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及非职务发明人进行奖励:对一年内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达到每10件/30件/60件的单位给予3万元的资助;非职务发明人奖励减半。对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按照所在企业当年专利申请量,每20件给予1000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对当年被评为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且在区内实施转化的专利,分别给予专利权人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第二条支持专利产业化工作。

对于获得上级专利产业化项目支持的企业,给予10万元配套支持。

第三条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

(一)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资助5万元,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0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资助15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20万元。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资助10万元。

(二)评选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将入选区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作为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企业的条件。

第四条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开展工作。

(一)对当年在区内新注册、代理区内专利及软件著作权200件以上(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代理专利申请总量的比例在30%以上)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奖励5万元。

(二)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代理区内专利及软件著作权较上一年度每增加100件,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一年内代理区内专利及软件著作权1000件以上的,奖励10万元。

(三)区内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辅导区内企业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贯标工作的,辅导的企业每通过认证10家,奖励服务机构5万元。

第五条支持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

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的,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企业一年利息的30%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向区内企业提供担保的区内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根据质押融资贷款额进行资助,每贷款500万元资助5万元。对区内开展专利保险工作的各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每年资助1万元。

第六条本意见所称“企业”、“科研院所”,是指在郑州高新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专利申请地址在郑州高新区内的企业;“高校”是指专利申请地址在郑州高新区的高校。所称“非职务发明人”,是指专利申请地址在郑州高新区内的自然人。

第七条本意见发布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郑开管〔2015〕24号)自行废止。

专利资助政策查询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申请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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