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wai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构成近似商标
发布时间:2017-12-15
驳回复审商标:第17543704号“kawaii及图”商标
引证商标:第17242118号“可爱良品KAWAII”商标
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重点保护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
结果:复审失败。
关于第17543704号“kawai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胡忠清
申请人因第17543704号“kawai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重点保护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并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242118号“可爱良品KAWA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他人提出异议申请,现权利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销售合同、授权声明及产品使用证据材料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决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kawaii”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KAWAII”字母构成相同,整体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二者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取得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falvfuwuxinwen/2017/1215/1608.html
来源:商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