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比”商标驳回复审失败,商评委:易造成混淆已构成商标近似
发布时间:2018-01-12驳回复审商标:第19486413号“多比”商标
引证商标一:第10464763号“多比”商标
引证商标二:第1371586号“比多”商标
引证商标三:第8084711号“比多PRITOS”商标
引证商标四:第11554471号“金多比”商标
关于第19486413号“多比”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86413号“多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具有知名度作品中的角色名称,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0464763号“多比”商标、第1371586号“比多”商标、第8084711号“比多PRITOS”商标、第11554471号“金多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饼干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可可制品;饼干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多比”,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构成、呼叫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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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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