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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枣庄市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取消专利申请资助!

发布时间:2019-01-17

山东省枣庄市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取消专利申请资助!
山东省枣庄市调整专利资助政策,取消专利申请资助!
枣庄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国家和省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枣庄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自主创新的激励、推动作用,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枣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含专利申请地址在我市境内的外来投资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各区(市)、枣庄高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并在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工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知识产权优势培育等。

第六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资助;

修改为:(一)国内发明专利的授权资助;

(二)国内实用新型的授权资助;

(三)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资助;

(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五)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年费。

第七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与相关计划推进;

(二)重大科技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

(三)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和专利导航产业发展。

第八条专利保护,主要包括:

(一)专利保护专项行动的组织与实施;

(二)专利执法队伍和基础条件建设;

(三)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四)涉外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专利服务,主要包括:

(一)专利信息、维权、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二)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建设;

(三)专利知识宣传普及和重大活动组织;

(四)企事业单位专利管理、服务和复合型人才的培训。

第十条知识产权(专利)优势培育,主要包括:

(一)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山东省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和园区;

第三章专项资金资助标准

第十一条专利创造资助标准

(一)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件资助600元,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再资助1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800元。

修改为(一)国内发明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1500元;国内实用新型专利,获得专利授权后每件资助800元。

(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每件资助5000元。

修改为(二)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省局资助批准后,每件资助5000元。

(三)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10000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五个国家予以资助。

(四)对维持有效、且具有较好市场价值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有效发明专利,5年以内的年费予以据实资助;5年以上的择优给予一定年费资助,每件不超过3000元。

第十二条专利运用、保护和服务资助标准

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专利优势培育资助标准

(一)对获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和获山东省专利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2万元、1万元的配套资助激励。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

(二)对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发明专利授权量、万人有效发明拥有量、PCT国际专利申请量综合评价前3名的区(市),当年获得国家、省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和园区的,择优在推荐申报国家、省级科技类项目、按因素法分配各类财政科技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第四章专项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专利创造部分

(一)需提供的资料。应填写《枣庄市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2份),单位应提供机构代码和法人证明,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国内发明专利,提供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通知、专利证书和相关的缴费收据证明;实用新型专利提供专利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修改为1、国内发明专利,提供专利证书和相关的缴费收据证明;实用新型专利提供专利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2、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申请,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通知、缴费证明;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提供国外发明专利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4、维持有效的授权发明年费资助,提供发明专利证书、上年度年费缴费收据(企业可提供加盖单位财务公章的复印件)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应签字。

(二)受理与审批。由区(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批、兑付。

第十五条专利优势培育部分

(一)对获国家或省专利奖的奖励,由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枣庄市专利奖励资金申报表》,由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把关。

(二)对专利创造优势区(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区(市)和园区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由市知识产权局优先推荐上报。

(三)受理与审批。由区(市)、枣庄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初审、汇总,市知识产权局审核把关,报市财政局审批兑付。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市财政局负责审批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七条受到专项资金资助和支持的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八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枣庄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枣财教〔2007〕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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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专利申请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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