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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汉服市场爆发,应早日重视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1-05-17

随着“汉服热”的兴起,全国汉服市场爆发。有报告显示,中国汉服爱好者数量规模和市场规模快速增长,预测2021年汉服爱好者数量规模达689.4万人,市场销售规模将达到101.6亿元。未来,随着“95后”“00后”逐步走向经济舞台中央,他们有望成为国潮消费主力人群,进一步释放市场潜力。

如今,我国有超6成的汉服相关企业(全部企业状态)注册于近五年。2018年及以前,我国汉服相关企业一直平稳增长。2019年,汉服相关企业新增数量与注册增速均达到峰值。

可见汉服确实有其独有的魅力,就如同中国的古建筑一样,经历千年也仍然经典而魅力四射。

汉服
图源 Pixabay

本以为汉服市场变大是值得开心的事,然而原创汉服商家既高兴又烦恼,高兴于将来会有更多的人了解汉服文化,烦恼于总有山寨店盗用他们汉服的原创素材。

是的,不论是什么行业都有侵权乱象。

虽然有多家原创汉服店对于盗版的态度形成一致的打压态度,并且目前汉服爱好者也已自发组成协会,定期公示涉嫌抄袭的汉服商家。但这这对山寨店来说不是什么大事,因为兔小便宜肯买他们家汉服的消费者多得是,只要没被取缔营业执照,或是被罚得做不了生意,就会一直厚颜无耻地抄袭他人原创设计。

自己原创设计的汉服被别人抄袭,并制作、销售相似设计的山寨汉服,可以起诉该山寨店吗?

自然是可以的。

仅作为服装成品来说,一般会涉及这几个类型的知识产权:品牌商标权、服装设计作品版权、成品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创汉服店可以对自己的汉服系列申请商标保护。这样一来在经营过程中发现侵权,可以让律师发警告函或直接起诉。当然,聪明的山寨店主要抄袭正品店的服装设计,避免跟正品店一样的服装系列名字,也就不会侵犯正品店的商标权,所以我们主要看另两个方面。

汉服的款式可以作为一个整体去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因为专利的保护领域可以自动延伸权利范围至相似,这能让原创设计的款式得以获得最大程度的排他性。

只不过由于申请专利需要一些时间,可能等申请下来后,新货的样图就已经被盗版或者卖完了。曾有商家表示,在服装市场“快时尚”的背景下,除非是特别经典的样式,其余款式申请专利的性价比不高。

毕竟专利权的保护期是从申请日起计算的,所以很多原创汉服店在设计完自己的汉服后会尽早进行版权登记,例如将汉服款式的设计效果图进行产品设计图作品的著作权登记,或是把服装上原创的图案进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这样后续的维权过程中,可以作为证明著作权完成时间的证据使用,不过同时也要注意保存设计图稿完成时间、服装的展出时间以及相关证据等。

说起来,前不久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宗关于汉服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关于汉服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据企查查显示,原告谢某于2017年7月1日创作完成美术作品“瑶池宴”,通过广州某贸易公司的新浪微博“XXXX汉服”发表了该美术作品。

同年8月23日,谢某向重庆市版权局申请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瑶池宴”作品登记号为渝作登字-2017-F-00229079号。原告将该美术作品使用于汉服中,通过广州某贸易公司经营的天猫店铺“XXXX旗舰店”销售,并通过微博“XXXX汉服”进行营销推广。

“瑶池宴”作品登记

在短短的几年中,以谢某设计的美术作品为主题风格的原创汉服服饰深受广大汉服爱好者的喜爱,收获了大量的粉丝,在汉服产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但后来谢某发现东莞某贸易公司在未经其许可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天猫店铺“XXXXX专卖店”擅自销售使用“瑶池宴”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谢某很快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对涉案侵权链接进行了证据保全。

因此谢某将东莞某贸易公司和天猫公司起诉至法院,认为东莞某贸易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且获得了非法收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而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怠于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且为东莞某贸易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便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天猫公司答辩称其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店铺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因此,原告谢某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天猫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提醒注意义务,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侵权信息已不存在,尽到事后注意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谢某向法院提供了案涉作品“瑶池宴”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证明谢某系案涉作品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发行、传播上述谢某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

本案中,原告主张东莞某贸易公司在其注册经营的涉案天猫店铺销售并展示涉案商品的行为侵犯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将涉案汉服胸部位置绣制的双鱼图案与原告系列作品“瑶池宴”中的双鱼图案进行比对,认为两者整体布局及构成元素基本相同,双鱼及祥云的造型、颜色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再将涉案汉服裙摆处绣制的花鱼图案与原告系列作品“瑶池宴”中的花鱼图案进行比对,两者整体布局、构成元素、各元素的造型及颜色基本一致,仅在个别细节上存在差异,构成实质性相似。该汉服产品非经原告许可使用案涉作品,属侵犯谢某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东莞某贸易公司在其淘宝店铺展示并销售上述侵权商品,侵害了谢某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原告明确主张按法定赔偿进行计算。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被告的侵权获利或者原告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均无法查清,故法院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涉案案涉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侵权所造成的影响及主观过错、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案涉侵权产品对原告作品的使用方式等因素,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由于原告已放弃针对被告天猫公司的诉请,故对天猫公司的责任,法院不再评判。

综上,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莞市某贸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谢某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汉服产品,销毁库存侵权汉服产品;

二、被告东莞市某贸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40000元;

三、驳回原告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那么,如果被告没有按时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该怎么处理?

这就需要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再看这位谢某的其他著作权登记和相关诉讼判决书,可见其对于原创汉服设计的版权保护意识有多强了。

谢某的其他著作权登记

谢某的其他相关诉讼判决书

蜗牛纳认为,版权只是汉服作为文化属性的一个方面,想要得到比较周全的保护,尽可能从工业品的视角去完善汉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自然,服装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不止需要全行业及社会各界同心协力,还需要我们自觉去抵制山寨店不正当抄袭、复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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