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字之差损失832万,商标你还敢侵权吗?
发布时间:2017-08-08
“GFLA”VS“FILA”,仅仅一个字母之差,结果损失832万,何苦来哉!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斐乐体育起诉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四被告侵犯“FILA”系列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中远鞋业、中远电子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共计832万元);判令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京东商城“杰飞乐旗舰店”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FILA(斐乐)是世界知名运动品牌,在国内外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授权,获得斐樂等商标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使用权。
2017年4月,斐乐体育认为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销售的鞋类商品及包装上使用了与斐乐体育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在鞋盒的颜色及字母组合形式等方面刻意模仿原告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此,斐乐体育请求法院判令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瑞安市中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00万元及合理支出41万元。
最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在鞋子及其包装上使用的GFLA标志,在鞋盒上突出使用的“飛樂(中國)”字样以及在网页上使用的GFLA等标志,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导致混淆,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侵犯了其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依法作出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91万元及合理开支41万元(共计832万元)的判决。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注册商标一定不要蹭名牌,有风险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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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综合中国工商报网、搜狐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