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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公共版权作品的名单出炉,以后我们能随便用这些作品了?

发布时间:2017-12-28

通常设定著作权的期限是为了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出原创。那么,一般著作权的期限是多久呢?

想知道规定的保护期到底有多长,就要先看作品性质和著作权主体是什么。

著作权的期限

还有一个是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以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这里提到作者“身份不明”是指作品因以假名、笔名、化名或者未署名发表,难以确定作者确定身份的情况。如果在50年内确定了作者,同样可以受著作权的权利期限保护。

等著作权保护期终止了后,开始进入公有领域,也就是公共版权。比如中国四大名著就属于公共版权。但令人好奇的是,公共版权可不可以随便用呢?

公共版权是什么

我们先来说说普通版权(即著作权),它和其他知识产权如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一样,它的权能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种,前者不能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后者可以。前者共四种,其中,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种权能没有保护期限,只要作品完成就受保护,而前者中的发表权和后者都有保护期限。

而“公共版权”,是指作品过了著作财产权和发表权的保护期。那么此时对作品的使用如未侵犯上述三种人身权,就不属于构成侵权的行为。这意味着我们合法使用后不会有侵犯作者版权的风险。

当然,著作权的权利保护期时间长短在各个国家不一样。例如中国是作者死亡后 50 年,美国则是作者死亡后 70 年。

不同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期

不同国家的著作权保护期

每年哪部作品过了50年或7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会在它们进入了公共领域时,由相关网站列出个列表来,提示有需要的人可以免版权费使用该作品了。而想使用公共版权作品的人,可以在自己的电影中引用某名作中的句子、可以在剧中展现某名画,也可以采用某音乐等等,都不必特意去申请许可了。

接下来蜗牛纳给大家看看,18年即将成为公共版权的作品有哪些,其中还包含我们中国的作家:

18年即将成为公共版权的作品

在中国、日本、加拿大、玻利维亚、埃及、南非,以下作者的作品将成为公共版权:
切·格瓦拉(Che Guevara,阿根廷革命家)
雷尼·马格利特(René Magritte,比利时超现实主义画家)
周作人(中国作家)
齐格菲·萨松(Siegfried Sassoon,英国诗人)
安德烈·莫洛亚(André Maurois,法国作家)

18年即将成为公共版权的作品

以下美国作家和音乐家的作品也将进入公有领域(但是美国人民仍需要等待):
兰斯顿·休斯(Langston Hughes,诗人)
伍迪·格思里(Woody Guthrie,民谣音乐家)
奥蒂斯·雷丁(Otis Redding,灵歌音乐家)
约翰·柯川(John Coltrane,爵士音乐家)
爱丽丝·托克拉斯(Alice B. Toklas,文学形象,格特鲁德·斯泰因的伴侣)
多罗茜·帕克(Dorothy Parker,作家)

18年即将成为公共版权的作品

在巴西、阿根廷、澳大利亚、尼日利亚和欧洲大多数国家,以下作者过世时间将满70年,他们的作品将于2018年1月1日在这些地方进入公有领域:
薇拉·凯瑟(Willa Cather,美国作家)
爱慕斯卡·奥克兹(Emmuska Orczy,匈牙利-英国作家)
马克斯·普朗克(Max Planck,德国物理学家)

原信息地址:https://quartzy.qz.com/1161701/public-domain-works-and-images-in-2018-che-guevara-langston-hughes-john-coltrane-rene-magritte-alice-b-toklas/

虽然这些作品都可以免版权是件好事,但是一点要注意:使用公共版权的作品依然会有侵权的风险,因此它并非如我们所想的那样可以随便使用哦!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所以,原则上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用法,均属违法。

蜗牛纳再补充一下:已经过了版权保护期的作品,仅仅是允许他人复制、使用其经济权利,而对于作品上面的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均属于不可剥夺且永久存在的,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是终身且永久的。如果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还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END——

编辑:蜗牛纳@纳杰知识产权商标代理公司

来源:纳杰知识产权微信公众号(najieip)

地址:http://www.bjnajie.com/a/banquandengjixinwen/20171228/17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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