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杰代理“GENTSPACE”商标驳回复审成功
发布时间:2017-12-18
驳回复审商标:第19153133号“GENTSPACE”商标
引证商标:第12073287号“绅士空间SENSIKJ”商标
关于第19153133号“GENTSPA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上海睿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纳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153133号“GENT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73287号“绅士空间SENSIKJ”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并存于市场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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