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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字需谨慎,在茶壶上刻诗词或涉侵权!

发布时间:2020-09-04

在我国几千年的璀璨历史中,造就了无可复制的华夏文化。传统茶文化是中华文化的文化象征和代名词。在饮茶过程中,离不开的就是茶壶这一器具,而茶壶不仅仅是饮茶和泡茶的工具,同时在茶壶具体应用过程中,其也被融入了丰富而完善的文化理念内涵,从而实现了该艺术体系发展的最佳展现。

我国的茶壶,种类繁多,造型优美,既有实用价值,又富艺朮之美,故而驰名中外,为历代饮茶爱好者所青睐。并且为了体现出茶壶极高的艺术审美形态,很多制陶人将诗、书、画、印与壶融为一体。

在众多茶壶中,具有收藏功能的是紫砂壶。因为紫砂有独到的物性,拥有深沉素朴的色泽,在陶瓷艺术之林独具特色,所以才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青睐。

由于古今中外的书画大家都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到紫砂壶的陶刻艺术之中,他们在紫砂壶上描样儿,然后交给专业的陶刻工人进行雕刻,让匠人根据自己的要求在紫砂壶上雕刻出不同书法字体的诗词歌赋,或是雕刻出花卉、山水等自然风光,以此为紫砂壶增加无限的感染力。

也正因为文人墨客的加入,紫砂壶的艺术品位与文化价值才得到了提升。

茶壶

有人说,紫砂壶缺了什么也不能缺字。这不禁让大家感到奇怪:为什么要一定要刻字?

因为紫砂壶由实用器渐变成艺术品,必须依附于“字”的思想性、文化性、艺术性、独特性。更何况,一把好的紫砂壶,加以诗词的修饰,用文学艺术来凸显出紫砂艺术品的文化本质,能使紫砂壶的文化价值越来越深厚。

通常来说,名人制作且有艺术收藏价值的紫砂壶是稀世之宝,即使价格很高,在市场上也仍是抢手货。当然,普通匠人制作的紫砂壶,只要在上面刻点什么东西,即便是用机器刻字,只要美观同样很容易推销出去。

为什么蜗牛纳突然说起紫砂壶来了呢?

因为在前几天,有人给蜗牛纳的朋友买了个紫砂壶,他后来发现茶壶上面刻的诗是他一个同学的原创,于是联系同学询问是否曾允许别人将这首短诗刻在商品上。结果,他同学一脸迷茫地说只是发在网上分享而已,并没有人找他说刻字的事情。

朋友对于知识产权有一点了解,但又不是很确定同学的原创被刻在茶壶上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故而找蜗牛纳咨询了一下。

实际上在他刚说完,蜗牛纳就立马想到此前一个案子,也是原创者的短诗被刻在紫砂壶上。

案情回顾:

2015年,黄胤然创作了十字回文诗《等》,即“茶人等雪落天华素满家”,并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该诗曾被陆续发表到微博、凤凰网、江苏频道等网站,也被收录进百度百科词条中。2017年7月,黄胤然还在其创作的《文化监理、优化与创意》一书中对该诗进行了详细介绍。

十字回文诗《等》

但后来黄胤然发现祁某将该诗句刻在其妻子制作的紫砂壶上,并由一家电商公司进行销售。该电商公司还在其运营的公众号上对载有涉案诗文的紫砂壶进行图文介绍,且未为原告署名。

因此,黄胤然认为祁某与该电商公司侵犯了其享有的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公开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68000元,并共同负担自己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4680元以及诉讼费,此外还要求公开销毁库存所有涉嫌侵权的紫砂壶。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对涉案诗文享有著作权,被告祁某在茶壶上刻字时虽然误将涉案诗文当作古人创作的诗词,但其未经许可将涉案作品刻绘在紫砂壶上用作装饰,并通过某电商公司向公众销售和宣传,未给原告署名,已构成著作权侵权。电商公司与祁某合作,通过网店等方式销售刻绘有涉案作品的紫砂壶外,还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对涉案紫砂壶等产品及相关茶文化进行宣传,使相关公众可在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亦构成侵权。故认定二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二被告应当承担何种侵权责任,法院认为:

1、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要求二被告公开正式道歉,二被告均予以认可,法院不持异议。

