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知识产权公司logo
纳杰知识产权

国家知识产权正规备案单位

专利申请专利申请 商标注册商标注册 高新认定高新认定 知识产权贯标IP贯标

纳杰24小时咨询热线

纳杰官方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
版权登记

您的位置:主页 > 版权登记 >

电视剧《红高粱》被诉侵权案一审宣判:不构成剽窃或抄袭!

发布时间:2021-01-12

身边的那片田野啊

手边的枣花香

高粱熟来红满天

九儿我送你去远方

……

这是电视剧《红高粱》中的歌曲,该剧由郑晓龙执导,由周迅、朱亚文等主演,讲述了在20世纪30年代初,九儿在充满生命力的山东高密大地上,用生命谱写的一段关于爱与恨、征服与被征服,充满生命力的近代传奇史诗巨制。

《红高粱》于2014年10月在北京卫视、山东卫视、浙江卫视、东方卫视四大卫视黄金档首播,随后分别获得国剧盛典年度十佳电视剧、华鼎奖百强电视剧第一名,并入围飞天奖优秀电视剧。

电视剧《红高粱》

不得不说,参演了《红高粱》周迅把山东女孩那种纯美交加的野性表现得淋漓尽致,让当时追剧的家人看得特别认真,可见是非常符合他们心目中的九儿形象。

可谁能想到,这样一部好剧竟然会卷入侵权纠纷案中呢?

原来东阳金百星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星公司)认为周迅、朱亚文主演的电视剧《红高粱》,剽窃了他们《红盖头》剧本的内容,因此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出品方山东卫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卫视)、青岛凤凰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影视公司)、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花儿公司)、季某(该剧制片人)、赵某(该剧制片人)、赵某某(山东电影电视制作中心影视创作部主任、编剧)、孟某某(山东广播电视台节目购销中心职员)、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该剧音像制品销售商)诉至法院。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公开审结了此案。

原告金百星公司诉称,其与天津榕树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协议获得阿娜尔古丽创作的小说《红盖头》作品的复制权、改编权、摄制权独家授权。后原告法定代表人叶某完成了《红盖头》三十集电视剧本的改编、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并报请广电总局备案公示。后原告方叶超与山东卫视审片组一起商谈(其中有季某、孟某某等人),原告谈到买了小说《红盖头》的版权,并已改编成三十集的电视剧,季某表示希望把剧本和策划书发来大家一块看看。

2012年10月17日,原告将三十集的《红盖头》策划书及前十集剧本发给了山东广播电视台的孟某某,孟某某及山东卫视回复已经收到。

2014年12月,电视剧《红高粱》在北京卫视播出后,原告发现电视剧《红高粱》制片人为季某。原告经过详细比对,认为电视剧《红高粱》中的大部分内容剽窃了原告电视剧《红盖头》的内容及人物关系和故事框架结构,严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及改编权、摄制权等著作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停止复制发行和传播,在全国主流媒体公开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800万元及相应维权损失。

山东卫视公司、凤凰影视公司、乐视花儿公司、季某、赵某某辩称:并未接触过《红盖头》剧本,且原告主张抄袭的内容均属于公有领域,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红高粱》电视剧与《红盖头》剧本并不构成实质相似,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孟某某辩称,其确实见过叶超,在电子邮箱中确实收到了前10集《红盖头》剧本,但其一直没有打开电子邮箱并下载及转发该剧本给其他人,而且通过比对认为二者并不存在实质性相似,其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辩称,该公司销售的《红高粱》电视剧音像制品系来自正规进货渠道,其无侵权故意,而且在诉讼后立即对该电视剧音像制品进行了下架处理,该公司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红高粱》电视剧制片人赵某表示已离职,不参加本案诉讼。

对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剧本应为小说《红盖头》的改编文字作品,依法应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及改编权、摄制权在内的独立著作权。并且金百星公司系电视剧本《红盖头》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公司有权作为适格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当然是接触加实质相似。

上述案件中,《红盖头》电视剧的剧本创作完成的时间虽然早于《红高粱》电视剧本及电视剧,但是该剧本并未对外公开发表。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孟某某确系山东广播电视台具有节目采购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且收到了原告剧本。另外也可以推定除了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的各被告均具有接触原告剧本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侵害著作权要件构成中的接触要件。

看起来似乎《红高粱》这边被实锤剽窃了,然而经过对比坚定,法院认为虽然两部作品在故事主线、时代背景相似,但在文字性语句、台词、剧情结构及整体故事情节安排、具体故事情节及情节安排逻辑、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等方面不构成相似,因此从整体上也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于是法院判定电视剧《红高粱》不构成对《红盖头》电视剧本的剽窃或抄袭,并未侵犯金百星公司就《红盖头》电视剧本享有的著作权,本案八被告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金百星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尚未明确表示上诉。

写本子的人遇到这种事了,根据什么界定剽窃或抄袭呢?

其实这有点难区分是借鉴还是剽窃行为。不过若对方剧本和自己的相差无几就肯定有剽窃嫌疑了,只是某些特殊的情况例外,比如爱情故事中的男女主角奇妙相遇,属于剧情常规,算不上抄。

还有,某剧本情节中出现某名剧经典场景的话,也不属于侵权,例如武打戏中出现李小龙在片中耍双截棍的经典场景,可称之为致敬。

一般而言,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作品情节选择及结构上的巧妙安排和情节展开的推演设计,都可以被认定为不能抄袭的表达。

编剧选用的素材可能由于文化的大繁荣而落入俗套(如三角恋、意外失忆等情节),并不受法律保护,但对于各种素材的“选择和组织、串联和推演”却能被著作权法纳入保护的摇篮。例如A剧本设定一个角色出意外失忆后无意与他人竞争,B剧本设定一个角色因竞争失意而出意外导致失忆,这就是截然不同的表达。

参考上述案例,很显然《红高粱》没有剽窃《红盖头》。

上一篇:擅自销售IP卡通形象手机壳的商家,法院判其侵权!
下一篇:因擅用哪吒、敖丙同名皮肤,一手游被判侵权赔偿100万
Copyright 2020-2022 北京纳杰知识产权版权所有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3号新世界中心写字楼B座71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