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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素”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与“绿塑生物”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29

驳回复审商标:第19588053号“绿素”商标
 

第19588053号“绿素”商标

引证商标:第5805193号“绿塑生物”商标
 

第5805193号“绿塑生物”商标

关于第19588053号“绿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广州市尚妆化妆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88053号“绿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805193号“绿塑生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三、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核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绿素”与引证商标文字“绿塑生物”读音相近,且两商标均未形成独特含义从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具体情形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本文地址:http://www.bjnajie.com/a/falvfuwuxinwen/2017/1229/1756.html

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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