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纳杰代理商标撤三案胜诉!
发布时间:2020-11-16最近,我们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关于第16916310号第42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事情是这样的,北京东软望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软望海公司)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我司于2019年08月0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江苏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某电商公司)第16916310号第42类“图形”商标在“1.技术研究;2.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3.质量控制;4.质量评估;5.计算机编程;6.计算机软件设计;7.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8.软件运营服务(SaaS)”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江苏某电商公司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其提交其在2016年08月02日至2019年08月01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由于江苏某电商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第16916310号第42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撤销江苏某电商公司第16916310号第42类“图形”商标在上述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原第16916310号《商标注册证》作废,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附件:
针对注册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以下简称撤三申请)需要时间、精力、费用,根据多数案例来看,撤三申请主要基于以下情由:
目前第一种情由比较多。在商标申请人进行商标申请过程中,时常因某个商标的抢注在先,被商标局援引作为引证商标来驳回在后商标。
撤三申请能成功,也是因为部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在申请了商标注册后一直怠于使用,不去发挥他们注册商标本应具有的功效也就罢了,但阻碍到其他权利人使用近似商标的话,通常会造成商标资源的浪费,进而阻碍市场的有序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