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再传:我司代理“REPTIZOO及图”等2件商标异议成功!
发布时间:2021-02-25相关阅读:
年前捷报:恭喜我司再代理“REPTIZOO”等4件商标异议成功!
年后开工没多久,我们就又收到了喜报,而且一次还来俩,可谓是双喜临门!

看最上方的相关阅读就知道,两封喜报还是与我们的老客户有关。
我司商标代理此次是对注册在第36271075号“REPTIZOO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一)、第37222582号"REPTILEZOO”商标(以下简称被异议商标二)提出异议请求,并全部取得维权成功!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一商标为“ REPTILEZOO及图 ”,指定使用于第 31 类“饲料;动物饲料;宠物食品”等商品上;被异议二商标为“ REPTILEZOO ”,指定使用于第 21 类“饮用器皿;室内水族池;室内生态培养箱”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 23564502 号、第 23563790 号“ REPTI ZOO ”、第 6404213 号“ REPTI ZOO及图”、第 19500631 号、第 19500465 号“爬宠乐园”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 11 类“灯泡;灯罩;照明器械及装置”、第 20 类“柜台(台子);木制或塑料制箱;镜子(玻璃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均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查,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了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本案中,异议人引证商标“ REPTI ZOO ”为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较强显著性,被异议人申请与之英文高度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
据此,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人的上述行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 36271075 号“ REPTIZOO及图 ”商标、第 37222582 号 " REPTILEZOO ”商标不予注册。
看我们这么高的成功率,也别因此觉得自己能随意对任何一件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就目前而言,可提起异议的商标大致分为以下三种:
1、违反绝对禁止注册事由(商标法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条)申请注册,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对异议商标提出异议,因为商标本身就是不允许申请注册的。
2、违反相对禁止注册事由(详细参见商标法第十三、十五、十六、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申请注册,这类商标的注册会侵犯某些特定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因而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
3、复制、模仿、翻译在中国注册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代理人或代表人及其他关系明知在先商标而抢注;冒用他人地理标志;同已注册或者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注册商标侵犯在先著作权、外观设计权等权利或者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所以,如何区别在先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
“在先权利人”是指权利所有人,比如商标权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这通常都是清晰明确的。
“利害关系人”往往难以确定,即便《商标评审标准》也只是概括性规定了三类:在先商标权及其它在先权利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先商标权以及其它权利的合法继受人;在先商标权的质权人。一般只要和在先权利有利害关系的,都可称为利害关系人。
至于什么样的人才有资格提出商标异议可以由哪些人提出,可以肯定的是:违反绝对禁止事由的商标,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而对于仅是涉嫌抢注自己商标的,则需要先判断是否有充足的异议理由,诸如两个类别的商品或服务非常接近,商标完全相同,地域也相同,并且异议人的商标知名度很高,手里也有商标使用证据档案(包括商标宣传资料、广告资料以及销售资料等),那么商标异议会成立。
总之,企业在成功注册获得商标权之后不可掉以轻心,务必加强事后监测,定期查阅《商标公告》,一旦发现有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企业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情况,要及时向商标局提出异议,防止商标权遭到侵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