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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摄影作品保护期在新著作权法中被延长说起

发布时间:2020-11-16

注意到新的著作权法第23条第三款删掉了“摄影作品”,也即意味着延长了该类型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理解呢?而且在新的著作权法65条也规定了“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6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新的著作权法将在202161日实施,现在与实施日的空档正好是我们来研究新的著作权法的良好时机,了解其字面的含义,解读其应用的场景,研究法条背后对客观规律的遵循以及达成社会发展的良苦用心。

今天从小的改变入手,研究著作权的保护期问题。保护期限是知识产权重要的一个特征,凡涉及确认知识产权,都不得不先了解该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有多长。考虑保护期限一般涉及如下几个概念:

1,起算日(SD);

2,期限长度(PL);

3,终止日(ED)。

起算日是指保护期限是从哪个行为完成的时间开始算,还是从固定时间点开始算,通常都是指具体的某个行为的完成日。比如作品的创作完成日,作品的首次发表日;专利的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开始算,而这个申请行为是在专利法28条中被严格界定。

期限长度是指具体的时间跨度,是法定的,比如,50年在著作权法中的意义;商标的保护期限长度是10年;20年是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长度。

终止日一般等于起算日加上期限长度,即ED=SD+PL。通常在法律中对于终止日的计算中还要考虑终止日当天是否处于法定节假日,如果是,将自动顺延到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对于保护期限的终止日是否也遵从此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也没有实践的审判案例。在专利审查指南中的规定不认为专利保护期适用于顺延。

笔者认为从一致性的角度、从最大限度激励创新,应当适用顺延。

为了更好的理解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问题,还需要了解一些必要的基础知识,在掌握著作权保护期限时,必须要记住的涉及作品类型的概念包括:

自然人作品、法人作品、非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合作作品、视听作品;

此外涉及著作权权能的概念包括: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发表权;财产权(共13项,包括广播权、发行权、表演权、复制权、出租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翻译权、改编权、展览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

著作权各项权能的不同保护期限

在上述概念的基础上,我们来研究著作权法给出的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首先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和修改权的期限长度是无限期,当然其起算日(法律未规定)是从创作完成日开始算,没有作品也就无从谈保护期限。对于另两种权能而言,保护期限的长度都是50年,只是根据作品类型的不同,起算日和终止日不同。

自然人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起算日都是创作完成之日,终止日是死后第50年的1231日;合作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起算日是创作完成日,终止日是最后一个合作作者死亡后第501231日。

法人和非法人作品的发表权的起算日为创作完成之日,终止日创作完成之日起第50年的1231日;法人和非法人作品的财产权的起算日为发表日,如果发表权在保护期限内一直未行使,则财产权在发表权的终止日也丧失。

职务作品(法人和非法人作品享有[i])的发表权的起算日为创作完成之日,终止日创作完成之日起第50年的1231日;职务作品(法人和非法人作品享有)的财产权的起算日为发表日,如果发表权在保护期限内一直未行使,则财产权在发表权的终止日也丧失。

视听作品的发表权的起算日为创作完成之日,终止之日是创作完成之日起第50年的1231日,财产权的保护期限的起算日为发表之日,终止之日是发表之日起的第50年的1231日。但是当发表权在保护期限内一直未行使,则视听作品财产权在发表权的终止日也丧失。

我们来分析下,新著作权法下,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可能的变化。摄影作品如果是自然人作品则其起算日是创作完成之日,终止日是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终止日是最后一个合作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31日。这无疑大大延长了这种情形下的摄影作品的保护期限。

当摄影作品为法人、非法人作品或者为归法人、非法人享有的职务作品时,发表权的起算日为创作完成之日,终止日创作完成之日起第50年的1231日;法人和非法人作品的财产权的起算日为发表日,如果发表权在保护期限内一直未行使,则财产权在发表权的终止日也丧失。

保护期限的三要素是厘清法律规定,准确运用相关规定的关键。

备注: [i]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法人、非法人享有,但不包括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在新著作权法18条中规定“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 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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