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版权登记

您的位置:主页 > 版权登记 >

B站被判赔优酷6.5万元,只因用户上传了《我不是药神》的音频!

发布时间:2020-07-01

真是太巧了吧,昨天蜗牛纳刚发了一篇关于影视剧的短视频制作侵权问题,今儿就有个类似的案子宣判了。

最近,因用户在视频网站哔哩哔哩(以下简称B站)上传《我不是药神》电影中的纯音频,运营B站的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娱公司)被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酷公司)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B站

据了解,《我不是药神》由文牧野执导,宁浩、徐峥共同监制,徐峥、周一围、王传君、谭卓等主演,2018年7月5日在中国上映。该影片的联合出品公司包括阿里巴巴影、万达影视传媒、优酷电影、猫眼微影文化传媒等。

这部电影获得第55届金马奖最佳男主角、新导演和最佳原著剧本奖,第38届香港电影金像奖最佳两岸华语电影,以及第32届金鸡奖最佳导演处女作。视频流媒体巨头Netflix也购买了这部电影的全球播放权。这部影片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中国大陆地区进口药品价格过高问题的关注。

我不是药神

《我不是药神》的音频有意思吗?

事实证明,对于长期混迹在二次元中的人来说,什么样的音频都可以拿来使用并上传。

一般来说,这事儿主要责任在于上传该视频的用户身上,B站顶多属于未尽到审核义务,不是什么大问题吧?

看上去好像没什么问题,可优酷公司会起诉B站的运营方宽娱公司是有理由的。

我们先来看看优酷公司的说法是什么。

优酷公司诉称:

优酷公司享有影片《我不是药神》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宽娱公司所运营的B站用户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纯音频上传“影视>影视剪辑”栏目中,并将标题编辑为“【1080P】我不是药神 影视原声”。

故而优酷公司认为宽娱公司未经许可,擅自提供涉案电影的全部影视原音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侵害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起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00000元和合理费用20000元。

宽娱公司辩称:

对于只有电影原声的音频,由于缺乏必要的画面,没有实质性地体现出作品的完整表达方式、作者表达出的思想内容及作者在影像方面的独特构思;使用的形式和内容非常有限,没有对著作权人的利益构成实质损害。而且对于宽娱公司来说,这样的音频很难被发现是一部作品而给予高度注意。

此外,宽娱公司系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案音频系网络用户上传,宽娱公司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形,不构成帮助侵权,没有明显的过错。因此在本案中,宽娱公司不应承担赔偿侵权责任。

优酷

对于双方上述的说法,法院认为在本案中,涉案音频是涉案电影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被诉行为属于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

对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

换言之,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之内。

于是法院据此判断,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在于涉案音频是否使用了涉案电影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通常来说,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由此,无论是伴音还是画面都是电影作品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可以承载电影作品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

在此次案件中,涉案音频系涉案电影作品的完整伴音,该伴音是涉案电影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含了导演、录音、剪辑等多环节创作活动的成果,属于涉案电影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并非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并且,该伴音包含被固定在电影作品音轨上的口语、音乐、音效等多种声音元素,在此均未脱离涉案电影而单独使用,事实上仍然是对涉案电影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的一种途径。

此外,涉案音频提供的完整伴音,迎合了当下网络用户获取涉案电影的多元化需求,构成对电影作品伴音加画面的传统传播形式的实质性替代,未经许可使用必然会对涉案电影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故此,被诉行为落入涉案电影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再者,根据行业惯例和一般认知,个人网络用户很难对专业制作的电影作品获得相应的权利,权利人一般也不会允许个人用户将其作品上传分享到网络上,供公众在线播放观看。本案中,涉案音频系具有极高知名度的涉案电影的完整原声,且上传时间在涉案电影经院线上映后还未正式登陆优酷网之前,正值涉案电影的热播期。因此,宽娱公司应当知晓涉案音频为未经许可提供。

更何况,宽娱公司对其经营的存储空间进行了分类和检索条件的设置,即便是为了保证正常经营,方便网络用户上传、浏览与观看作品,应当同时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尤其针对“影视剪辑”这种存在极大侵权风险的分类设置,更应施以足够的注意义务,如设置上传文件大小、时长和标题等限制。然而涉案音频时长近两小时,不仅标题中包含了涉案电影的完整名称,而且位于涉案电影名称搜索结果的第一位。因此无论是从时长、标题还是所在位置来看,涉案视频应能被明显感知。显然,宽娱公司应当能知晓涉案音频在其网站传播,未能尽到相应注意义务。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宽娱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优酷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最后判决宽娱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法律法规

看到这个审判结果,有网友提出了问题:像一些相声小品,或者武林外传这种电视剧听个音频还能理解,这电影也能听音频?

想想以前的经典电影,像大话西游、东成西就这样的老片子,就因为咱们看过很多遍了,所以影片中的音频一出就立马知道这是什么电影。然后我们就能够从听的角度重新欣赏某部电影,光是脑补都能蹦出来画面,比看的还精彩。

再说了,就算自个儿没有听音频的需求,但盲人需要呀。

对于“剪刀手”们来说,他们可能还会将音频用于某片段的背景音乐上。但这种做法同样侵权了,毕竟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就是独创性,而《我不是药神》的音频本来就是人家的独创性内容。

还有的网友问:电影片段的二次剪辑应该不侵权吧?

蜗牛纳真不知道是第几次看到这种问题了。

将影视片进行二次剪辑是可以的,但要先得到版权方的授权才行。当然,如果他们不追究的话也不算什么事儿,谁让玩剪辑的人太多了告不过来呢,往好处想的话就当UP主给自己做免费宣传了。

但如果换成“维权狂魔”迪士尼,一告一个准儿,要么下架要么赔偿,要看人家什么态度。

最好自己较真,大家和谐共处

那么,将某平台的视频转载到另一个平台上,算侵权吗?

转载这在法律上属于复制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但有一定风险,所以最好与网站客服沟通咨询一下,或是直接征求作品的作者授权许可,因为未经作者(著作权人)授权是不得使用作品的。

而对于不属于作品的内容,一般来说也是可以任意转载,不过有时会有一些限制,比如抓取或转载同类网站的大量信息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然,也不是所有UP主都爱乱用他人的作品。实际上,在各个视频平台上认真搞创作的大有人在,只是他们维权成本太高了,故而很少有人会坚持起诉侵权者。

近年来大量视频侵权现象的出现,绝对与视频平台缺乏监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蜗牛纳认为,视频平台的责任同样不可推卸。

拿此次案件中的B站来说,如果他们让所有用户都可以在网络上随意地上传自己的作品,那将会让版权方维权艰难、应接不暇,最终只能任由侵权视频在网上泛滥。

所以说,优酷会要求B站负责并非没有法律依据。在这里我们可以看看《网络著作权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帮助等支持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

相信通过此案,B站的运营公司能够汲取教训,今后对于侵权视频不再置之不理,并及时采取行动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总之,不论是官方影视片还是民间自制片,都是他们自己付出了心血和智慧才创作出来的作品,均属于法律保护范围,应当得到各大视频平台的尊重。

上一篇:《隐秘的角落》被剪辑成短视频,版权保护迫在眉睫!
下一篇:越南博主抄袭李子柒引热议:文化底蕴,是抄不来的!
Copyright 2020-2022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