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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力娜扎起诉名誉侵权胜诉,搜房网因摄影作品被诉侵权

发布时间:2017-08-29

古力娜扎
微博内容涉侮辱、诽谤,古力娜扎起诉名誉侵权胜诉

新浪微博用户刘某在个人微博中发文,称“古力娜渣不要脸”,并发布古力娜扎“遗照”头像,被艺人古力娜扎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某在新浪微博个人账号连续30日发布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2520元。

原告古力娜扎诉称,刘某通过其在新浪微博平台注册的微博账号于2016年5月12日至6月2日期间多次发布诽谤、侮辱原告名誉的信息。刘某所属侵权账号发布上述侵权信息时已有粉丝14.4万人,截止目前拥有粉丝量已上升至36万人,通过其侵权账号发布的上述信息被诸多网友浏览、扩散,严重降低了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原告的良好公众形象,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刘某未到庭应诉及提交书面答辩材料,法院依法按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

综合公众人物的容忍义务、网络言论相对随意和率性的特点,并为网络言论留下相对宽松的自由空间等考虑,涉案微博中涉及的“演技真的是烂到爆”、“太能炒作,博同情”等内容,虽用语含有贬义,令人不快,但未达到侵犯名誉权的程度,仍属于法律上要求当事人应保持适当容忍的言论,不构成侵权。

虽然法院出于为涉及公共话题、公共利益的网络言论留下相对宽松的自由空间等考虑,并未认定某些微博内容构成侵犯名誉权,但并不赞同网络娱乐话题讨论成为进行恶意人格贬损的平台,并反对借恶意贬损他人达到炒作话题、增加网络账号知名度的不当目的。借机进行人身攻击,发表恶意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论,对当事人进行侮辱、诽谤的,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本案中,刘某在微博配图等内容中,使用“古力娜渣不要脸”等表述,并附有原告遗照样式的头像。上述微博内容,在缺乏证据佐证情况下,意在对原告名誉进行恶意贬损、侮辱,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鉴此,原告有权要求刘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综合考虑刘某的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做出前述判决。

被指使用摄影作品,搜房网被诉侵权

因认为“房天下”在新浪微博中未经允许使用原告权属摄影作品,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一新浪微博的开发运营者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二“房天下”的运营者北京搜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目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诉称,上述涉案编号的摄影作品,收录在原告的供片目录《中国图片库1Y》中,本供片目录的著作权登记书编号为2009-G-022269;但被告搜房网在“房天下”的新浪微博中擅自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作为其微博内容的广告,也未向原告支付著作权使用费。

原告认为,摄影作品受法律保护,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须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相应报酬;本案被告二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其权属作品,被告一对于其网站出现的侵权行为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二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负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被告二在其新浪官微显著位置向原告就侵权事实公开致歉;被告二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赔偿金人民币1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冰亚@纳杰知识产权代理公司

来源:海淀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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