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7-07-26哪些行为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1)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③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述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请求保护商业秘密需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
①权利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
②权利人可以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解要求;
③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
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已采取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和符合商业秘密条件的情况下,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向公安机关申请,要求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侦查后,认为侵权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的三倍定罪量刑。
对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对经县级保密委员会的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或市级科学技术委员会确定为国家秘密的科学技术被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中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的,且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及从事间谍活动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