2、被告祁某将涉案作品铭刻在紫砂壶上,作品的艺术性与紫砂壶本身的特性相得益彰,必然带来紫砂壶销量的增加,相关网站上显示的销售数量系被告某电商公司自行标注,在二被告未提交进一步的证据证明销售数量的情况下,不宜仅依据上述数量认定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但制作、销售紫砂壶并进行宣传亦需一定的成本,紫砂壶本身亦有一定的价值,故将侵权产品所有销售收入数额作为计算二被告获利的依据亦过于严苛。

综上,应当根据二被告的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赔偿数额酌情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对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

众所周知,回文诗是我国古典诗歌中一种较为独特的体裁,在创作手法上,突出继承了诗反复咏叹的艺术特色,能够产生强烈的回环又叠咏的艺术效果。

虽然黄胤然是仿照古人的创作手法,在内容中也仅用了最少的字,但他精心构思出的是一首具有意境和禅韵的十字七绝回文诗,可以读成28字的“茶人等雪落天华,雪落天华素满家,家满素华天落雪,华天落雪等人茶”。其蕴含着丰富的思想表达,加上创意难度比较大,具有独创性,因此二被告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

再回来说蜗牛纳朋友的同学,人名声没有黄胤然那般大,其创作的作品也不是回文诗,那么这位同学自创的短诗是否不属于文学作品,也没有版权?

其实,一部作品的体裁、创作形式和风格,不应当成为判断其是否可以构成作品的依据。即便某种具体的体裁对于创作的内容、形式具有相对严格的要求及限制,只要作者在这种形式中体现出了独创性,且创作的作品类型可以被纳入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作品类型当中,就应当认为其构成作品。

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中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作品分为九类:

1、文字作品。根据199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2、口述作品。同样根据实施条例,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音乐作品是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此外还有杂技艺术作品。因为我国有丰富的杂技艺术作品资源,在修改著作权法时,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对上述作品的表演,表演者在传播作品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由著作权法通过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给予保护。

4、美术、建筑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工艺美术,只保护工艺美术品中具有创造性的造型或美术图案,不保护生产过程中的那一部分工艺;只保护实用艺术品中所具有创造性的造型艺术,不保护日常生活使用中的那一部分实用功能。首创的新工艺,首创的具有实用功能的实用品,可以受到其他有关法律的保护。原著作权法未明确规定建筑作品的保护。在与旧《著作权法》配套施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建筑”被作为美术作品定义中列举的一个分类,但其相应的表述模糊不清: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原法把建筑物本身作为美术作品给以保护,而工程设计图、模型与产品设计图作为单独著作权客体给以保护。此次修改本法时,明确规定了建筑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将美术、建筑作品同列为第四项,而将在建筑作品中占较大数量的工程设计图和建筑模型列为第七项:图形类作品和模型类作品,仍然作为单独客体给以保护。可见,我国立法者对于建筑作品的范围的界定仅指建筑物本身。应当指出,如果建筑物的形式、外观没有独创的设计成分,那么它们就不能成为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建筑物本身,其构成材料、建筑方法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5、摄影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原著作权法将摄影作品与美术作品放在一起,作为一类作品给予保护。《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一项中明确了“摄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作为一类文学艺术作品。因此,在修改本法时,将摄影作品单独作为一项。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这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相关联的画面或加上伴音组成并且借助机械装置能放映、播放的作品。这一项采纳《伯尔尼公约》的表述方式,将包括动态摄像的作品描述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并取消了原著作权中的“电视、录像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根据实施条例规定,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著作权法保护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仅指以印刷、复印、翻拍等复制形式使用图纸及其说明,不包括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后者的使用适用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实施条例的规定,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模型作品是指依照实物的形状和结构按比例制成的物品,如建筑模型等。

8、计算机软件。这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的物体上,就是说该计算机程序已经相当稳定,相当持久地固定在某种载体上,而不是一瞬间的感知、复制、传播程序。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指除了上述八项著作权的客体外,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著作权的其他客体。

因此,尽管朋友的同学所创诗词非回文诗,但只要他的作品有独创性,并且从其所体现出来的艺术水平以及经济价值较高,那么就会受到版权保护。

现代人传承、创新传统诗词文化的行为是值得鼓励的,所以不论是知名人士还是默默无闻的创作者,他们仿照古诗词进行创作的形式都值得被肯定,也应该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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