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呼吸”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构成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7-12-29
驳回复审商标:第20412607号“轻呼吸”商标
引证商标:第6249918号“轻呼吸QING HU XI”商标
关于第20412607号“轻呼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香港茂泰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12607号“轻呼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249918号“轻呼吸QING HU X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轻呼吸”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轻呼吸”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头戴)、袜、手套(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帽、鞋、袜、手套(服装)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编辑:蜗牛纳@北京纳杰商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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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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